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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时明贤
  • 注册资本: 14097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9-25
  •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3栋1单元21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时明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观山湖建设、贵阳观山湖
  • 注册资本 14097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097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190356353931W
  • 纳税人识别号 91520190356353931W
  • 组织机构代码 3563539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190000224905
  • 登记机关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7-05
  • 营业期限 2015-09-25~
  •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3栋1单元21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专业行业 其他、物流运输->仓储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科技产业园的投资及管理;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停车管理服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胡荣富 自然人股东 2500.00万元 1.77%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66575.30万元 47.23%
贵阳观山湖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0.00%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51.00%
王旗凯 - - 0.00%
李杰 - - 0.00%
姜平 - - 0.00%
商羽 - - 0.00%
冷旭松 - - 0.00%
何安全 - - 0.00%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东路338号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3栋1单元21层 2019-07-05
主要人员变更 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何安全、杨践 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何安全、时明贤 2018-08-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何安全、杨践 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何安全、时明贤 2018-08-16
股东信息变更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49%;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49%;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1%; 2018-08-16
投资人变更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49%;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49%;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1%; 2018-08-16
其他变更 - 100000003,100000018,100000007,100000020,100000021,100000022,100000023, 2018-08-16
负责人变更 杨践 时明贤 2018-08-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何安全,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 2017-06-03
主要人员变更 - 何安全,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 2017-06-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安全,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 2017-06-03
投资人变更 - 何安全[新增]王旗凯[新增]商羽[新增]李杰[新增]冷旭松[新增]姜平[新增 2017-06-03
股东信息变更 - 何安全,王旗凯,商羽,李杰,冷旭松,姜平 2017-06-03
期限变更 2025-09-24 1900-01-01 2017-06-02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25-09-24 1900-01-01 2017-06-0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7-05-11
投资人变更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100%,新添股东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49%,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 2017-05-1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100%,新添股东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49%,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 2017-05-1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朱海涛 杨践 2017-05-1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7-05-11
股东信息变更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新添股东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05-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旗凯 董事 - - - - 79
刘** - 1376****529 - - - 84
时明贤 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1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旗凯 董事 -
时明贤 董事长 -
姜平 董事 -
商羽 董事 -
李杰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中小学项目-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贵州-贵阳 - 2022-04-01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中小学项目-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贵州-贵阳 - 2021-07-27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中小学项目-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 贵州-贵阳 - 2021-07-27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中小学项目-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贵州-贵阳 - 2021-07-05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2 - 2022-04-01
2 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 2 - 2021-07-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山东典昊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学新建材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鲁0114民初6325号 一、被告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典昊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典昊商贸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典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 2022-09-28
成都摩利美涂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多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渝0113民初10494号 一、被告重庆格雷特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成都摩利美涂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96313.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96313.3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重庆格雷特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成都摩利美涂涂料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摩利美涂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保全费2005元,合计4882元,由被告重庆格雷特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2-08-30
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鲁0828财保260号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2-08-03
天津天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319民初3520号 准许原告天津天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22-07-21
周某、周志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20)黔0115民初3209号 一、被告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67元,由被告周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21-12-11
潘小妹、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黔01民终5642号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潘小妹损失316000元; 三、驳回潘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24元,由潘小妹负担5639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8元,由潘小妹负担11278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9-30
沈青、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黔01民终5643号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沈青损失386000元; 三、驳回沈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沈青负担5372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沈青艳负担10744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9-30
吴志刚、吴劲松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黔01民终5640号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吴志刚、吴劲松、吴静艳损失316000元; 三、驳回吴志刚、吴劲松、吴静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24元、由吴志刚、吴劲松、吴静艳负担5639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8元,由吴志刚、吴劲松、吴静艳负担11278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9-30
吴志刚、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黔01民终5641号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吴志刚损失491000元; 三、驳回吴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65元,由吴志刚负担4981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0元,由吴志刚负担9962元,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9-30
韦明强与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0)黔0115民初8365号 驳回原告韦明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明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7-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丁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黔0102执4774-1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焱、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12947.61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丁焱、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812947.61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丁焱、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1-03
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2020)黔0181民初5745号 准许原告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2-21
欧启凤、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黔0115民初8561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106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2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07
张德萍、熊承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黔0115民初7190号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忠泰合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03
张程媛与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5472号 驳回原告张程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张程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10-30
曹玉林与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5470号 驳回原告曹玉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78元,由原告曹玉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10-30
刘菁虹与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5467号 驳回原告刘菁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84元,由原告刘菁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10-30
邓桂芳与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5479号 驳回原告邓桂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原告邓桂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2020-10-30
贾会琴与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5471号 驳回原告贾会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14元,由原告贾会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10-30
杨光红与贵阳祥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5468号 驳回原告杨光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4元,由原告杨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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