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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 法人: 冯全安
  • 注册资本: 487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6-13
  • 办公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以东,叶锦路以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全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雅迅、苏州雅迅、雅迅数控机械
  • 注册资本 4875.00万元
  • 实缴资本 4841.96万元
  • 英文名 Yaxun CNC Machinery (Suzhou)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9596923331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233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4400018802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16
  • 营业期限 2012-06-13~2062-06-12
  • 注册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以东、叶锦路以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数控机床、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机床
  • 公司简介 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以东、叶锦路以南,于2012年06月13日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50万元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高档数控机床,销售自产产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机械设备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展宏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75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储根林 冯全安 2020-04-1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吴江海关 3225941281 2013-10-2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9406067*****.com 0512-6****316 - 73
储** 执行董事 1362****201 - - - 93
冯全安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储根林 执行董事 -
冯全安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10988苏州万州物业有限公司与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 (2017)苏0509民初10988号 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万州物业有限公司佣金128900元及利息(以12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直接支付至对方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案件受理费1445元,诉讼保全费1180元,合计2625元,由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被告 2017-12-27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展华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509民初5834号 一、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前述罚息以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的62743.83元款项先予抵扣),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5324元。 三、被告吴江市展华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华公司)、储根其、顾建英、马有明、吴彩方、秦晶旭、顾晓婷、储根林对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20元,由原告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8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6-12-27
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储根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吴江执字第1874号 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09-23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3) - (2015)吴江商特字第00020号 准许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 2015-04-22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吴江执字第1110号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04-22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吴江商特字第0025号 准许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被申请人 2015-03-2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2) - (2015)吴江商特字第0026号 准许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被申请人 2015-03-2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华标准件有限公司、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05号 一、被告苏州富华标准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4年10月22日的利息为2391.67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收)。(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二、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富华标准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8元,由被告苏州富华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并由被告雅迅数控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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