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革兰
- 注册资本: 35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11-21
- 办公地址: 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北一公里(101省道路西)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宇宁果胶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2
销售专家
21
技术专家
10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0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革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宇宁果胶、安徽宇宁、宇宁
- 注册资本 35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6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Yuning Pect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321669450273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321669450273N
- 组织机构代码 669450273
- 曾用名 砀山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321000000286
- 登记机关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23
- 营业期限 2007-11-2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北一公里(101省道路西)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其他食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其他、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面膜
- 公司简介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果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是果胶、果膳以及面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260.00万元 | 7.30% |
谢保明 | 自然人股东 | 1200.00万元 | 33.71% |
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万元 | 8.43% |
刘革兰 | 自然人股东 | 1800.00万元 | 50.56% |
安徽省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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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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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果胶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果胶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销售;农产品的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1-23 |
注册资本变更 | 3300.00 | 3560.00 | 2016-11-23 |
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 3300 | 3560.000000 | 2016-11-23 |
名称变更变更 | 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 2016-08-31 |
投资人变更 | 刘革兰:*%;谢保明:*%;宿州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刘革兰:*%;谢保明:*%;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 2016-08-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革兰:54.54%;谢保明:36.36%;宿州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9%; | 刘革兰:54.54%;谢保明:36.36%;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9%; | 2016-08-3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6-08-31 |
经营范围变更 | 果胶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果胶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3-24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果胶(食品添加剂)、辛弗林、黄酮的生产、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无。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果胶生产与销售(有效期止于2015年11月01日)。 | 2013-05-22 |
名称变更变更 | 砀山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12-05-2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3300.00 | 2012-05-15 |
股东信息变更 | 谢保明:40%;刘革兰:60%; | 宿州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9%;谢保明:36.36%;刘革兰:54.54%; | 2012-05-15 |
投资人变更 | 谢保明:40%;刘革兰:60%; | 宿州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9%;谢保明:36.36%;刘革兰:54.54%; | 2012-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果渣加工。 | 许可经营项目:果胶(食品添加剂)、辛弗林、黄酮的生产、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无。 | 2010-06-29 |
地址变更 | 砀山县关帝庙镇熙可公司对面 | 砀山县关帝庙镇北一公里(101省道路西) | 201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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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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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海关 | 3411960085 | 2009-08-1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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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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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东 | - | - | - | - | - | 70 |
刘** | 董事长,董事,经理 | 1505****666、1872****785 | - | - | - | 87 |
戚留新 |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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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女士 | 董事长,董事,经理 | - |
戚留新 |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 ["\n \n 戚留新先生,担任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n |
杨浩 | 董秘,董事会秘书 | ["\n \n 杨浩,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安徽省砀山县人,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毕业,1987年9月至1991年6月就读于安徽省淮北煤炭示范学院生化专业。 |
张晓斌 | 技术总监 | - |
彭娟 | 董事 | ["\n \n 彭娟,复旦大学MBA,曾任上海舒靓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n |
王宁 | 董事 | 王宁,董事,女,1977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3年8月至2010年4月,任职于淮北市有线电视台调度室,2010年4月至2016年8月,任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经理,2016年8月至今,兼任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南晓军 | 董事 | - |
王世新 | 财务总监,董事 | 王世新,董事,男,1967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 1988年7月至1997年4月,任霍邱陈埠职业高级中学教师;1997年5月至2005年11月,任深圳泰科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1月至2016年2月,任深圳市巧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任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8月至 |
刘帅 | 副总经理 | 刘帅,副总经理,男,1987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在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员、技质部主管;2016年8月至今任任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黄任知 | 董事会秘书 | 黄任知,宇宁果胶董事会秘书。 |
石磊 | 副总经理 | 石磊,副总经理,女,1989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张辰 | 董事 | ["\n \n 张辰,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助理教授,岳麓学者。\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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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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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新三板退市 | - | 2017-02-06 |
未披露 | 新三板 | - | 2017-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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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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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1302民初6514号 | 准许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44元,减半收取计38472元,由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6-15 |
睢宁万丰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321执57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4-25 |
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皖1321执202号 |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两辆(皖LF××××长城牌、皖LK××××蒙迪欧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3-29 |
刘红、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皖0603民初2665号 | 一、刘革兰、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刘红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刘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7元,由刘革兰、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8 |
上海恒星镍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沪0151民初3333号 | 一、被告刘革兰、被告谢保明、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恒星镍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借款XXXXXXX元 二、被告刘革兰、被告谢保明、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恒星镍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473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XXXX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革兰、被告谢保明、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10 |
徐州开米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311执3284号 | 本院(2021)苏0311执32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11-24 |
罗现平、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皖1321民初2563号 |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罗现平内墙乳胶漆粉刷工程款106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罗现平已预交),由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28 |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602执30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937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6-21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602民初543号之二 |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46元,减半收取65823元,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告 | 2021-05-10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602民初543号之一 |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撤回对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21-05-10 |
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602民初2070号 | 一、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85260元; 二、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1419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5元,原告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3 |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6民终1684号 |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5元,减半收取2102.5元,由上诉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1-29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21)皖0602财保5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具体保全项目见本裁定书附件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1-19 |
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0)皖0602财保104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在砀山农商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1952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96元,由申请人安徽纳洁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8-31 |
王慧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3执65号 | 冻结、查封、扣押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6-01 |
王慧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3执65号之一 |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刘革兰、谢保明持有的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2.6%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6-01 |
王秀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3执67号之一 |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刘革兰、谢保明持有的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3.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石征亮、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3执64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0)皖13执64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王秀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3执67号 | 冻结、查封、扣押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刘广军、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3执66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0)皖13执66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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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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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341321669450273N001V | 2019-12-26 | 2022-12-25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34001257 | 2018-07-24 | 2021-07-24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FSMS1700369 | 2017-09-06 | 2020-09-0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7Q37296R0S/3400 | 2017-08-30 | 2020-08-29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20134132100015 | 2017-06-14 | 2020-11-15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3413210016436 | 2016-09-20 | 2021-09-19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53FSMS1400022 | 2015-09-06 | 2017-08-0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5314Q20503R1M | 2014-08-07 | 2017-08-0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5311Q21970R0S | 2011-08-20 | 2014-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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