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冯群山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4-21
- 办公地址: 长葛市区钟繇大道北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6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群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鸿雁、长葛鸿雁、鸿雁实业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082174400426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7440042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082100005452
- 登记机关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30
- 营业期限 2004-04-21~2027-04-20
- 注册地址 市区钟繇大道北段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摩托车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三轮车、建材/门窗/水电->水管管道管件->钢管、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胎、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铝型材
- 公司简介 长葛市鸿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河南省长葛市鸿雁实业总公司是集开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国内早开发生产汽油三轮摩托的厂家之一,本着:“诚信、、求实、创新”和企业精神,公司走上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健康、快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唐磊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冯群山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冯爱民 | - | - | 15.00% |
冯根山 | - | - | 7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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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摩托车配件、机动三轮车配件、高压电器、通讯器材配件、汽油发动机、电脑、轮胎、铝型材、铝板、钢管制造、销售。 | 摩托车配件、机动三轮车配件、高压电器、通讯器材配件、汽油发动机、电脑、轮胎、铝型材、铝板、钢管、洗涤用品制造、销售。 | 2016-05-30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9 | 23 | 2014-03-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唐磊:10%,冯群山:90% | 唐磊:40%,冯群山:60% | 2014-03-05 |
投资人变更 | 冯群山:90%;唐磊:10%; | 冯群山:60%;唐磊:40%; | 2014-03-05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群山:75%;唐磊:10%;冯爱民:15%; | 冯群山:90%;唐磊:10%; | 2013-04-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群山;冯爱民; | 冯群山;唐磊; | 2013-04-02 |
负责人变更 | 冯根山 | 冯群山 | 2012-10-19 |
负责人变更 | 冯根山 | 冯群山 | 2012-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群山:15%;冯根山:70%;冯爱民:15%; | 冯群山:75%;唐磊:10%;冯爱民:15%; | 2012-10-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根山;冯爱民; | 冯群山;冯爱民; | 2012-10-18 |
实收出资变更 | 6000.000000 | 10000.000000 | 2012-03-12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6000.000000 | 10000.000000 | 2012-03-12 |
经营范围变更 | 摩托车配件、机动三轮车配件、高压电器、通讯器材配件、汽油发动机、电脑、轮胎、铝型材、钢管制造、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摩托车配件、机动三轮车配件、高压电器、通讯器材配件、汽油发动机、电脑、轮胎、铝型材、铝板、钢管制造、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2011-11-07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6000.00 | 2010-01-08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00000 | 6000.0000 | 2010-01-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根山:700%;冯群山:200%;冯爱民:200%; | 冯根山:700%;冯群山:150%;冯爱民:150%; | 2010-01-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根山:600%;冯群山:200%;冯爱民:200%; | 冯根山:700%;冯群山:200%;冯爱民:200%; | 2009-11-0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00000 | 3000.0000 | 2009-11-06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000000 | 3000.0000 | 2009-11-06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冯爱民;出资额:200;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市后河镇沟冯村;证件号码:411022195103121218;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冯根山;出资额:400;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建设路86号;证件号码:411022540726123;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冯群山;出资额:200;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后河镇;证件号码:411022196210171258;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王书枝;出资额:200;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市区建设路;证件号码:411082581015722;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 股东名称:冯爱民;出资额:200;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市后河镇沟冯村;证件号码:411022195103121218;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冯根山;出资额:400;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建设路86号;证件号码:411022540726123;股东状态:注销。 股东名称:冯群山;出资额:200;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后河镇;证件号码:411022196210171258;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王书枝;出资额:200;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市区建设路;证件号码:411082581015722;股东状态:注销。 股东名称:冯根山;出资额:600;出资比例:60;出资方式:货币;地址:市建设路;证件号码:411022195407267237;股东状态:设立。 | 2008-08-29 |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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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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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hzcy6*****3.com | 0374-****613 | - | 73 |
冯** | - | 1361****665 | - | 0374-****333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9、2020、2021 | - | - | hongyan8*****3.com | 0374-****613 | - | 73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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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冯群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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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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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书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082执61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9-2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长葛市祥合铝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0执恢28号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长葛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8-15 |
河南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082执恢222号之一 |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1-08-02 |
付喜珍、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民申7788号 | 驳回付喜珍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02-25 |
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豫1326执174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082执恢664号之二 | 本院(2020)豫1082执恢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唐磊、王微笑、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祥合铝材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涛、冯群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付喜珍、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10民终38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85.0元,由付喜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1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002执恢933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冯方、冯根山、王书枝、冯晓伟银行存款10089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1-23 |
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与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豫1326民初2121号 | 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606936.51元,并自2019年9月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9减半收取4934元,由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2 |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书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豫1082执1167号 | 终结(2020)豫1082执1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0-10-13 |
赵宝源、冯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1082执恢227号之三 | 本院(2018)豫1082执恢2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晓伟、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宝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01-22 |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冯群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1082民初1810号 | 一、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按月利率10.92‰计,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6.38‰计,扣除已付利息41万元)。 二、被告冯群山、唐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明顺、付喜珍、冯根山、王书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冯群山、唐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明顺、付喜珍、冯根山、王书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1 |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明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1082民初4425号 | 一、被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按月利率9.96‰计算;罚息自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4.94‰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329135.48元。】; 二、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冯群山、唐磊、王书枝、冯根山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32550元,由被告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冯群山、唐磊、王书枝、冯根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冯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92执140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1-30 |
王书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91执异189号 | 变更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执9925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王书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6221885030011948521的账户存款,但应按照王书枝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2-17 |
冯根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豫0191执异78号 | 变更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执662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冯根山在中国工商银行17×××79的账户存款,但应按照冯根山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2-1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长葛市祥和铝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1082执897号 | 一、终结(2017)豫1082执897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不成,则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9-2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1082执恢332号 | 终结(2017)豫1082执恢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9-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10民初133号 | 一、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7月7日为723922.72元,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冯群山、冯根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书枝、马喜玲对上述债务在与被告冯根山、冯群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420元,由被告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马喜玲、冯根山、冯群山、王书枝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29 |
冯根山、王书枝一审刑事裁定书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 (2017)豫0191刑初260号 | 驳回自诉人张振对被告人冯根山、王书枝、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祥和铝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告 | 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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