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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张运年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4-19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松园中西街21号桂江商贸大厦612房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摇滚鸡排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4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运年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广州戴龙、戴龙、戴龙企业管理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7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MA5ATJKN0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ATJKN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11001655007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6-30
  • 营业期限 2018-04-19~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松园中西街21号桂江商贸大厦612房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鸡排店、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诚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胡振文 - - 0.00%
熊兰英 自然人股东 - 50.00%
张运年 自然人股东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良涛 熊兰英 2020-06-30
股东信息变更 张运年,张良涛 张运年,熊兰英 2020-06-30
主要人员变更 张良涛 熊兰英 2020-06-30
股东变更 张运年,张良涛 张运年,熊兰英 2020-06-30
地址变更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号609房(自主申报)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松园中西街21号桂江商贸大厦612房 2020-06-02
股东变更 胡振文,张良涛 张运年,张良涛 2020-04-10
股东信息变更 胡振文,张良涛 张运年,张良涛 2020-04-10
主要人员变更 胡振文 张运年 2020-04-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胡振文 张运年 2020-04-10
法定代表人变更 胡振文 张运年 2020-04-10
其他事项备案 换照(变更前) 换照 2018-08-15
换照 换照(变更前) 换照 2018-08-15
其他事项备案 换照(变更前) 换照 2018-08-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运年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李** - 1304****587、1316****649 24409179*****.com - - 80
18853328665 - 1885****665 - - - 84

联系人共 5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运年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付丽丽、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执280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5
黄高文、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执4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5
叶梅、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执527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5
黄高文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0111民初33972号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黄高文与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及《特批待遇申请书》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黄高文加盟费43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元,由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原告黄高文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1-06-07
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巧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粤0111执1430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6-07
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丽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73民初48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4-13
刘丹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民初15915号 一、确认原告刘丹与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丹合同款项55000元及材料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丹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9元(原告刘丹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1-03-31
付丽丽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民初5181号 一、原告付丽丽与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付丽丽返还服务费用75000元; 三、驳回原告付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丽丽负担1865元,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付丽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1-03-12
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高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73民终375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880元,由上诉人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28
叶梅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民初29976号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叶梅材料款5199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550元已经由叶梅预交,叶梅同意由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叶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0-12-23
李巧玲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民初10993号 一、确认原告李巧玲与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日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巧玲合同款项125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巧玲违约金25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巧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0-11-03
付丽丽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民初2952号 本案按付丽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4-27
吕可君与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0111民初5473号 准许原告吕可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189.9元,减半收取为594.95元,由原告吕可君负担 被告 2019-10-2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4401110305444 2018-05-31 2023-05-30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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