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夏寿年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12-14
- 办公地址: 丹阳市开发区练湖工业园S241东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寿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江苏中羽联、中羽联、中羽联羽绒制品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JIANGSU UNITED DOWN PRODUCT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81MA1UQ7QA4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UQ7QA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81000337166
- 登记机关 丹阳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7
- 营业期限 2017-12-14~2037-12-13
- 注册地址 丹阳市开发区练湖工业园S241东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羽毛(绒)制品加工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垫、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刺绣、运动/户外/体育->体育用品球具->羽毛球、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电热毯
- 公司简介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注册地址在丹阳市开发区练湖工业园S241东侧 ,主要从事羽毛(绒)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酒店纺织品的生产,羽毛、羽绒、服装、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床垫、纺织品、电热毯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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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夏桂云 | 夏寿年 | 2018-09-2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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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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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奎 | 董事 | - | - | - | - | 79 |
李志强 | 董事 | - | - | - | - | 79 |
夏寿年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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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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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培奎 | 董事 | - |
李志强 | 董事 | - |
夏寿年 | 董事长 | - |
夏道田 | 总经理 | - |
张考成 | 董事 | - |
夏桂云 | 董事 | -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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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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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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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弘驰羽绒厂、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803执160号 | 终结本院(2021)苏08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4-30 |
淮安市淮安区弘驰羽绒厂、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03民初4249号 | 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弘驰羽绒厂货款11861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5元(原告已预交15475元),减半收取77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7.5元,由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28;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28 |
淮安市淮安区弘驰羽绒厂、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03民初4249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0-28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弘弛羽绒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03执保510号 | - | 被申请人 | 2021-09-28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民申3698号 | 驳回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01-14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民申3697号 | 驳回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01-14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5民终10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10元,由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负担38010元,由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12.34元,由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08-05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5民终10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90元,由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6390元,由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69.13元,由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8-05 |
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3民初6807号 | 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货款8316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10元由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30 |
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3民初6806号 | 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21152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90元由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4 |
贵港市贵隆羽绒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1民初15195号之一 | 被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1 |
贵港市贵隆羽绒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辖终1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3-27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181执1868号 | 终结(2018)苏1181民初1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24 |
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03民初4475号 | 驳回原告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390元,由原告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8 |
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民终1911号 |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90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9-11-11 |
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民终1912号 |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10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9-11-11 |
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03民初4474号 | 驳回原告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10元,由原告六安市天翔羽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1 |
10616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181民初10616号 | 被告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301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05元,由被告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07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民辖终15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4-02 |
江苏中羽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六安市瑞斯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民辖终1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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