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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法人: 常军
  • 注册资本: 88523.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8-12-0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15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常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七宝乐购、七宝乐购、七宝乐购购物中心
  • 注册资本 88523.00万元
  • 实缴资本 88523.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26307838122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26307838122
  • 组织机构代码 6307838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0195642
  • 登记机关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24
  • 营业期限 1998-12-01~2028-11-3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155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其他食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购物中心、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网络/游戏/传媒->媒体
  • 公司简介 华润万家是中央直属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旗下优秀零售连锁企业集团。旗下拥有华润万家、苏果、Ole'、blt、乐购express 、VnGO、Voi_la多个著名品牌。 华润万家创立于1984年,30年来,华润万家始终在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领域担任表率作用。2017年华润万家全国自营门店实现销售1036亿元,自营门店总数达到3162家。 2014年华润万家与TESCO中国业务合并,这是民族零售品牌与国际接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一步。截至目前,合资完成后华润万家已进入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242个城市,员工人数23万。 华润万家作为优秀的企业公民,长期坚持并积极参与民生保障、品质改善、环保节能等对社会及生态环境有利的事业,努力成为友善、亲和的社区一员,建立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坚持实现员工价值最大化和股东价值合理化。 华润万家秉承着“与您携手改变生活”的企业理念,通过持续的优化与发展,致力成为改善大众生活的卓越零售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天津顶仁工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88523.00万元 0.00%
上海康诚仓储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88523.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出版物经营,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危险品)建筑装材料(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用农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电器、汽车的销售, 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销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妆品零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明器具销售;照机及器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防器材销售;建筑装材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07-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2023-07-24
股东信息变更 天津顶仁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康诚仓储有限公司; 2023-07-24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危险品)建筑装材料(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用农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电器、汽车的销售, 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销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妆品零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明器具销售;照机及器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防器材销售;建筑装材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 2023-07-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葛珍陈兵[退出]卢艳春[退出 葛冬梅[新增]葛珍毛相飞[新增 2020-08-20
负责人变更 陈兵 毛相飞 2020-08-20
主要人员变更 葛珍;陈兵;卢艳春 葛冬梅;葛珍;毛相飞 2020-08-20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出版物经营,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除危险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用电器、汽车的销售,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出版物经营,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除危险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用电器、汽车的销售,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2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11-25
章程变更 - 2019-11-15章程备案 2019-11-25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出版物经营,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除危险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用电器、汽车的销售,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出版物经营,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除危险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用电器、汽车的销售,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4-10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9-04-01章程修正案 2019-04-10
章程变更 - 2018-07-24章程修正案 2018-07-27
经营范围变更 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除危险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用电器的销售,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服装服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涂料(除危险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花卉、卫生洁具、厨房用品、玩具、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家用电器、汽车的销售,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商品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仓储管理(除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服务,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2018-07-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曾召顺;郑子敬;金明敏 卢艳春;陈兵;葛珍 2018-07-27
主要人员变更 曾召顺;郑子敬;金明敏 卢艳春;陈兵;葛珍 2018-07-27
法定代表人变更 曾召顺 陈兵 2018-07-27
章程变更 2017-12-30章程备案 2018-03-10章程修正案 2018-04-02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7-12-30章程备案 2018-03-10章程修正案 2018-04-0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04-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曾** 经理 - anny.t*****mall.com.cn - - 81
陈兵 董事长 - - - - 79
李晶晶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金明敏 董事 -
郑子敬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上海奔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华东大区2024年度员工福利提货券集中采购单源直接采购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员工福利提货券 上海 - 2023-12-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民初10645号 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 2022-10-31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民初10645号 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孙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31
邵浩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7101民初1354号 准许邵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 被告 2022-10-26
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14947号 一、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3日解除。 二、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租赁区域内所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如果在三十日内未能处置完成的,滞留于租赁区域内的部分归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三、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负责搬离清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租赁区域并返还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四、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的拖欠租金13610482元,扣除租赁保证金500000元后,实际支付租金13110482元。 五、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搬离涉案租赁区域之日止,参照年租金5410866元计算的占用费。 六、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的延期付租利息608059.65元以及自2021年9月14日起,以欠付租金13110482元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延期付租利息。 七、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八、驳回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九、驳回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8178.96元,由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55.63元,由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价费252040元,由上海韦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21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顺岛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沪01民终43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94元,由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原告 2022-09-08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王才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727号 一、确认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东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七宝店L1018商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租金278000元; 三、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7月21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1日起,上述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张爱兵对被告王才东上述判决主文中第二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0元,由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210.92元,被告王才东、张爱兵共同负担4959.08元;财产保全费3418.68元,由被告王才东、张爱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01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王才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727号 冻结被申请人王才东、张爱兵的银行存款57973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18.68元,由申请人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09-01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王才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727号之一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 2022-09-01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味之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5079号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S22)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承租方变更)》于2022年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租金223307.2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18254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4259.2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电费51260.5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140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16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7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98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82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23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电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水费4941.72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133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12.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8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31.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11.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69.8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水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味之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上述第二至七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已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91270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予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6.62元、保全费2185.93元,共计4382.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拜祥负担1948.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433.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31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可观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736号 一、确认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东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七宝店L1015/L1016/L1017/L1019/L1020A/L1020B/L1026/L1027商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租金1496736元; 三、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19334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19年10月21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19年11月21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9667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3月21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4月21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2020年5月21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电费94347.80元; 五、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24010.7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8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44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923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8302.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水费9508.20元; 七、被告王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2793.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72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34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49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150.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被告王才东已向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80026元,原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予返还; 九、被告上海可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才东上述判决主文中第二项至第七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33.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33.58元,由被告王才东、上海可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1-28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可观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736号之一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 2022-01-28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可观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736号 冻结被申请人王才东、上海可观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045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01-28
上海百饰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34224号 准许原告上海百饰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7.54元,由原告上海百饰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12-31
李中前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5民初85384号 准许原告李中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中前负担 被告 2021-11-30
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19233号 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8825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1.30元,由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19252号 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787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9.06元,由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民终1282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12元,由上诉人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26
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民终128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2.6元,由上诉人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26
龚凤玉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22421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被告 2021-11-18
龚凤玉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22421号之一 一、本诉按原告龚凤玉撤诉处理; 二、反诉按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83.34元,由原告龚凤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75.04元,由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11-1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5-28 (2019)沪01民终459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被上诉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沪闵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148号 2019-04-1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3101120036758 2019-03-01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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