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倪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7-07-1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EMFAY1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EMFAY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020184174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17
- 营业期限 2017-07-17~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7-07-17,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电动汽车销售、为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汽车修理与维护。。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谷长青 | 自然人股东 | - | 16.00% |
朱玉玲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张倪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谷长青、出资额:1200.000000、出资比例:40.000000;股东名称:张倪、出资额:1800.000000、出资比例:60.000000; | 股东名称:张倪、出资额:1800.000000、出资比例:24.000000;股东名称:朱玉玲、出资额:2250.000000、出资比例:30.000000;股东名称:谷长青、出资额:1200.000000、出资比例:16.000000;股东名称: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2250.000000、出资比例:30.000000; | 2017-08-17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 | 2017-08-02 | 2017-08-1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000 | 7500 | 2017-08-17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 | 2017-08-02 | 2017-08-17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 | 2017-08-02 | 2017-08-17 |
章程变更 | - | 2017-08-02 | 2017-08-1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000,156 | 7500,156( + 149.9922% ) | 2017-08-1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名称:谷长青,出资额:1200,出资比例:40名称:张倪,出资额:1800,出资比例:60 | 名称:张倪,出资额:1800,出资比例:24名称: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2250,出资比例:30 [新增]名称:谷长青,出资额:1200,出资比例:16名称:朱玉玲,出资额:2250,出资比例:30 [新增] | 2017-08-17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7500.00 | - |
章程变更 | - | 2017-08-02 | -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谷长青、出资额:1200.000000、出资比例:40.000000;股东名称:张倪、出资额:1800.000000、出资比例:60.000000; | 股东名称:张倪、出资额:1800.000000、出资比例:24.000000;股东名称:朱玉玲、出资额:2250.000000、出资比例:30.000000;股东名称:谷长青、出资额:1200.000000、出资比例:16.000000;股东名称: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2250.000000、出资比例:30.000000; | - |
共 1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jiyong.hua*****cchina.cn | 0755-8****737 | - | 73 |
谷长青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828****223 | 13005182*****.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倪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白书通、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264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跃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3民终332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7元,由上诉人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0-29 |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用合同纠纷 | (2019)粤0391民初3190号 | 一、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押金(退还至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日起付至押金支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18 |
白书通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民初2565号 | 一、解除原告白书通与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国民新运力电动汽车销售合作协议》; 二、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书通返还合同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书通支付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2462元; 四、驳回原告白书通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1 |
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8)粤0391民初1083号 | 本案按原告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7-28 |
王跃龙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391民初210号 | 一、解除原告王跃龙与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民新运力电动汽车销售行合作合同》; 二、解除原告王跃龙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 三、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跃龙平台授权和使用费15万元,场地租赁费7万元、律师代理费21800元,共计241800元; 四、驳回原告王跃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2元,由原告王跃龙负担4536元,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9 |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粤0391执97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18 |
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9)粤0391执97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18 |
王跃龙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0391民初2879号之一 | 本案按王跃龙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 | 被告 | 2019-11-11 |
林玉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8)粤0391民初349号 | 一、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林玉定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林玉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50元; 三、驳回原告林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17 |
共 1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