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可力尔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志忠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1-18
- 办公地址: 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志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zhou Keli'er Sport and Leisure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12670993881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12670993881Y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9388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83000217210
- 登记机关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8
- 营业期限 2008-01-18~2028-01-17
- 注册地址 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运动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泳装游泳用品->救生衣、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救生衣、百货/厨具/宠物->收纳盒架置物->鞋套、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志忠 | 自然人股东 | 40.00万元 | 80.00% |
余海舟 | 自然人股东 | 10.00万元 | 2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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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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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18-01-17 | 2028-01-17 | 2018-01-1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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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负** | - | - | - | 0519-8****66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yhm200509*****3.com | 0519-8****660 | - | 74 |
余** | 监事 | 1365****108 | - | 0519-8****660 | - | 95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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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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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可力尔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英格宝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威廉兰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7)苏04民终501号 |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92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常州可力尔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可力尔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可力尔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5-04 |
恽坚凯与鹿守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412民初1843号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恽坚凯各项经济损失180999.5元; 二、被告鹿守春按6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80.7元;因被告鹿守春已向原告恽坚凯支付32158元,故上述款项合并后,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恽坚凯154122.2元,支付鹿守春2687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恽坚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恽坚凯负担438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504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 被告 | 2016-12-27 |
常州可力尔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英格宝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威廉兰鞋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6)苏04民辖终4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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