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
- 法人: 杜军
- 注册资本: 12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8-28
- 办公地址: 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杜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瑞烽新创铁合金
- 注册资本 12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3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zhi Ruifeng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400666605575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6605575
- 曾用名 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400100001497
- 登记机关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5
- 营业期限 2007-08-28~2037-08-27
- 注册地址 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上党盆地长治,长治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于2007年08月28日在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3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铁合金生产、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长治铁合金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杜军 | 自然人股东 | - | 99.00% |
李建斌 | 自然人股东 | - | 1.00% |
李保民 | - | - | 99.59%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联络员备案 | - | 杜军 | 2017-08-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石炉项目筹建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烧砖销售;本企业经营产品所需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铁合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8-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保民、陈素红 | 陈素红、杜军 | 2017-08-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保民 | 杜军 | 2017-08-2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2017-08-28 | 30 | 2017-08-25 |
名称变更 | 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 |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 | 2017-08-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保民:99.59%;李建斌:0.4%; | 李建斌:1%;杜军:99%; | 2017-08-25 |
投资人变更 | 李保民:*%;[退出]李建斌:*%; | 李建斌:*%;杜军:*%;[新增] | 2017-08-25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保民、陈素红 | 陈素红、杜军 | 2017-08-25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杜军 | 2017-08-25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无 | 杜军 | 2017-08-2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12300.00 | 2014-11-14 |
其他变更 | 企业: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委派企业: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委派企业: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证件编号:;职务产生方式:委派 | 企业: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企业: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聘任企业: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职务产生方式:选举 | 2013-09-1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3-09-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石炉项目研究;免烧砖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 电石炉项目筹建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烧砖销售;本企业经营产品所需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3-05-16 |
期限变更 | {2007-08-28,2012-08-27} | {2007-08-28,2017-08-28} | 2012-09-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石炉项目研究;免烧砖制作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 电石炉项目研究;免烧砖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2-09-21 |
注册资本变更 | 4000.00 | 5000.00 | 2010-04-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电石炉项目(2 25000KVA)(待取得危化证和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及附产品销售;免烧砖制作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2669 | 经营范围: ***电石炉项目研究;免烧砖制作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2669 | 2010-04-30 |
实收出资变更 | 4000 | 5000 | 2010-04-30 |
共 3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czrfhg20148*****3.com | 0355-****696 | - | 74 |
陈素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杜** | - | - | rfhg8*****6.com | 0355-****696 | - | 74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1402民初4927号 | 本案按原告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6-29 |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 - | (2021)晋04民辖终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5-25 |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辽07执9号之四 |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05 |
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晋民终72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5.11元,由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31 |
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申3040号 | 驳回锦州天晟重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1-30 |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李保华与董雪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403民申3号 |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6-19 |
焦垒学、徐建安、郭学敏、崔俊峰、申小斌、杨卫东、刘文明、李保平、程雷明、武晋娥、谢亚蓉等与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晋0425执异2号 | 中止对本院查封的电力变压器(型号SF-6300/110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电石炉变压器(HCDSPZ-8500/110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9-12-25 |
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李保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新执62号 | 本院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8)新民初16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4-01 |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晋01执异2号 | 将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1-27 |
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李某与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晋04民终1929号 | 本案按上诉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10-29 |
焦垒学、徐建安、郭学敏、崔俊峰、申小斌、杨卫东、刘文明、李保平、程雷明、武晋娥、谢亚蓉与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晋0425执37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638169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782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5-02 |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晋01执114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14259.06元,违约金1009954.3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60.54元,执行费134681.0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19 |
曲阜永安煤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0425执70号之一 | 终结(2017)晋0425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05 |
曲阜永安煤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0425执70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以524341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761元、案件保全费1570元、执行费7643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6-27 |
上诉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曲阜永安煤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04民终13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523元由上诉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4-14 |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并民初字第128号 | 一、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收益共计47814259.06元; 二、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009954.38元,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及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以与被告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60.54元,由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21 |
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与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晋0425执160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420998.08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589元、执行费1661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10-24 |
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诉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平民初字第240号 | 一、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20998.08元; 二、原告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出具人民币2600000元工程款税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6元,由被告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7589元,原告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负担6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31 |
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5)晋立民终字第1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5-09-23 |
共 1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
2021-03-09 | (2020)晋民终9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19)晋民终729号 | 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