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朱洪居
- 注册资本: 10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4-01
- 办公地址: 宝应县小官庄镇工业集中区园区中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洪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振才、江苏振才、振才实业
- 注册资本 10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2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Zhencai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023064571953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4571953
- 曾用名 江苏振才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023000148449
- 登记机关 宝应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8
- 营业期限 2013-04-01~
- 注册地址 宝应县小官庄镇工业集中区园区中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栏杆、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管件、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母线槽、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照明灯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
- 公司简介 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扬州,扬州宝应县小官庄镇工业集中区园区中路,于2013年04月01日在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2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芮声英 | 自然人股东 | 4998.00万元 | 49.00% |
朱洪居 | 自然人股东 | 5202.00万元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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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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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活动);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活动);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广告制作;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9-13 |
注册资本变更 | 6200.00 | 10200.00 | 2020-07-10 |
期限变更 | 2023-03-31 | - | 2020-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活动);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2-23 |
经营范围变更 |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 |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电缆、绳缆、照明灯具、电气、滑线、母线槽、管件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销售;栏杆制作、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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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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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海关 | 3210965221 | 2015-09-1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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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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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jszcsy*****3.com | 021-5****618 | - | 73 |
朱**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jszcsy*****3.com | 021-5****698 | - | 8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jszcsy*****3.com | 021-5****618 | - | 73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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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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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居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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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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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杭州中环柯桥段高架桥改建工程混凝土招标 | 中标公告 | 混凝土 | 上海 | - | 2020-09-27 |
【比价】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2标段 | 中标公告 | 高速公路工程 普通硅酸盐水泥 | 浙江-台州 | - | 2019-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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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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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 2 | 1 | -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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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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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为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民申5765号 | 驳回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04-29 |
江苏华为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084执1633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7-28 |
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为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0民终11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80元,由上诉人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30 |
3518江苏华为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084民初3518号 | 一、被告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华为工程物资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440185.39元和违约损失赔偿金4950000元,合计8390185.39元,该款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880元,由原告负担9220元,被告负担73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18 |
南通润华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7)苏05民终391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8元,由上诉人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3-16 |
9321南通润华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苏0582民初9321号 | 被告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通润华运输有限公司运费492546.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2546.2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元,由被告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南通润华运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江苏振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南通润华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7-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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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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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2020)苏10民终1194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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