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吴运锋
- 注册资本: 1110.3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12-20
- 办公地址: 新密市新华路3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运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丰源磷化、丰源、新密丰源
- 注册资本 1110.30万元
- 实缴资本 1110.30万元
- 英文名 Xinmi Fengyuan Phospha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83733882725H
- 纳税人识别号 410183733882725
- 组织机构代码 7338827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82100002402
- 登记机关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1-13
- 营业期限 2001-12-20~
- 注册地址 新密市新华路34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肥料制造->磷肥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复合肥
- 公司简介 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磷铵。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磷铵企业。 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关镇楚沟电话:(、0371-977618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州飞龙达商贸有限公司 | - | - | 99.80% |
李龙江 | - | - | 0.10% |
张明霞 | - | - | 0.10% |
吴运锋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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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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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16 | 长期 | 2017-1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郑州飞龙达商贸有限公司:99.8%;李龙江:0.1%;张明霞:0.1%; | 吴运锋:100%; | 2014-0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运锋;李龙江;张明霞; | 吴运锋;邵松鹤; | 2014-02-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90 | 1151 | 2014-02-11 |
负责人变更 | 张明霞 | 吴运锋 | 2014-0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龙江;张明霞; | 吴运锋;李龙江;张明霞; | 2014-01-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30 | 1190 | 2013-07-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郑州飞龙达商贸有限公司:99.8%;李龙江:0.1%;张明霞:0.1%; | 李龙江:59.97%;张明霞:40.02%; | 2013-07-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30 | 1190 | 2013-07-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龙江:59.97%;张明霞:40.02%; | 郑州飞龙达商贸有限公司:99.8%;李龙江:0.1%;张明霞:0.1%; | 2013-07-2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冠锋;王银定;孙松宝;赵松乾;崔孝勤;李梅荣;候进德;郭新有; | 张明霞; | 2012-11-05 |
股东信息变更 | 候进德:8.2%;王银定:6.72%;李梅荣:3.94%;刘冠锋:30.94%;李红卫:21.46%;刘伟:11.61%;赵松乾:4.26%;郭新有:13.73%; | 张明霞:40.02%;李龙江:59.97%; | 2012-11-05 |
负责人变更 | 刘冠锋 | 张明霞 | 2012-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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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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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 | 1362****109 | - | 0371-6****188 | - | 86 |
刘** | - | - | - | 0371-6****18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xmfy*****3.com | 0371-6****288 | - | 74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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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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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锋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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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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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国、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881执恢32号 | 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20 |
郭文博、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0183执恢27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文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05-06 |
张军红、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183执18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军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7 |
樊西伟、刘昌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8民终96号 | 本案按上诉人樊西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1-13 |
刘昌国与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樊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881民初1776号 | 一、被告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刘昌国支付欠款3794341元; 二、被告樊西伟用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余额480231.13元对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0元,减半收取18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3 |
刘昌国、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881执保225号 |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樊西伟、冯广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昌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1-01 |
郭文博、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183执2806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文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11-28 |
张军红与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183民初5754号 | 冻结被告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0-29 |
张军红、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豫0183财保639号 | 冻结被申请人吴运锋、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军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7-29 |
刘昌国与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881民初831号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9-05-22 |
王焕与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183民初1257号 | 一、被告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焕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吴运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原告王焕负担500元;保全费1293元,由被告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9-03-20 |
王焕、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豫0183财保1249号 |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的银行存款154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3元,由申请人王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12-31 |
周书敏、李龙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豫0183执128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2-25 |
郭文博、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豫0183财保544号 | 冻结二被申请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郭文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07-01 |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83民初1589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旗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9BZ87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6-21 |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旗、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83民初1589号 | 准许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96元,减半收取为110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承担 | 被告 | 2018-06-20 |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旗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豫0183财保89号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旗、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吴运锋、张留军银行存款1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02-02 |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旗、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0183民初5540号 |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22 |
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同硕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郑民二终字第20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由上诉人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09 |
河南省豫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豫0183民初2920号 | 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800元,由原告河南省豫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被告 | 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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