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顾振新
- 注册资本: 800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9-27
- 办公地址: 昆山开发区太湖北路206、208、2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3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顾振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昆山中南锦城、中南锦城、中南锦城房地产
- 注册资本 800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0万元
- 英文名 Kunshan Zhongnan Jinc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078299751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82997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000635039
- 登记机关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0-19
- 营业期限 2013-09-27~
-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太湖北路206、208、210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昆山开发区太湖北路206、208、210号,于2013年09月27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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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0.00万元 | 0.10%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0000.00万元 | 99.90% |
上海中鹿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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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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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80000.000000 | 80080.000000 | 2023-10-1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曹春国 | 顾振新 | 2023-01-13 |
负责人变更 | 周平平 | 曹春国 | 2022-08-03 |
负责人变更 | 张健 | 周平平 | 2021-07-06 |
负责人变更 | 张健 | 周平平 | 2021-07-05 |
投资人变更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锦润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01-0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1-01-0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1-0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锦润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01-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锦润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出]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01-06 |
负责人变更 | 耿旻黎 | 张健 | 2020-07-17 |
负责人变更 | 耿旻黎 | 张健 | 2020-07-16 |
投资人变更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锦润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9-10-2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0 | 80000.00 | 2019-10-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9-10-23 |
投资人变更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锦润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9-10-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锦润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9-10-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9-10-22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0 | 80000.00 | 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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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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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miya.sh*****ina.cn | 0512-6****263 | - | 73 |
18015504433 | - | 1801****433 | - | - | 位装修工程 | 83 |
唐朝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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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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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平 |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 - |
曲宁 | 董事 | - |
蔡委伟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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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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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中南世纪城-三期27、28、48-53号号楼景观、市政工程 | 招标公告 | 景观市政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8-07-11 |
中南置地昆山中南世纪城洋房区41-47号楼地库环氧地坪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地库环氧地坪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8-03-22 |
中南置地昆山中南世纪城四期32、33、35-39号楼及地库基坑支护工程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基坑支护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8-03-12 |
中南置地 昆山中南锦城三、四期29、30、31、32、33、35、36、39#楼门头砂岩工程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门头砂岩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8-03-02 |
中南置地 昆山中南锦城四期32-39号楼及地库(含人防地库)消防工程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消防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8-03-02 |
中南置地 昆山中南锦城三期战时人防通风设备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人防通风设备工程 战时人防通风设备 | 江苏-苏州 | - | 2017-05-03 |
中南集团中南建设昆山中南锦城四期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桩基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7-03-17 |
中南置地 昆山中南世纪城四期32、33、35、56、58号楼及地库基坑支护工程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基坑支护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6-11-28 |
中南集团中南建设昆山中南世纪城三期46#楼、中南锦城三期47#楼整体精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地下机械停车位制作及安装工程 整体精装修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6-11-28 |
中南集团昆山中南锦城二期19-21号楼、三期41-53号楼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位装修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6-09-12 |
中南集团昆山中南世纪城四期32-33、35-39、56、58号楼及地库、太仓锦城11-13、15-22号楼及地库土方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江苏-苏州 | - | 2016-08-30 |
中南集团中南建设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世纪城29、30#楼、56#楼、配套用房及相应地库总包工程项目 | 招标公告 | 楼配套用房及相应地库总包工程项目 楼配套用房及相应地库总承包工程 | 江苏-苏州 | - | 2016-05-13 |
中南集团中南建设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中南世纪城(锦城)27-28、48-53号楼及相应地库总包工程项目 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楼及相应地库总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 江苏-苏州 | - | 2015-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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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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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2)苏0981民初2948号 | 准许原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8-23 |
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山三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苏05民终615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8-12 |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19263号 | 一、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质保金350047.69元及利息(以350047.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原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对350047.69元就昆山开发区昆山XXXXX地下2层、地上6层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损失768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60938)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616元,减半收取4808元,由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9元,由原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769元。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039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823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08元(备注:本院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至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58520,原告错误支付至32250198643600000811158522,该账号对应案号为2020苏0583执4880,截至判决之日,案款转移未成功),本院予以退还4039元。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1-07-15 |
江苏隆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民初5526号 | 本案按原告江苏隆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24 |
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隆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财保4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6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1-26 |
2071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071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0 |
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071号-1 | 冻结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12-10 |
2071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2071号 | 一、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514.35元。 二、驳回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156元(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负担828元,由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28元。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3328元由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万事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0 |
11039叶建华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11039号 | 一、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建华款项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3000元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叶建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007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XXXXX7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2-03 |
10519余本建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10519号 | 一、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本建工程款14757.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已付款部分利息为1421.48元;未付款部分,以8319.3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以6437.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14757.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本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1-28 |
10555陈继明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10555号 | 一、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继明工程款5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已付款部分利息为1546.91元;未付款部分,以3523.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以21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5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1-25 |
19441江苏隆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19441号之一 | 准许原告江苏隆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32元,减半收取1316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8166元,由原告江苏隆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4-13 |
4180郭蒙、张杨柳与苏州中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4180号 | 一、被告苏州中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蒙、张杨柳8000元; 二、被告苏州中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蒙、张杨柳违约金42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蒙、张杨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苏州中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郭蒙、张杨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2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中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52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070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20-03-31 |
14577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14577号 | 本案按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19-10-30 |
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宇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10139号 | 准许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 原告 | 2019-08-21 |
4810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4810号 | 准许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8元,减半收取10339元,由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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