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 法人: 严宝明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6-21
- 办公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10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严宝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五洲城、五洲城建材广场、沈阳五洲城、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Wuzhou City Plaza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11573491855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34918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11000018313
- 登记机关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15
- 营业期限 2011-06-21~2046-06-21
- 注册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100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仓储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北京富华千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100.00万元 | 0.00% |
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600.00万元 | 96.00% |
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00% |
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丁勤富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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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富华千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23-06-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富华千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23-06-15 |
投资人变更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富华千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0-06-24 |
股东信息变更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富华千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0-06-24 |
股东信息变更 | 1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丁勤富;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19-07-01 |
投资人变更 | 1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丁勤富; | 1上海智富科创投资有限公司;2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19-07-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丁勤富 | 严宝明 | 2017-11-09 |
主要人员变更 | 1丁勤富执行董事兼经理;2柳晓明监事; | 1严宝明执行董事兼经理;2柳晓明监事; | 2017-11-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丁勤富执行董事兼经理;2柳晓明监事; | 1严宝明执行董事兼经理;2柳晓明监事; | 2017-11-09 |
股东信息变更 | 1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丁勤富; | 1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丁勤富;3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17-10-09 |
投资人变更 | 1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丁勤富; | 1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丁勤富;3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17-10-09 |
联络人员变更 | 段辉 | 庄岩 | 2017-10-09 |
联络员备案 | 段辉 | 庄岩 | 2017-10-09 |
财务人员变更 | 曾学兵 | 段辉 | 2017-10-09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仓储物流服务;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商铺租赁;建筑材料、家居用品、酒店用品、五金销售;物业管理;产业投资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地产开发;仓储物流服务;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商铺租赁;道路货物运输;建筑材料、家居用品、酒店用品、五金、农副产品、食品销售;物业管理;产业投资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发布;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9-07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段辉 | 2016-06-08 |
联络员备案 | - | 段辉 | 2016-06-0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6-06-21 | 2046-06-21 | 2016-06-08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仓储物流(不含运输及危险品);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商铺租赁;建筑材料、家居用品、酒店用品、五金销售;物业管理;产业投资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发布。 | 房地产开发;仓储物流服务;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商铺租赁;建筑材料、家居用品、酒店用品、五金销售;物业管理;产业投资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08 |
地址变更 | 沈阳市苏家屯区青城街80-9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1001号 | 2015-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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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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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syw*****wzc.com | 2****588 | - | 73 |
024-23531588转800 | - | - | - | - | - | 70 |
02423531588转800 | - | - | - | 024-2****588-800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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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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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宝明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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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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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雄与丁勤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沪01执异2号 | 驳回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9-09 |
付吉栋、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辽0111民初776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2-03-2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1228号 | 准许案外人李信明、秦培红、李悦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1236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xx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1237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xx弄x号x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辽01执异6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3-0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1249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288弄6号2901室的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1-0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1245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x室的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1-0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1247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288弄9号2603室的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1-05 |
蔡俊雄、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沪01民初1330号 | 一、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俊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580647.68元,并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8日止为人民币23836304.40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68580647.68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俊雄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90万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92912元; 三、被告丁勤富、严悦文、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南通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袭洪对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勤富、严悦文、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南通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袭洪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蔡俊雄可以与被告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协议,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号、XX号、XX号,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及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824.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11824.56元,由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丁勤富、严悦文、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南通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袭洪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0 |
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4800号 | 一、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二、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负担,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2 |
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终984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2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异587号 | 中止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弄xx号xxx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08-13 |
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张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民初208号 | 张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54210.8元及违约金13265.7元,合计67476.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张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27 |
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张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民初208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07-27 |
付吉栋与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536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1-07-27 |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辽0103执4886号 | 申请执行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1-07-20 |
彭志兴、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终1537号 | 一、彭志兴于2021年4月7日一次性给付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租金15000元(已即时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诉讼费由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彭志兴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彭志兴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上诉人 | 2021-04-25 |
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申7060号 | 驳回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04-20 |
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郭雪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民初152号 | 准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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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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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021)辽01民初388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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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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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辽B2-201402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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