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赵永刚
- 注册资本: 36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6-11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99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永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安徽家德福、家德福、家德福食品
- 注册资本 36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18.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Jiadefu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811556343383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634338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800000086586
- 登记机关 安庆市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04
- 营业期限 2010-06-1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99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粗粮饼干、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吴楚分疆第一州的安庆,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991号,于2010年06月11日在安庆市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68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坚果、粗粮、加工、包装、销售;白酒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俱、电子及电器产品、电动车、太阳能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安庆食品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永刚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孙媛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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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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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孙媛:40.45%;赵永刚:59.54%; | 孙媛:40%;赵永刚:60%; | 2016-05-04 |
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 618 | 3680.000000 | 2016-05-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孙媛:40.45%;赵永刚:59.54%; | 孙媛:40%;赵永刚:60%; | 2016-05-04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白酒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7月10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效期限至2016年4月7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俱、电子及电器产品、电动车、太阳能销售。 | 白酒生产;坚果、粗粮、加工、包装、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俱、电子及电器产品、电动车、太阳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5-04 |
注册资本变更 | 618.00 | - | 2016-05-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H14-食品经营 | C07-食品生产|H14-食品经营 | 2013-04-11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6月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俱、电子及电器产品、电动车、太阳能销售。 | 许可经营项目:白酒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俱、电子及电器产品、电动车、太阳能销售。 | 2012-03-13 |
投资人变更 | 孙媛:42.37%;赵永刚:57.63%; | 孙媛:40.4531%;赵永刚:59.5469%; | 2011-07-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孙媛:42.37%;赵永刚:57.63%; | 孙媛:40.4531%;赵永刚:59.5469%; | 2011-07-06 |
地址变更 | 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一楼 | 安庆市文苑路991号 | 2011-07-06 |
注册资本变更 | 118.00 | 618.00 | 2011-07-06 |
实收出资变更 | 118.000000 | 618.000000 | 2011-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6月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销售。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6月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俱、电子及电器产品、电动车、太阳能销售。 | 201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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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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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9818778*****.com | 0556-****99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9818778*****.com | 0556-****90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9818778*****.com | 0556-****998 | - | 73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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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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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刚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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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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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休闲食品生产线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安徽-安庆 | - | 201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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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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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 | (2021)皖08破申7号 | 受理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被申请人 | 2022-07-23 |
王文进、方凤云、王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0811执恢198号 |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1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3 |
胡福元与余世义、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811民初3511号 | 准许原告胡福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福元负担 | 被告 | 2020-12-01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0811民初2732号 | 一、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胡福元与余世义、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皖0826民初1262号 | 准许原告胡福元撤回对被告余世义、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胡福元承担 | 被告 | 2020-06-02 |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与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皖0803民初2344号 | 本案按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5-21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9)皖0826执262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区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房产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3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9)皖0826执290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庆国用(2012)第139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3 |
王文进、方凤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0811执698号 | 终结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1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08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0802执78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0811民初2178号 | 本案按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7-02 |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0803民初228号 | 一、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为14.4%,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另应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 二、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赵永华、刘湘、柴智、赵永香对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赵永华、刘湘、柴智、赵永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4370元,由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赵永华、刘湘、柴智、赵永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0803民初229号 | 一、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806666.67元。 二、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华、刘湘、柴智、赵永香对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华、刘湘、柴智、赵永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2530元,由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华、刘湘、柴智、赵永香负担12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08民终1014号 | 本案按上诉人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31 |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黎结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皖08民辖终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5-31 |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08民终1013号 | 本案按上诉人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4-28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0826民初2907号 | 一、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按年利率6.96%支付的利息、从2018年3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支付的利息,息随本清; 二、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所欠上述贷款本息,对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庆国用(2012)第139号】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或同时要求被告赵永刚、孙媛对所欠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永刚、孙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24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松县永润糖酒站、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0826民初3566号 | 一、被告宿松县永润糖酒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7月13日按年利率6.96%计算的利息,2017年7月14日至贷款结算之日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 二、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宿松县永润糖酒站所欠上述贷款本息,对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其名下的位于安庆市文苑路家德福公司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50××49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139号】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或同时要求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柴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柴智承担共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宿松县永润糖酒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宿松县永润糖酒站、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柴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永芳糖酒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皖0811执1341号 | 终结(2018)皖0811执1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06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松县永润糖酒站、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0826民初2694号 | 准许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松县永润糖酒站、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柴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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