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柳军飞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1-06-18
- 办公地址: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5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柳军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科集团、中科、中科软件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inosoft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72634220-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93000016258
- 登记机关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 核准日期 2007-06-29
- 营业期限 2001-06-18~2051-06-17
-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管理软件->ERP、网络/游戏/传媒->媒体、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中科软件集团专业设计生产销售。中科软件集团属于企业。 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11层电话:(移动电话、010-62570007,8266008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中科软件集团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8000.00万元 | 30.00% |
湖南五强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4000.00万元 | 40.00%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 事业法人 | 18000.00万元 | 3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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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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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陈鹏 *** 备案手机:*** | 2020-01-16 |
股东信息变更 | 5股东实际出资54000.0 | 3股东实际出资60000.0 | 2007-06-29 |
投资人变更 | 5股东实际出资54000.0 | 3股东实际出资60000.0 | 2007-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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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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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chen_*****inasnto.com | 0731-8****904 | - | 73 |
073182852602 | - | - | - | 0731-8****602 | - | 71 |
顾毓清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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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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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与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民初55号 | 确认2019年11月29日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发出的《解除通知函》无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350元,由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9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与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民初55号 | 驳回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09 |
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京01民初495号 | 本案按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4-06 |
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湘01民初23号 | 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1-03 |
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湘民辖终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12-26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1703执恢792号 |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7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17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1703执恢791号 |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7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17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1703执恢740号 |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7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01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1703执恢739号 |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73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01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1703执恢540号 |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5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30 |
湖南五强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解散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12799号 | 本案按原告湖南五强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9-29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川1703执保128号 | - | 被申请人 | 2019-08-30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财产保全 | (2018)川1703执保186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1-24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民二终字第106号 |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签订的2001年6月20日《协议书》、2001年7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份托管合同》、2003年6月18日签订的《关于解除“股份托管与转让合同”的协议》、《协议书》合法有效; 三、驳回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94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9510元,由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68450元,由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4510元,由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负担397255元,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255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由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其多交部分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应由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由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预交,该款由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1-15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执保结案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8)川1703执保187号 | - | 被保全人 | 2018-11-15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1703执恢104号 | 将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其中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湘高法民保字第38-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1亿元中的440万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1-01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1703执恢103号 | 将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其中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湘高法民保字第38-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1亿元中的240万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1-01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1703执恢104号之一 | 一、准许申请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恢104号一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1-01 |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1703执恢103号之一 | 一、准许申请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恢103号一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7-11-01 |
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开执字第01147号 |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7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申请续冻需在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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