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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
  • 法人: 杜少辉
  • 注册资本: 9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1-19
  • 办公地址: 甘肃省静宁县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恒进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5

技术专家

16

无角色

1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7

中标金额

283,500

客户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杜少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达、静宁恒达
  • 注册资本 9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gNing HengDa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826X24152391E
  • 纳税人识别号 91620826X24152391E
  • 组织机构代码 X2415239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826200001253
  • 登记机关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05
  • 营业期限 2001-01-19~2099-12-31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9500.00万元 100.00%
杜进 - - 0.00%
杜少辉 - - 0.00%
徐月霞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2-01-05
投资人变更 杜少辉 :7380.0000万元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120.0000万元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9500.0000万元 2022-01-05
股东信息变更 杜少辉 :7380.0000万元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120.0000万元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9500.0000万元 2022-01-05
投资人变更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万元徐月霞:120.0000万元杜少辉:7380.0000万元 杜少辉:7380.0000万元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120.0000万元 2021-09-10
股东信息变更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万元 徐月霞 :120.0000万元 杜少辉 :7380.0000万元 杜少辉 :7380.0000万元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120.0000万元 2021-09-10
期限变更 自2001年01月19日至2031年01月18日 长期 2021-09-10
期限变更 自2001年01月19日至2031年01月18日 长期 2021-09-09
投资人变更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万元徐月霞:120.0000万元杜少辉:7380.0000万元 杜少辉:7380.0000万元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120.0000万元 2021-09-09
投资总额变更 2000.0000(万元) 9500.0000(万元) 2021-06-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06-28
投资人变更 杜少辉:1880.0000万元徐月霞:120.0000万元 徐月霞:120.0000万元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万元杜少辉:7380.0000万元 2021-06-28
股东信息变更 杜少辉 :1880.0000万元 徐月霞 :120.0000万元 徐月霞 :120.0000万元 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万元 杜少辉 :7380.0000万元 2021-06-28
投资总额变更 2000.0000(万元) 9500.0000(万元) 2021-06-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06-27
投资人变更 杜少辉:1880.0000万元徐月霞:120.0000万元 徐月霞:120.0000万元甘肃恒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万元杜少辉:7380.0000万元 2021-06-27
股东信息变更 杜少辉 徐月霞 :120.0000万元 杜少辉 :1880.0000万元 2020-09-28
主要人员变更 杜少辉:执行董事,徐潇:经理, 徐彦潇:监事,杜少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0-09-28
投资人变更 杜少辉 徐月霞:120.0000万元[新增]杜少辉:1880.0000万元 2020-09-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杜少辉:执行董事,徐潇:经理, 徐彦潇:监事,杜少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0-09-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0-09-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华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83****222 gshd*****hu.com - - 86
崔锦峰 - - - - - 70

联系人共 4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杜少辉 执行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全省新一轮邮政包装箱集中采购标段二、标段三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小号箱 速递用包装箱 整羊箱 邮政包装箱 速递标准箱 青海-西宁 - 2020-12-18
兰州石化公司2020年定位纸板招标项目(二次) 中标公告 定位纸板 甘肃-兰州 - 2020-12-0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2020年全省邮政 土特产包装箱购置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土特产包装箱 甘肃-兰州 - 2020-06-1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2019年邮政用苹果包装箱购置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苹果包装箱 甘肃-兰州 - 2019-04-30
兰州石化公司2019年定位纸板公开招标(二次) 中标公告 定位纸板 甘肃-兰州 - 2019-03-26
2018年全省邮政包裹快递用包装箱购置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土豆寄递用包装箱 蜜瓜寄递包装箱 邮政包裹快递用包装箱 快递包装箱 苹果寄递用包装箱 甘肃 - 2018-06-08
庄浪县2016年果树经济林建设项目苗木及保湿袋采购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苗木保湿袋 核桃苗 烟富3号 新红星系 黄金梨 海棠苗 大接杏 短枝型富士烟富6号 甘肃-平凉 28.35 2016-02-06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1 1 - 2020-12-18
2 兰州市石化公司 1 1 - 2020-12-01
3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3 3 - 2020-06-17
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3 1 - 2019-03-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826民初2326号 准许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9-30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华润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821民初2450号 准许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1-21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戴某1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甘08民终1118号 一、维持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变更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戴某1赔偿金13888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15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甘08民终111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15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甘08民终12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15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戴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甘0826民初1658号 一、驳回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戴某赔偿金15601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11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甘0826民初1660号 一、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赔偿金109967.20元; 二、驳回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09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甘0826民初2345号 一、解除邵某与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邵某经济补偿金4796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19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甘08民终53号 准许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6-10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和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甘08民终592号 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3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 2019-09-30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甘0826民初381号 驳回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30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甘08民终426号 一、撤销静宁人民法院(2018)甘0826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19-07-02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8)甘0826民初3182号 一、解除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邵某经济补偿金51828.75元; 三、驳回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30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华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宁0422执6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12-11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826民初1491号 准许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6-21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826民初1492号 驳回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6-21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1102民初1607号 准许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14.50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5-24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7)甘0826民初1408号 驳回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4-02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甘0826民初2601号之一 准许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2-31
邵某与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甘0826民初2341号 一、被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邵某病假期间工资954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执行)。 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X2415239-1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X2415239-1(02)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X24152391 - -
高新技术企业 GR202062000036 2020-09-16 2023-09-1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219E34087R0M 2019-12-30 2022-12-29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219E34087R0S 2019-12-30 2022-12-29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0219S23576R0S 2019-12-30 2022-12-29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0219S23576R0M 2019-12-30 2022-12-2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9Q20141R2S 2019-01-08 2022-03-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9Q20141R2M 2019-01-08 2022-03-03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762000059 2017-08-21 2020-08-21
排污许可证 91620826X24152391E001P 2017-07-01 2020-06-30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0216S12046R0M 2016-10-13 2019-10-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216E32524R0M 2016-10-13 2019-10-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216E22517R0M 2016-10-13 2019-10-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6Q21405R1M 2016-03-04 2019-03-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6Q11405R1M 2016-03-04 2019-03-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3Q12723R0M 2013-05-13 2016-05-12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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