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赵舜江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7-04-01
-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至395号(单号)、逸景路682至688号(双号)、逸景路679至685号(单号)一至四层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NB469-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646,221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8,575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舜江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江企业集团、广州长江企业集团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Changjiang Enterprise Group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633257092D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633257092D
- 组织机构代码 633257092
- 曾用名 广州市海珠区长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055546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01
- 营业期限 1997-04-01~
-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至395号(单号)、逸景路682至688号(双号)、逸景路679至685号(单号)一至四层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NB469-3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其他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金融->保险、金融->理财->股权投资、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君超国际总部设在广州,起步于1982年,现已发展成为一家多元化综合型集团。集团旗下设四大业务板块:君杰集团、君超地产、君超金融和创越板块,业务覆盖商业地产、城市综合体、地产开发、金融和城市更新等领域。 集团在商业领域,已成功打造9大板块、27个专业批发、零售大型综合体项目,营业面积200多万平方米,涉及轻纺面料、辅料、服装、钟表、皮具、鞋材、药材、农贸、日用百货等10多个领域,各类商品远销欧美、非洲、中东、东南亚等50多个国家,被业界誉为“中国最专业的现代展贸业整合运营商”;在地产领域,已开发地产项目有海珠琶洲丽舍、从化荔品汇等,目前重点开发城市综合体项目广州国际金融城A001地块;在金融领域,集团依托专业市场商圈资源发展股权投资、贷款、按揭、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多样化资金保值增值服务,打造“恒隆金融”品牌;在城市更新服务领域,通过“创新 +”、“互联网 +”、企业间产业链条、“大数据”与主导产业、传统产业融合发展进行升级改造,为集团商业地产领域注入新活力。四大板块共同开启集团多元化、国际化的创新发展之路,为缔造百年企业的宏伟目标奠定基础。 集团秉承“缔造卓越,百年企业,创造价值,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践行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累计慈善捐款超亿元,获得“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金杯”等多项荣誉称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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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展锋 | - | - | 0.00% |
赵婷婷 | - | - | 0.00% |
广州君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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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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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雷鸣 | 李玉珠 | 2024-02-01 |
监事备案 | 雷鸣 | 李玉珠 | 2024-02-01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会议及展览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柜台、摊位出租;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 | 2022-04-19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04-19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州君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婷婷,赵展锋 | 广州君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4-19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04-1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22-04-1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22-04-19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22-04-19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展锋 | 雷鸣 | 2021-03-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展锋 [退出] | 雷鸣 [新增] | 2021-03-12 |
股东变更 | 广州市君杰实业有限公司赵婷婷赵展锋 | 广州君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赵婷婷赵展锋 | 2021-03-12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3-12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州市君杰实业有限公司,赵婷婷,赵展锋 | 广州君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婷婷,赵展锋 | 2021-03-12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59号之一E077-1 |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至395号(单号)、逸景路682至688号(双号)、逸景路679至685号(单号)一至四层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NB469-3 | 2021-01-05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1-05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1-05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06-0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2020-06-0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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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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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 | 1576****78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892****250 | w*****andj.cn | - | - | 83 |
廖** | - | - | changjiang*****3.com | - | - | 72 |
联系人共 2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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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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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GZ2024FG201448 | 中标公告 | - | - | 1.86 | 2024-09-15 |
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厂房屋面防水工程 | 中标公告 | 厂房屋面防水工程 | 北京 | 64.62 | 2013-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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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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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64.62 | 2013-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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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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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05民初25号 | 驳回原告钟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152元,由原告钟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25 |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熊玉荣、容国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05民初16986号 | 一、被告熊玉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4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65000元,被告熊玉荣负担受理费264404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5-21 |
熊玉荣、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民终163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04元,由上诉人熊玉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06 |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月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民初342号之一 | 准许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9-19 |
井卫东、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粤01民终8818号 |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井卫东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损失7829.97元; 三、驳回井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7-30 |
赵亚利与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12民初2223号 | 一、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汉杰、陈炳春、赵汉长、赵燕君支付原告赵亚利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赵亚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汉杰、陈炳春、赵汉长、赵燕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另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公告费由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汉杰、陈炳春、赵汉长、赵燕君负担(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数额为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06-29 |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端武、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赵汉龙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016民初364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2016)粤01民初364号 | 驳回原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端武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3002元,由原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端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6-20 |
黄伟明与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6)粤73民初2243号 | 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 被告 | 2017-05-31 |
黄伟明与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6)粤73民初2241号 | 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 被告 | 2017-05-31 |
黄伟明与梁卫合、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6)粤73民初2242号 | 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 被告 | 2017-05-31 |
黄伟明与黄长奇、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6)粤73民初2457、2458号 | 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1050元(其中,2457号案减半计算为525元,2458号案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 被告 | 2017-03-21 |
谭新桂与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晓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雷伟文、吴树柏合同纠纷2016民终3317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粤01民终3317号 |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上诉人 | 2017-03-14 |
雷伟文与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2015民一终5656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56号 | 准予上诉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0-08 |
谭新桂与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晓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雷伟文、吴树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 驳回原告谭新桂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1765元,由原告谭新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19 |
井卫东与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917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 一、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34159.95元给原告井卫东,并以34159.95元为本金,按201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井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井卫东负担714元,由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1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1-11 |
井卫东与言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285号 | 驳回井卫东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5-04-16 |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晓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树柏、谭新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1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1-25 |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补偿 | (2013)穗海法行初字第51号 | 驳回原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4-11-18 |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补偿 |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3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08-07 |
雷伟文与广州市晓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翟海生、郭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00元,由上诉人雷伟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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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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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2021)粤01民终2625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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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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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tral-group.com | grantral-group.com | 粤ICP备2021088073号-1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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