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来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安小平
- 注册资本: 556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1-10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7号第一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安小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来、天来酒店、天来大酒店
- 注册资本 556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68.00万元
- 英文名 Tianlai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202821456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02821456
- 曾用名 重庆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天来大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天来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深港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3000004053
- 登记机关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06
- 营业期限 2000-01-10~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7号第一层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足浴、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家政服务、其他
- 公司简介 重庆天来大酒店,于2007年8月全面开业,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7号,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是目前重庆规模最大、配套最完善的国际五星级酒店。现酒店为广大应聘者提供更多的晋升、晋级与培训机会,邀您加入我们团队,我们将与您共同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10.00万元 | 9.16% |
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58.00万元 | 90.84% |
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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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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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姓名:韩福;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QQ.COM; | 2016-04-06 |
联络员备案 | 姓名:何平;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李慧;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QQ.COM; | 2016-04-06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人类型:企业法人,姓名: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800万元,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7-9,出资比例:79%,出资方式:货币 | 投资人类型:企业法人,姓名: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照号码:*****, [名称变更]认缴出资额:15800万元,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7-9,出资比例:79%,出资方式:货币 | 2015-03-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类型:企业法人,姓名: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800万元,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7-9,出资比例:79%,出资方式:货币 | 投资人类型:企业法人,姓名: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5800万元,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7-9,出资比例:79%,出资方式:货币 | 2015-03-24 |
股东变更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 2015-03-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3-1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 | - | 2015-03-13 |
投资人变更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3-13 |
其他事项备案 | 姓名:安小平,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 姓名:张利平,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 2014-08-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安政军 | 安小平 | 2014-08-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5200 | 投资方名称: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5800 | 2014-07-0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方名称: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5200 | 投资方名称: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5800 | 2014-07-07 |
其他变更 | 属地监管工商所: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属地监管工商所:高坪区工商局白塔工商所 | 2014-07-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4-05-06 |
投资人变更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 | 2014-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特大型餐馆(中西日韩餐类制售;含凉菜、冷热饮品制售、生食海产品及裱花蛋糕);宾馆、餐厅、茶座、酒吧、桑拿室、足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健身房、游泳场(馆);住宿;餐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特大型餐馆(中西日韩餐类制售;含凉菜、冷热饮品制售、生食海产品及裱花蛋糕);宾馆、餐厅、茶座、酒吧、桑拿室、足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健身房、游泳场(馆);住宿;餐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家政服务;房屋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凭资质执业)(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4-05-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4-01-16 |
实收资本变更 | 5058.000000 | 5568.000000 | 2012-1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利用自有资金对酒店业项目进行投资;酒店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2-12-27 |
注册资本变更 | 5058.00 | 5568.00 | 2012-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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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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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 - | - | - | 023-6****587 | - | 72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02367037003 | - | - | - | 023-6****003 | - | 72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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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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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38765号 | 一、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936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368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参照2020年5月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 二、驳回原告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11 |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小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9396号 | 一、被告杨某、安某、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何树雄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为418096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上浮30%计算)、复利(以418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25‰上浮30%计算)、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四川省庭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安小平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律师费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8.57元,减半收取20299.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99.29元,由被告杨某、安某、安某某、四川省庭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安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8 |
叶芳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2民初1号 | 一、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叶芳借款本金24203506.85元; 二、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叶芳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为29707897.3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203506.85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三、安小平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天来酒店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叶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小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736元,由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安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07 |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与陈琴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28584号之一 | 准许原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2元,由原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04 |
唐成义与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105执恢1593号 |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15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1 |
唐成义与安小平,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恢924号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恢9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0 |
唐成义与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恢920号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恢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0 |
唐成义与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恢921号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恢9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0 |
唐成义与安小平,安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恢925号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恢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0 |
唐成义与安小平,安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恢926号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恢9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0 |
杨眉与安晋辰,安政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22283号 | 本案按杨眉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19 |
蒋才蓉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渝0112民初7615号 | 一、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才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37元; 二、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才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620元; 三、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才蓉停工留薪期工资24856.02元; 四、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才蓉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706.54元; 五、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才蓉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119.8元; 六、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才蓉医疗费3816.58元; 七、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蒋才蓉制服管理费200元; 八、驳回原告蒋才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7 |
田静与张民、安晋辰、安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渝05执异29号 | 驳回案外人田静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8-11 |
重庆酩轩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7550号 | 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酩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287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上浮30%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重庆酩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84元,减半收取351.92元,保全费307.2元,由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5 |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晋辰安小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3878号 | 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3-26 |
重庆酩轩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21)渝0112财保47号 | 准予申请人重庆酩轩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3-15 |
赵欣与成都天来丰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5民初1298号之一 | 准许原告赵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00元,减半收取158400元,由原告赵欣负担 | 第三人 | 2021-02-23 |
九龙坡区好卖冻品商行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27257号 | 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九龙坡区好卖冻品商行货款466387.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66387.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8.8元,减半收取4149.4元,保全费2852.94元,合计7002.34元,由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3 |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森林吴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545号 | 准许原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90元,减半收取442.45元,由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2-02 |
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与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28466号 | 一、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租金11071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56元,减半收取176.78元,由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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