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
- 法人: 朴永睦
- 注册资本: 1683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10-17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兴港路30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朴永睦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683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83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200792014266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201426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200400009834
- 登记机关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28
- 营业期限 2006-10-17~2056-10-16
-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兴港路309号
- 国标行业 -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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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李康植 | 朴永睦 | 2014-03-0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李康植 | 朴永睦 | 2014-03-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李康植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郑男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1.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朴永睦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金永旭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李熙泽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2014-03-07 |
主要人员变更 | 1.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李康植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郑男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1.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朴永睦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金永旭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李熙泽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2014-03-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许爀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2.李康植职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标志:是,3.郑男秀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4.金明焕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 1.许爀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2.朴永睦职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标志:是,3.金永旭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4.李熙泽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 2014-03-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李康植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郑男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1.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朴永睦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金永旭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李熙泽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2014-03-07 |
主要人员变更 | 1.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3.都圣得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崔圣洛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 | 1.郑男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李康植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2013-03-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崔圣洛 | 李康植 | 2013-03-05 |
负责人变更 | 崔圣洛 | 李康植 | 2013-03-05 |
负责人变更 | 崔圣洛 | 李康植 | 2013-03-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金明焕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2.许爀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3.都圣得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4.崔圣洛职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标志:是 | 1.郑男秀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2.李康植职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标志:是,3.金明焕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4.许爀职务: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 2013-03-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3.都圣得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崔圣洛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 | 1.郑男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李康植 职务: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金明焕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4.许爀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2013-03-0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崔圣洛 | 李康植 | 2013-03-05 |
投资总额变更 | 58800.000000 | 76300.000000 | 2012-05-03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32958.000000 | 172180.610000 | 2012-05-03 |
投资人变更 | 1.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1500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0-05-28 | 1.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2000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0-05-28,2.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期次: 2 本期认缴出资额: 590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4-05-02 | 2012-05-0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1500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0-05-28 | 1.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2000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0-05-28,2.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期次: 2 本期认缴出资额: 590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4-05-02 | 2012-05-03 |
投资人变更 | 1.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期次:1本期认缴出资额:15000.0000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至:2010-05-28 | 1.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期次:1本期认缴出资额:20000.0000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至:2010-05-28,2.ST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期次:2本期认缴出资额:5900.0000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至:2014-05-02 | 2012-05-03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00.000000 | 25900.000000 | 2012-05-03 |
投资总额变更 | 58800.000000 | 76300.000000 | 2012-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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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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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 | 2115940114 | 2007-04-02 | 正常 | 2068-07-31 | 失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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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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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 | 董事长 | - | puyong*****estx.com | 0411-3****051 | - | 82 |
韩龙砇 | - | - | - | - | - | 70 |
都圣得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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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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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永睦 | 董事长 | - |
许爀 | 董事 | - |
金永旭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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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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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X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一般取回权纠纷 | (2016)辽02民初203号 | 驳回原告STX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1800元,由原告STX造船海洋株式会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STX造船海洋株式会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STX(大连)海洋重工有限公司、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204执1988号 | 一、解除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06-27 |
刘晓庆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3)瓦执字第172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8-28 |
CargoContainerLineLtd.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异议民事裁定书 | 担保物权纠纷 | (2016)辽02民特32号 | 准许申请人CargoContainerLineLtd.撤回异议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6-04-1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SY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SYX(大连)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 | (2015)辽民三终字第68号 |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2093,均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01-06 |
CargoContainerLineLtd、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 | (2015)大民四特字第00002号 | 驳回申请人CargoContainerLineLtd.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16元,由申请人CargoContainerLine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申请人 | 2015-12-02 |
CargoContainerLineLtd、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 | (2015)大民四特字第00003号 | 驳回申请人CargoContainerLineLtd.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9638元,由申请人CargoContainerLine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申请人 | 2015-12-02 |
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田丽虹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2015)沙审民初字第25号 | 一、原告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被告田丽虹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工资共计10800元; 二、原告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被告田丽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91.76元; 三、第三人STX(大连)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STX(大连)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向被告田丽虹支付加班费13035.17元,原告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16 |
汎洋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大民四初字第21号 | 准许原告汎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361元,由原告汎洋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15-09-10 |
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田丽虹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大民五终字第84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8-21 |
崔智华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大民五终字第2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崔智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07-10 |
STX重工业株式会社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大民四初字第33号 | 准许原告STX重工业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 被告 | 2015-06-19 |
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大民五终字第473号 |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预交),予以免收 | 原审被告 | 2015-05-14 |
中涂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大民三初字第2号 | 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涂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834742.43元及利息106372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5-13 |
大连泰兰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田丽虹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大民五终字第1020号 |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三上诉人各预交10元),予以退回 | 原审被告 | 2015-01-14 |
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大民三初字第279号 | 准予原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18元(原告申请免交),免于收取 | 原告 | 2014-12-26 |
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大海商初字第252号 | 准许原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427.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4-12-0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3)大海商初字第316号 |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4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4-12-09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37号 | 一、解除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86800元,由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2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33号 | 一、解除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46800元,由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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