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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向欣琪
  • 注册资本: 36425.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7-19
  • 办公地址: 银川市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A座22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向欣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夏懿丰、懿丰、懿丰投资
  • 注册资本 36425.00万元
  • 实缴资本 33982.5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Efone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100073802186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3802186
  • 曾用名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1100200044830
  • 登记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4-04
  • 营业期限 2013-07-19~2023-07-17
  •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综合保税区二号路南附楼1-48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进口红酒、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是一家以名酒名品贸易,葡萄酒产业发展为主,多行业投资及投资管理和高端品牌汽车销售及服务为两翼的现代化中型民营企业集团。 集团下属12家核心企业,5家海外子公司。2013年起,集团公司以收购法国柏阁酒庄为新的机遇,整合优势资源,重构经营格局,以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为核心组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形成企业法人综合体,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 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以经营名品名酒贸易销售为主,现为国内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宁夏;法国名庄酒,帝亚吉欧、保乐力加国际红酒和洋酒进口商和宁夏。 宁夏懿丰名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依托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强大的名酒代理资源,由5家懿丰名店实体店和5家分公司组成,现为宁夏及周边地区名酒的销售平台。 宁夏柏阁葡萄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葡萄种植、葡萄酒酿造和灌装、葡萄酒进出口、贮存、销售、葡萄酒研究和开发、葡萄酒生产设施展示交易为一体的葡萄酒产业链和产业化集团。公司于2014年5月在银川市综合保税区斥资3.5亿元建设葡萄酒产业园项目,以成品红酒恒温储藏车间及酒窖、葡萄原汁储藏车间、葡萄酒相关设备、器械及展示车间、销售展厅为主体工程,努力打造未来面向全球的葡萄酒仓储、灌装、物流运输为一体的葡萄酒产业基地。同时柏阁产业集团在宁夏银川金凤区瑞银财富中心A座19层组建葡萄酒营销中心,逐步建立面向全国的销售网络和柏阁酒窖连锁经营体系。借助懿丰集团冠名《舌尖上的中国》第三季广告宣传和推广力度,将 “柏阁”葡萄酒全系列产品将于2015年3月份通过传统销售招商、“懿丰名店”电子商务平台、“柏阁酒窖”实体加盟等多种销售渠道在全国推广上市。 宁夏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以劳斯莱斯、宾利、兰博基尼、法拉利等品牌汽车的销售、服务和置换为主营业务综合一体的汽车4S店,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109国道11号。 点点滴滴,铸就非凡,新的发展征程,蓝图已绘就,号角已吹响,懿丰集团人士将在董事会总裁的带领下,开拓进取,创造价值,奉献社会,铸就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67.00%
向梅 -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0 36425.00 2016-12-30
经营范围变更 向欣琪,****;吴首锐,****; 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欣琪,****;吴首锐,****; 2016-12-30
期限变更 20000 36425 2016-12-30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12-30
投资人变更 向欣琪,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4404.75万,占67.0%,实缴出资0万;向欣琪,出资8377.75万,占23.0%,实缴出资8377.75万;吴首锐,出资3642.5万,占10.0%,实缴出资3642.5万; 2016-12-3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12-30
股东信息变更 向欣琪,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4404.75万,占67.0%,实缴出资0万;向欣琪,出资8377.75万,占23.0%,实缴出资8377.75万;吴首锐,出资3642.5万,占10.0%,实缴出资3642.5万; 2016-12-3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6 2016-06-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6 2016-06-24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1000738021866 2016-06-24
经营范围变更 ,****;吴首锐,****; 欣琪,****;吴首锐,****; 2014-09-24
股东信息变更 向梅,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向欣琪,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2014-09-24
投资人变更 向梅,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向欣琪,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2014-09-24
投资人变更 向梅,出资1800万人民币,占60.0%,实缴出资1800万;吴首锐,出资1200万人民币,占40.0%,实缴出资1200万; 向梅,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2014-08-27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20000.00 2014-08-27
股东信息变更 向梅,出资1800万人民币,占60.0%,实缴出资1800万;吴首锐,出资1200万人民币,占40.0%,实缴出资1200万; 向梅,出资12000万,占60.0%,实缴出资12000万;吴首锐,出资8000万,占40.0%,实缴出资8000万; 2014-08-27
期限变更 3000 20000 2014-08-27
地址变更 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首善花园48号楼2号别墅 宁夏银川市综合保税区二号路南附楼1-48室 2014-07-10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7-09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522123******0101,姓名:向梅 证件号码:522123******0101,姓名:向欣琪 2014-04-0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银川海关 6401961292 2014-02-2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yifeng*****3.com 0951-****888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80****111 yifeng*****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yifeng*****3.com 0951-****888 - 73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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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向梅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宁01民终18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8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21-12-24
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宁0181民初7430号 一、解除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综合保税区懿丰葡萄酒产业园项目办公楼精装修工程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9401.68元、利息5754.16元,合计1615155.84元;并以工程款1609401.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2元,减半收取162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6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02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吴首锋、吴首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9)宁0106民初15979号 一、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719903.66元,违约金1400000元,共计9119903.66元; 二、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监管费40000元; 三、如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75327瓶(柏阁古堡干红2011年正牌纸箱10000瓶、柏阁塔干红2011年副牌木盒14100瓶、柏阁塔干红2011年副牌纸箱51227瓶)葡萄酒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以上债务; 四、被告吴首锐、向欣琪、吴首锋、吴永宏、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19元,公告费1600元,由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吴首锐、向欣琪、吴首锋、吴永宏、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10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宁01民终2869号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解除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综合保税区懿丰葡萄酒产业园项目办公楼精装修工程合同》;三、驳回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9401.68元,并以1609401.68元为基数,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62元,减半收取16281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618元,由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6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6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436元,由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6-22
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0)宁01执425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金舸投资有限公司、吴某2、吴某3、徐某1、徐某2、陈某1、陈某2、吴某1、向某的银行存款118600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284箱56°五粮液老酒(红木礼盒)及1400箱法国柏阁古堡2010年干红葡萄酒(正牌)在上述执行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向某共同所有的宁夏懿丰贸易有限公司40%、60%的股权在上述执行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被执行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金舸投资有限公司、吴某2、吴某3、徐某1、徐某2、陈某1、陈某2、吴某1、向某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1-05
向某、吴某等与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宁01民辖终127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0)宁0181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12-22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2020)宁01民终3524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20-12-22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吴首锋、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9)宁0106民初15980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土地的产权产籍(产权证号:XXXX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某土地的产权产籍(产权证号:XXXX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吴首锋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某号(产权证号:XXXX号)及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某号(产权证号:XX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 四、冻结申请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某号房内(产权证号:XXXX号)、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某号房外(产权证号:XXXX号)、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及阁楼(产权证号:XXXX号)、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某号房(产权证号:XXXX号)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以上财产保全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限于6488902.99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10
向欣琪、吴首锐等与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宁0181民初1070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 2020-12-09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宁01民初314号 一、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6847823.2元,并以684782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84782.32元; 三、若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有权对被告陈宏杰、李爱莲登记在陈宏杰名下的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本金4870万元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宏杰、李爱莲、陈城、陈诺、吴首锐、向欣琪应当对上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宏杰、李爱莲、陈城、陈诺、吴首锐、向欣琪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宏杰、李爱莲、陈城、陈诺、吴首锐、向欣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6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2020)宁0104民初3230号 驳回原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8-0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宁01执148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吴某2、吴某1的银行存款36857901.6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吴某2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隆大厦综合楼8、9、10号营业房(房权证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00000元最高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执行人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吴某2、吴某1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16
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宁0181执2445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37196.39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4-09
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与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京01民初11号 一、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垫付的广告款8480万元; 二、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代垫广告款的利息(以84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吴首锐在抽逃出资8000万元的范围内、向欣琪在抽逃出资1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欠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欣琪、吴首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4-02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宁民申389号 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 2020-02-10
刘超、沈自强与吴首锐、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宁0106民初13447号 准许原告刘超、沈自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超、沈自强负担 被告 2020-01-21
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宁民申1079号 驳回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12-13
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宁0181民初2959号 一、被告宁夏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677.328元,违约金17303.2元,合计74980.528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75元,被告宁夏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0
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宁01民终661号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8125.26元并对上述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上诉人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5元,由上诉人宁夏金石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10
吴首锐、向欣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5043号 驳回吴首锐、向欣琪、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吴首锋、吴永宏、宁夏柏阁葡萄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柏阁葡萄酒窖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宁夏懿丰名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12-0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12-15 (2020)京民终34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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