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特瑞太阳能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李义军
- 注册资本: 15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8-01
- 办公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义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特瑞太阳能电池、河北特瑞、特瑞
- 注册资本 15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72639891694X2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72639891694X2
- 组织机构代码 39891694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726000012870
- 登记机关 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1
- 营业期限 2014-08-01~2034-07-31
- 注册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4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
- 公司简介 河北特瑞太阳能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有“长城博物馆”美称的张家口,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48号,于2014年07月28日在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张家口电池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玉兰 | 自然人股东 | - | 1.60% |
穆春学 | 自然人股东 | - | 26.22% |
王晓峰 | 自然人股东 | - | 0.58% |
殷玉惠 | 自然人股东 | - | 1.92% |
李跃立 | 自然人股东 | - | 26.41% |
李义军 | 自然人股东 | - | 43.27%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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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义军殷玉惠赵玉兰穆春学王晓峰 | 赵玉兰李义军殷玉惠 | 2018-09-21 |
其他变更 | 李义军 出资 0万人民币;殷玉惠 出资 0万人民币;王晓峰 出资 0万人民币;穆春学 出资 0万人民币;李跃立 出资 0万人民币;赵玉兰 出资 0万人民币; | 李义军 出资 6750万人民币;殷玉惠 出资 300万人民币;王晓峰 出资 90万人民币;穆春学 出资 4090万人民币;李跃立 出资 4120万人民币;赵玉兰 出资 250万人民币; | 2018-09-2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9-21 |
章程变更 | - | 2018-09-19公司章程 | 2018-09-2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义军 殷玉惠 赵玉兰 穆春学 王晓峰 | 赵玉兰 李义军 殷玉惠 | 2018-09-21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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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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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惠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李** | - | 1358****700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 | 0313-****635 | - | 72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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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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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惠 | 董事长 | - |
王晓峰 | 董事 | - |
穆春学 | 董事 | - |
赵玉兰 | 副董事长 | -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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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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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铭、曹振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冀0726执21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18 |
沈海铭、曹振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0726民初1018号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四百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海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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