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晓武
- 注册资本: 2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6-12
- 办公地址: 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9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晓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温商、新温商小额贷款、乌鲁木齐新温商小额贷款
- 注册资本 2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500.00万元
- 英文名 Urumqi Xinwenshang Small Lo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0100689564008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95640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0000069000041
- 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20
- 营业期限 2009-06-12~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903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9年06月12日,注册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903室 ,主要从事(具体代理险种和有效期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各项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新疆嘉盛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4500.00万元 | 20.00% |
张忠生 | - | 2250.00万元 | 10.00% |
黄笃荣 | 自然人股东 | - | 8.00% |
黄煜涵 | - | - | 10.00% |
朱桂金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5.56% |
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00% |
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00% |
新疆华汇服饰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6.44% |
吴建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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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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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06-12 至 2019-06-11 | 营业期限: 2009-06-12 至 | 2019-05-3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17层5号;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13909911385;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903室;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15099699999;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015-07-08 |
地址变更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17层5号;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13909911385;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903室;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15099699999;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015-07-08 |
实收出资变更 | 12500 | 22500(+80%) | 2011-12-06 |
注册资本变更 | 12500.00 | 22500.00 | 2011-12-0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2500 | 22500 | 2011-12-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各项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行业代码: 7100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具体代理险种和有效期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各项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行业代码: 7100 | 2010-01-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各项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行业代码: 7100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具体代理险种和有效期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各项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行业代码: 7100 | 201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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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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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茶妹 | 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14251648*****.com | 0991-****616 | - | 73 |
吴建平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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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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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 | 财务负责人,nul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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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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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建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新0104执131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6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广等吴志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1)新0104执异193号 | 驳回案外人王乐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16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新0104民初1468号 | 一、被告朱某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648000元; 二、被告朱某偿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120元; 以上被告朱某共计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736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01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建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0)新0104执208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01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后钱、杨嵩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2254号 | 一、被告陈后钱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陈后钱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63800元(2015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三、被告陈后钱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上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 四、被告杨嵩苍对被告陈后钱以上应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被告杨嵩苍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以上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应付款项,被告陈后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杨嵩苍对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将以上判决第五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未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后钱、被告杨嵩苍负担;公告费320元,由被告陈后钱、被告杨嵩苍负担;上述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5 |
林文俊、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新民再74号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337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林文俊偿还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300000元”;“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喀什远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林文俊应偿还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文俊支付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002466元。 以上款项林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336元(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14.89元,由林文俊、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远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192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6.09元,由林文俊、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远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申请人 | 2020-10-20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冲霄、郑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3776号 | 一、被告林冲霄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 二、被告林冲霄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448000元(2011年12月2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建武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7448000元,被告林冲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冲霄负担63936元,由原告负担3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7-22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新0104民初1469号 | 一、被告何文亮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764000元; 二、被告何文亮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2780元。 本案起诉标的金额1856780元,确认给付标的金额1856780元,占起诉标的金额的100%,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755.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文亮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5.51元,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可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额合计1867535.5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全部付清。逾期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7-03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晓、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9031号 |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28 |
林文俊、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新民申63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4-26 |
马心驰与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晓武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执47号之一 | 终结(2019)新01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07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士求、王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新0104民初10940号 | 一、被告翁士求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翁士求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705000元,计算方式为:本金2000000元×年利率24%/365天×2445天(2011年12月21日至2018年8月31日)=3215342.47元;另对原告主张以未给付借款本金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至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计算亦予以支持。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兆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剡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裘小龙,逾期未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5705000元,支持标的5705000元,占起诉标的的91.42%,案件受理费51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翁士求负担47296.14元,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另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443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24 |
马心驰与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新01执553号之一 | 终结(2018)新0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1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胜云、徐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2252号 | 一、被告陈胜云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7万元; 二、被告陈胜云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32854.8元(2013年1月28日至2018年8月31日),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美观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1802854.8元,被告陈胜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胜云负担20987.80元,由原告负担167元。被告陈胜云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9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胜云、徐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2253号 | 一、被告陈胜云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 二、被告陈胜云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733150.68元(2013年1月2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美观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11733150.68元,被告陈胜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胜云负担92023.23元,由原告负担732.77元。被告陈胜云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9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俊、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1740号 | 一、被告林文俊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300000元; 二、被告林文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022466元; 三、被告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喀什远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林文俊应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被告林文俊共计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3224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金额11256000元,判决给付标的金额10322466元,占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91.7%。案件受理费89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商小贷公司负担8.3%即7414.89元;由被告林文俊负担91.7%即81921.11元,被告林文俊负担部分同借款及利息一并给付原告并由被告远东房产公司、远东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7-25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允勤、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4266号 |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6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新温商小贷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25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新0104民初9665号 | 一、被告刘胜强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刘胜强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469698.63元。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4490000元,核定给付4469698.63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9.55%,案件受理费4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胜强负担99.55%即42527.76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45%即19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8-18 |
王娟、马亮、胡晓武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 | (2018)新0104财保252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亮、胡晓武、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36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7-12 |
刘胜强与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新01民辖终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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