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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朱文君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2-21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169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文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建筑装饰、北京一起、一起、一起装修网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Yitong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228MA002NNL9A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228MA002NNL9A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NNL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22802042363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05
  • 营业期限 2015-12-2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169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体家装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北京一起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169(十里堡镇集中办公区)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169 2021-03-05
地址变更 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集群注册)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169(十里堡镇集中办公区) 2021-03-01
经营范围变更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在本地区开展实物交易)消防器材、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不在本地区开展实物交易)、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10-09
地址变更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169 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集群注册) 2020-10-09
经营范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04-26
经营范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04-26
经营范围变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04-26
经营范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售五金交电、家用、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售五金交电(不含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03-29
经营范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售五金交电、家用、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售五金交电(不含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03-29
经营范围变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售五金交电、家用、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售五金交电(不含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具、木制品、家用电器、灯具、工艺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03-29
主要人员变更 何文娟*,朱文君 何文娟,朱文君* 2018-11-08
负责人变更 何文娟 朱文君 2018-11-08
注册资本 500 3000 2018-09-1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09-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maxiaom*****house.com 010-8****590 - 73
朱** 执行董事,经理 - zhuwenj*****house.com - - 81
- - - - - - 70

联系人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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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朱文君 执行董事,经理 -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近期装修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乙2号院5号楼3层、4层、5层局部内装修工程 2023-12-11
近期装修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乙2号院5号楼3层、4层、5层局部内装修工程 2023-12-1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芳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京0101民初6495号 一、确认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芳宇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朱芳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10元; 三、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朱芳宇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工资137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5-11
韩景宽与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京0101民初9859号 一、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景宽剩余借款本金4156744.4元; 二、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韩景宽支付借款本金125064.4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韩景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7元,由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韩景宽负担21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8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川0191执6352号 终结(2020)川0191民特23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01-23
曾祥明、曹兰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终8050号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驳回曹兰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曾祥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1-16
吕无难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京0101民初3626号 准许原告吕无难撤诉 原告 2020-11-13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光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川0105民初17313号 准予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光环的起诉 原告 2020-06-19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胡杨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陕01民终8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一起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5-25
胡杨兵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陕0103民初10461号 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杨兵工程款2117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诉讼费679元,由原告胡杨兵承担315元,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364元(此款原告胡杨兵已预交,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部分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胡杨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5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川0104执恢34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5-14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川0115民初5210号 准许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3-18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博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9)京02民特512号 驳回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申请人 2019-10-31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9173号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1231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二千零三十四元七角七分; 三、驳回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已交纳);由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0-31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祥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辖终83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0-24
朱晓林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9890号 一、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晓林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6912元; 二、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晓林玻璃砖款1350元; 三、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晓林卫生间门的更换费用900元; 四、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金沙江路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水电线路图交付原告朱晓林; 五、驳回原告朱晓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朱晓林负担340.5元,由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元。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22
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8民初12316号 一、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三千五百一十五元七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四川黑泽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六十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08
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川0104执279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8-07
赵伟强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黑0109民初1950号 本案按赵伟强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9-05-08
侯晓婉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50358号 驳回侯晓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侯晓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3
施晓红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7)沪0117民初628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19-03-04
施晓红与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7)沪0117民初628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施晓红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施晓红预付工程款29896.4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施晓红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隐蔽工程(水路、电路)施工布线图;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施晓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合计诉讼费45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施晓红负担2433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一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9元(已付280元,余款18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04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京)JZ安许证字〔2019〕018354 2019-04-28 2022-04-27
建筑业企业资质 D211285910 2019-01-21 2024-01-20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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