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杨成军
- 注册资本: 565.6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0-21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61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4次
招标金额
3,731,327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成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重庆集仙、集仙、集仙药业
- 注册资本 565.60万元
- 实缴资本 565.6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Jixia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37753093088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30930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37000006890
- 登记机关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4
- 营业期限 2003-10-2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61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中药零售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成药、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保健品、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619号,于2003年10月21日在重庆市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65.6(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批发兼零售;日用品、化妆品、农副土特产品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60人,我公司属于重庆医药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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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宁 | 自然人股东 | 558.60万元 | 98.76% |
何江 | 自然人股东 | 7.00万元 | 1.24%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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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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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销售。(在许可证核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日用品、化妆品、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健身器材、家用电器、电子通讯器材销售;摄影制作;保健品销售。 |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销售(在许可证核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发乳粉)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日用品、化妆品、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健身器材、家用电器、电子通讯器材销售;摄影制作;保健品销售。 | 2015-07-20 |
投资人变更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11-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三会 | 2012-11-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11-2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无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2-11-27 |
负责人变更 | 无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2-11-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 三会 | 2012-11-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三会 | 2012-11-27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 前置许可 | 2012-11-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11-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11-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三会 | 2012-11-2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2-11-2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2013-10-20 | 无 | 2012-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日化用品、洗涤用品销售;农副土特产品销售。 | 日用品、化妆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健身器材、家用电器、电子通讯器材销售;摄影制作。 | 2011-08-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1-07-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7-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7-20 |
负责人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1-07-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三会 | 201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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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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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 | 5****289 | - | 72 |
何江 | 监事 | - | - | - | - | 79 |
邓** | - | - | - | 023-5****289 | - | 71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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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杨丹宁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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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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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商标) | 招标公告 | 破产财产商标 | 重庆 | - | 2023-12-25 |
权属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129项设备 | 招标公告 | 破产财产设备 | 重庆 | - | 2023-12-25 |
权属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129项设备 | 招标公告 | 趸船 破产财产设备 | 重庆 | 7.71 | 2023-12-01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商标) | 招标公告 | 破产财产 | 重庆 | - | 2023-11-20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商标) | 招标公告 | - | 重庆 | 0.04 | 2023-11-20 |
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44号 | 招标公告 | - | 重庆 | 169.21 | 2023-11-20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商标) | 招标公告 | - | 重庆 | - | 2023-10-26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商标) | 招标公告 | 破产财产 | 重庆 | - | 2023-10-26 |
权属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129项设备 | 招标公告 | 趸船 破产财产设备 | 重庆 | 9.02 | 2023-10-26 |
权属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129项设备 | 招标公告 | 破产财产设备 | 重庆 | 9.02 | 2023-10-26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4辆汽车) | 招标公告 | 轻型封闭货车 小型普通客车 | 重庆 | - | 2023-10-26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4辆汽车) | 招标公告 | 轻型封闭货车 小型普通客车 | 重庆 | - | 2023-10-26 |
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619号1幢1单元门市4 | 招标公告 | - | 重庆 | 178.12 | 2023-10-26 |
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619号1幢1单元301号 | 招标公告 | - | 重庆 | - | 2023-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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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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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民申1348号 | 驳回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2-03-31 |
向天文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3074号 | 驳回原告向天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1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2民终523号 | 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7-01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237民初3546号 | 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涉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398号第三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314房地证2008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329.22平方米)、第四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314房地证2008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699.98平方米)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驳回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计6900元,由原告星石建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集仙药业公司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506号,邮编404020)。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21-07-01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237民初2953号 | 本案按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9-08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陈雪姣石海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237民初666号 | 一、被告石海清、曾凡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借款本金31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11月21日前的逾期利息为33.34825万元;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就第一项所列债权,对登记在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谭杰恒、陈雪姣、谢明星、杨玲玲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8万元,减半收取计1.7199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2.2199万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0.0065万元,被告石海清、曾凡美、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谭杰恒、陈雪姣、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谢明星、杨玲玲负担2.213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9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其他 | 准许上诉人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6-29 |
向天吉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7民初69号 | 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向天吉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本金为20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为50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为13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为7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9-05-17 |
重庆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01民初4299号之二 | 准许原告重庆厚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已由原告垫付,因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原告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 被告 | 2019-03-01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237民初2461号 | 一、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签订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交纳5400元,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04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2民终2181号 | 准许上诉人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2-04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2民终2181号 | 准许上诉人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2-04 |
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237民初2462号 | 一、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签订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应当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6900元,由原告巫山县星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9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04 |
邹厚军与向天吉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渝0237执2272号之三 | 本院(2017)渝0237执2272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30 |
岳红梅与杨成军张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渝0112民初14644号 | 本案移送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5531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岳红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18-07-31 |
黄萍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7民初868号 | 一、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应当偿还原告黄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 被告 | 2018-01-26 |
黄勇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7民初867号 | 一、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应当偿还原告黄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 驳回原告黄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1-11 |
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与王祥址李先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7)渝0237民初3693号 | 准许原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1-09 |
杨承梅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7民初572号 | 本案按原告杨承梅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交纳2050元,由原告杨承梅负担 | 被告 | 2017-12-19 |
邹厚军与杨成军邹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237民初3556号 | 一、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集仙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厚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杨成军、向天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20元,由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集仙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杨成军、向天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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