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朱梅香
- 注册资本: 108.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6-17
-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5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梅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四季乾元餐饮、四季乾元、南京四季乾元
- 注册资本 108.50万元
- 实缴资本 108.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Siji Qianyuan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4302617815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26178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4000181114
- 登记机关 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3
- 营业期限 2014-06-17~
-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50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
- 公司简介 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部设立在中国南京新街口,是一家集餐饮研发、餐饮管理、餐饮培训和品牌连锁加盟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公司一贯坚持“顾客至上、诚信为本、服务优”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探索,本着诚信做人、踏实做事、卓越服务的态度,深得广大客户与消费者的一致赞赏。公司引进世界先进的餐饮经营模式,吸纳东方美食之精髓,创新推出高标准、高效益、别具特色的餐饮商业模式,并融合了现代化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开创了更具竞争力的餐饮连锁体系。&&&公司用人实行“态度***、能力第二”的原则。设总经办、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运营部、市场部、企划部六个部门。各部门及岗位分工明确,实行“垂直两级管理制度”即一般决策、问责在向上两级中解决。(除非客户体验相关的品质、服务,则需总经理亲自审批方可执行。)&&&企业价值观:顾客满意、员工成长、勇于创新&&&经营理念:严格的品控、不断的创新、持续的营销&&&管理理念:军队的管理、家庭的温暖&&&产品理念:品质、时尚、健康、营养&&&企业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企业使命: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公司创造利润&&&为员工成就梦想&&&个人价值观:为自尊的生存、为自我的证明!&&&“四季乾元七秒鱼”荣誉&&&2011年荣获餐饮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绿色火锅&&&中国餐饮连锁加盟品牌&&&诚信经营示范单位&&&2012年荣获新浪微博“受欢迎品牌”、新浪网特别推荐餐厅&&&20142017“南京头条”、“南京热门美食”推荐餐饮品牌&&&新安首届美食节“美食品牌”&&&中国特色餐饮名店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滕中东 | 自然人股东 | - | 51.06% |
朱梅香 | 自然人股东 | - | 9.95% |
吴林亚 | - | - | 0.00% |
刘玉娟 | 自然人股东 | - | 38.99% |
凌蕾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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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108.00 | 108.50 | 2022-05-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9-30 |
注册资本变更 | 42.30 | 108.00 | 2020-09-30 |
投资人变更 | 刘玉娟 | 刘玉娟,朱梅香,滕中东 | 2020-09-3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9-30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玉娟 | 刘玉娟,朱梅香,滕中东 | 2020-09-30 |
股东变更 | 刘玉娟 | 刘玉娟朱梅香[新增]滕中东[新增] | 2020-09-30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管理及咨询、餐饮服务(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餐饮项目策划、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管理及咨询;餐饮服务(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餐饮项目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1-11 |
期限变更 | 2034-06-16 | - | 2019-1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林亚,刘玉娟,凌蕾 | 刘玉娟 | 2019-11-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凌蕾 | 朱梅香 | 2019-11-11 |
投资人变更 | 吴林亚,刘玉娟,凌蕾 | 刘玉娟 | 2019-11-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11-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8.00 | 42.30 | 2019-11-1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11-11 |
股东变更 | 吴林亚[退出]刘玉娟凌蕾[退出] | 刘玉娟 | 2019-1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管理及咨询、餐饮项目策划、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管理及咨询、餐饮服务(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餐饮项目策划、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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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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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95****344 | 5141387*****.com | - | - | 83 |
凌** | - | - | - | 025-8****079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6、2017、2018、2020、2021 | - | 1395****344 | 5141387*****.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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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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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梅香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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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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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终6089号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451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30190元,由四季乾元公司负担2346元,友谊华联公司、金盛分公司负担278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四季乾元餐饮公司负担2250元,友谊华联公司、金盛分公司负担2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09 |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反诉第三人)陶庭梅与南京友谊华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友谊华联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苏0106民初383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损失214091元; 三、被告(反诉第三人)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214091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23586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第三人)陶庭梅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30190元,由原告南京四季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690元,两被告承担26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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