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人: 孙贺明
- 注册资本: 14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2-05-3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33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贺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融信、融信投资担保、融信
- 注册资本 14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5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Rongxin Investment Guarante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4738471001K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4738471001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710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400002357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05-02
- 营业期限 2002-05-31~2032-05-30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7-203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7203,于2002年05月31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4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投资管理咨询;代理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天津投资与资产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天津联华世纪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6525.00万元 | 45.00% |
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800.00万元 | 40.00% |
天津世纪今典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175.00万元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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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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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10000.0 | 14500.0 | 2013-05-02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0-15;姓名:戴东喆; | 任职起始日期:2013-01-15;姓名:翟双萍; | 2013-05-02 |
邮政编码 | 300074 | 300110 | 2013-05-02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0 | 14500.0 | 2013-05-0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300074 | 300110 | 2013-05-02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0-01-28;姓名:李琳;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0-15;姓名:孙贺明; | 2012-10-29 |
负责人变更 | 李琳 | 孙贺明 | 2012-10-29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09-10-16;姓名:张文秉;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0-15;姓名:邓云强; | 2012-10-29 |
许可信息变更 | - | 许可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2012-06-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管理咨询(不含中介);个人金融产品担保;履约担保;代理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投资管理咨询(不含中介);代理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2012-06-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代理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0年11月12日)。 | 代理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 | 2011-05-17 |
许可信息变更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0-11-12;有效期起始日期:2007-11-13;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3-11-11;有效期起始日期:2010-11-12; | 2011-05-17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05-07-19;姓名:王少波; | 任职起始日期:2010-01-28;姓名:李琳; | 2010-01-28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05-07-19;姓名:王少波; | 任职起始日期:2010-01-28;姓名:李琳; | 2010-01-28 |
负责人变更 | 王少波 | 李琳 | 2010-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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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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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乔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5、2017 | - | - | 5409277*****.com | 022-2****666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6 | - | - | - | 022-2****666 | - | 71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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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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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贺明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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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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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耿国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津0101执1271号之一 | 终结(2022)津0101执1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10-13 |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津0103执保518号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学金、被申请人邓建伟、被申请人刘金娥名下价值138538.7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09 |
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久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津0106民初4348号 | 一、天津市久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76330.25元及利息(以5976330.2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天津市久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0000元; 三、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4元,由天津市久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志强连带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31 |
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久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津0106民初4348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1-04-01 |
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铁鑫、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津0106民初3763号 | 一、被告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455507.88元及利息(以7455507.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铁鑫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铁鑫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世纪今典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津0106民初3308号 | - | 被告 | 2020-12-31 |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穆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津0103执270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与耿国顺、刘改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01民初6283号 | 一、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借款本金406025.46元,截至2020年4月5日的利息8941.16元、罚息1966.02元、复利157.02元及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 二、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如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可以被告耿国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耿国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耿国顺、刘改坤继续清偿; 四、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偿付款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5元,由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天津融信投资担保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与耿国顺、刘改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01民初6284号 | 一、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借款本金552207.01元,截至2020年4月5日的利息15384.61元、罚息3050.24元、复利330.98元及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 二、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如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可以被告耿国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耿国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耿国顺、刘改坤继续清偿; 四、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偿付款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0元,由被告耿国顺、刘改坤、天津融信投资担保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6 |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4民初3516号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刘元防暑降温费2971.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刘元冬季取暖补贴134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30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海德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04执26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3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梁春来、蒋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03民初15681号 | 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1-27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孙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04执6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31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刘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04执6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3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姜佃星、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6312号之一 | 解除对被告姜佃星、刘俊杰、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告 | 2020-06-1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姜佃星、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631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06-1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姜佃星、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6312号之二 |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0-06-15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司增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04执617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13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刘克龙、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14018号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克龙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贷款本金1683292.2元、支付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10月19日的罚息181350.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克龙以1683292.2元为基数,按编号HT0101030140014687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克龙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克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管辖异议前开庭、判决)由被告刘克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履行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刘克龙追偿;公告费(管辖异议后开庭)260元,由被告刘克龙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5 |
刘克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民终4029号 | 准许上诉人刘克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克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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