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黄群山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5-27
- 办公地址: 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工业园区众合物流园A-23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群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顺通、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拜城顺通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Baicheng Shuntong Road Freight Transportation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92673836234X8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292673836234X8
- 组织机构代码 73836234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926050001118
- 登记机关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04
- 营业期限 2002-05-27~2032-05-26
- 注册地址 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工业园区众合物流园A-235室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塞外江南的阿克苏,阿克苏温泉路号,于2002年05月27日在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矿山设备、文化用品、五金建材、矿石、铁粉、铁合金、生铁、钢胚、矸石、煤泥、铜粉、蓝炭、蓝炭粒、蓝炭粉、焦炭、水泥及水泥制品、化工原料、电线、电缆、机电产品、保温材料、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6人,我公司属于阿克苏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群山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谢芸 | - | - | 100.00% |
蔡长栋 | - | - | 10.00% |
王新波 | - | - | 100.00% |
朱小齐 | - | - | 80.00% |
张保华 | - | - | 30.00% |
康炜 | - | - | 10.00% |
刘占江 | - | - | 100.00%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产权权属 | - | 2 | 2021-05-21 |
乡(镇/街道) | - | 济阳街道 | 2021-05-21 |
村(路/社区) | - | 郑家村 | 2021-05-21 |
号 | - | 34-1号 | 2021-05-21 |
产权证件名称 | - | 自建 | 2021-05-2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09-0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09-04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保华;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黄群山;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 黄群山;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 2019-09-04 |
投资人变更 | 张保华;出资:150;百分比:30;自然人股东黄群山;出资:350;百分比:70;自然人股东 | 黄群山;出资:500;百分比:100;自然人股东 | 2019-09-04 |
其他变更 | - | 无 | 2017-08-16 |
地址变更 | 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绿色家园第四幢2单元201室;邮政编码:842300;电话:13779429959;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拜城县 | 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工业园区众和物流园A-235室;邮政编码:842300;电话:13779429959;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拜城县 | 2017-08-16 |
经营者电子邮箱变更 | - | 无 | 2017-08-16 |
投资人变更 | 张保华;出资:30;百分比:30;自然人股东黄群山;出资:70;百分比:70;自然人股东 | 张保华;出资:150;百分比:30;自然人股东黄群山;出资:350;百分比:70;自然人股东 | 2015-06-29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张保华;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黄群山; 出资额: 70; 百分比: 7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 企业名称: 张保华;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黄群山;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7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 2015-06-29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15-06-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民用煤、矿山设备、文化用品、五金建材、矿石、铁粉、铁合金、生铁、钢胚、矸石、煤泥、铜粉、蓝炭、蓝炭粒、蓝炭粉、焦炭、水泥及水泥制品、化工原料(危化品除外)、电线、电缆、机电产品、保温材料、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销售。行业代码: 8390 |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矿山设备、文化用品、五金建材、矿石、铁粉、铁合金、生铁、钢胚、矸石、煤泥、铜粉、蓝炭、蓝炭粒、蓝炭粉、焦炭、水泥及水泥制品、化工原料(危化品除外)、电线、电缆、机电产品、保温材料、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销售。行业代码: 8390 | 2015-06-24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张保华;出资额:3;百分比:3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黄群山;出资额:7;百分比:7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 | 企业名称:张保华;出资额:30;百分比:3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黄群山;出资额:70;百分比:7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 | 2014-01-2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100.00 | 2014-01-24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张保华;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 黄群山; 出资额: 7; 百分比: 7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 企业名称: 张保华;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 黄群山; 出资额: 70; 百分比: 7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 2014-01-24 |
实收资本变更 | 10 | 100 | 2014-01-24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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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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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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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姣琴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502****314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2、2023 | - | 1502****081 | 150262700*****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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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黄群山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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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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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入围招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盐酸 硝酸 液氨 甲醇 煤炭 | 新疆-阿拉尔 | - | 2024-04-15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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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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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金建商贸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6)新2923民初616号 | 一、被告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9894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2050元(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9日),二项合计1181467.4元; 二、驳回原告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库车金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742元,由原告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7元,由被告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承担7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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