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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高志强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3-04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B栋7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志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雷馥、雷馥、上海雷馥货代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72400960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72400960R
  • 组织机构代码 77240096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4001275206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07
  • 营业期限 2005-03-04~2043-11-1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4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物流运输->仓储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雷馥立于2002年,属于香港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项目有空运、海运、海空联运海陆联运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4室,于2005年03月04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无船承运;承运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运输咨询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道路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雷富通运有限公司(GRAND FORWARDING (TAIWAN)LIMITED) - - 0.00%
创智发展(国际)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雷富通运有限公司(GRANDFORWARDING(TAIWAN)LIMITED) 创智发展(国际)有限公司 2018-12-07
章程变更 2016-06-21章程备案 2018-10-30章程修正案 2018-12-07
股东信息变更 雷富通运有限公司(GRANDFORWARDING(TAIWAN)LIMITED) 创智发展(国际)有限公司 2018-12-07
主要人员变更 吴介明 吴祐闳 2018-12-07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吴介明 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18-12-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吴祐闳 吴介明 2018-12-07
地址变更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701室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802室 2017-06-22
章程变更 - 2016-06-21章程修正案 2016-07-15
经营范围变更 无船承运;承运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运输咨询业务;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主办承办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承运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运输咨询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主办承办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7-15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6-06-21 章程修正案 2016-07-15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6-06-21 章程修正案 2016-07-15
其他变更 2014-12-05~ 2016-07-13~ 2016-07-13
期限变更 2005-04-23~2015-05-01 2005-04-23~2043-11-16 2016-07-1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分公司 2013-11-26
负责人变更 陈刚 高志强 2013-11-26
地址变更 长宁区仙霞路317号B幢802室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701室 2012-06-27
地址变更 嘉定区马陆镇印村村 长宁区仙霞路317号B幢802室 2005-05-31
期限变更 2005-04-23~2007-04-06 2005-04-23~2015-05-01 2005-05-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8、2019、2020、2021 - - alth*****sha.com 021-6****323 - 74
吴介明 监事,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qi*****sha.com 021-6****323 - 74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介明 监事,执行董事 -
吴祐闳 监事,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1192号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9元,由申请人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12-10
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1192号 一、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44669.08元,并偿付原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466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0元,保全申请费469元,合计诉讼费930.50元,由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0
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6)沪72执495号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7-01
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6)沪72执494号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7-01
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6)沪72民初1119号 一、被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110.25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对原告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75元,由原告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7元,被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2-20
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6)沪72民初1118号 一、被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950.50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对原告义乌市伍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8元,由被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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