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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马电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王大山
  • 注册资本: 227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4-12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富达路67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欧亚马OYAMA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6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2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5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大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欧亚马、欧亚马电动、江苏欧亚马
  • 注册资本 2275.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75.00万元
  • 英文名 Eurasia Ma Electric Technology (Jiangsu)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57272639952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57272639952
  • 组织机构代码 727263995
  • 曾用名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5400000596
  • 登记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25
  • 营业期限 2001-04-12~2051-04-11
  • 注册地址 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富达路67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折叠自行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儿童自行车、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西萨摩亚欧亚马控股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35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 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富达路67号 2022-08-10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各式自行车、折叠车、助力自行车、儿童自行车、运动器材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场地租赁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及相关商品、工艺品、文具、服装、服饰、箱包、陶瓷制品、日用品、眼镜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各式自行车、折叠车、助力自行车、儿童自行车、运动器材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场地租赁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及相关商品、工艺品、文具、服装、服饰、箱包、陶瓷制品、日用品、眼镜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11-03
名称变更变更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 欧亚马电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020-11-03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各式自行车、折叠车、助力自行车、运动器材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场地租赁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及相关商品、工艺品、文具、服装、服饰、箱包、陶瓷制品、日用品、眼镜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各式自行车、折叠车、助力自行车、儿童自行车、运动器材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场地租赁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及相关商品、工艺品、文具、服装、服饰、箱包、陶瓷制品、日用品、眼镜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6-26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各式自行车、折叠车、助力自行车、运动器材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及相关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各式自行车、折叠车、助力自行车、运动器材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场地租赁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及相关商品、工艺品、文具、服装、服饰、箱包、陶瓷制品、日用品、眼镜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1-2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太仓海关 3226940367 2001-05-0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宋** - - hjbaog*****6.com 0512-5****98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9、2020、2021 - - 9398172*****.com 0512-5****988 - 74
張** - - - 0512-5****988-296 - 72

联系人共 2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平典 总经理 -
陈荣林 副董事长 -
徐敬忠 副总经理,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04执19号 本院(2020)沪0104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4-30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04民初2663号 一、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0200元; 二、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以货款人民币690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520元,由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198元,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5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04民初2663号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019-08-15
4532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4532号 上海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2019-03-18
卢勇、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5民终751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卢勇、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8-12-24
3903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卢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7)苏0585民初3903号 准许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2018-08-06
3904卢勇与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苏0585民初3904号 被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勇工资差额228480.7元、2015年度奖金14550元、2016年度奖金10000元、经济补偿金216900元,上述合计469930.7元。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由被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卢勇,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2018-08-06
张益苍与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苏0585民初554号 一、被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张益苍2015年11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的劳务报酬20655.39元。 二、驳回原告张益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益苍负担2184元,由被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31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按照负担额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7-12-19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米欧运动器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金永知初字第326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 2016-09-09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张战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苏中民终字第0571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04-26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刘伟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4)太民初字第00860号 一、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告刘伟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68.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241.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1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00819.42元。 二、自2014年5月30日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5-06-13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刘伟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48号 准许上诉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4-23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吕沐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3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4-12-31
欧亚马自行车有限公司与王文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068号 驳回申请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12-22
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吕沐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3)太民初字第0824号 一、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沐霞自2013年8月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告吕沐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06元,合计32487元。 三、驳回被告吕沐霞要求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4-09-15

网店

网店名称 电商平台
欧亚马品牌旗舰店 京东
欧亚马运动旗舰店 淘宝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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