磊强通信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凤洲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7-24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3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凤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磊强通信、磊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6073664983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3664983
- 曾用名 磊强通信(重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6000205151
- 登记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17
- 营业期限 2013-07-24~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36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其他电信服务
- 专业行业 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通信服务、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先进制造->7G通信->光通信设备
- 公司简介 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微电产业园。公司主要致力于大数据产业,开展以融信通、码事通等代表性产品的在线数据处理与在线交易处理业务。 公司以重庆市建设云瑞智能城市为契机,利用工信部核配17位可变位长“95131”码号资源优势和自主研发M-BOX/H-BOX智能通信终端及IMS多媒体平台,进行移动网、固定网、互联网、信令网的全国数据接入,开展以融信通、码事通代表性产品的在线处理与在线交易,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集宽带、语音、短彩信等于一体的融合通信服务,为用户在不需要复杂交换设备及网络布线的情况下,实现PC、PAD、手机多网融合,随时随地移动办公,实现免费智能通信、网络智能化办公、建立企业“微云”平台,向范围内的手机发送推广信息和互动,发展电子商务等,从而提升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水平,降低信息化成本和通信可管可控。 为推动本项目发展,公司在重庆建设总部经济,建设集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生产中心、结算中心、客服中心等职能于一体的产为基地,形成幅射全国的大数据产业布局,有望形成100亿元的年产值规模。 现公司因业务运营需要,诚聘各类人才加盟,共同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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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磊强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00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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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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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磊强通信(重庆)有限公司 | 磊强通信有限公司 | 2013-12-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 2013-12-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 2013-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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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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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1561****131 | 55589*****.com | - | - | 83 |
15615313131 | - | 1561****131 | - | - | - | 70 |
刘** | 执行董事 | 1561****131 | cq*****131.cc | 023-8****131 | - | 94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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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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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李宁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渝0106执11052号 |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110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1 |
冉军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渝0106执11024号 |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110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12 |
黄钢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渝0106民初6023号 | 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黄钢支付经济补偿金56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1 |
雷锋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渝0106民初6029号 | 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雷锋支付经济补偿金40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1 |
明群力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渝0106民初6021号 | 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明群力支付经济补偿金4503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1 |
彭静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2712号 | 限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彭静经济补偿金1587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5元,向本院交纳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9-10-21 |
申李宁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2704号 | 限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李宁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5元,向本院交纳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9-10-21 |
魏飞龙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2719号 | 限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魏飞龙经济补偿金2109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5元,向本院交纳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9-10-21 |
冉军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渝0106民初3073号 | 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冉军支付经济补偿金42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9-09-26 |
冉军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2716号 | 准许原告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军负担 | 被告 | 2019-07-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刘凤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渝0112民初8338号 | 一、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借款本金15678702.79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本清之日止,以本金15678702.7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编号:31000202-2013年(两江)字0071-002号】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刘凤洲对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870元,减半收取579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2935元,由被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刘凤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26 |
磊强通信有限公司与廖玲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渝0105民初20334号 | 一、被告廖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押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磊强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廖玲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5-22 |
辽宁众信同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6)渝0106民初4815号 | 准许原告辽宁众信同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3275元,由原告辽宁众信同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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