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宋昀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4-30
- 办公地址: 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南大街25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宋昀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达运输、安达、镇雄安达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627673630509Q
- 纳税人识别号 91530627673630509Q
- 组织机构代码 673630509
- 曾用名 桃江县易白飞寿衣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0627100000858
- 登记机关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8
- 营业期限 2008-04-30~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松林湾村民小组煤炭坑组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共电汽车客运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维修、服务/休闲/出行、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
- 公司简介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有“锁钥南滇,咽喉西蜀”之称的昭通,昭通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南大街250号,于2008年04月30日在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汽车租赁、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昭通交通运输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宋德勇 | 自然人股东 | 1250.00万元 | 100.00% |
路琳 | - | - | 0.00% |
聂润林 | - | - | 0.00% |
王仁春 | - | - | 0.00% |
沈云 | - | - | 0.00% |
刘念 | - | - | 0.00% |
云南兴通交通运输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宋德智 | - | 2024-11-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宋德勇 | 宋昀 | 2024-11-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宋德智 | - | 2024-11-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宋德勇 | 宋昀 | 2024-11-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宋德勇 出资 3000万人民币元; | 宋昀 出资 3000万人民币元; | 2024-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7-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财务负责人:张定英 | 财务负责人:宋德勇 | 2024-06-05 |
地址变更 | 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南大街250号 |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松林湾村民小组煤炭坑组5号 | 2024-06-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汽车租赁、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网络预约出租服务(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开展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1-07 |
名称变更 | 易白飞--桃江县马迹塘镇望江路 | 桃江县易白飞寿衣店 | 2020-12-31 |
地址变更 | 桃江县马迹塘镇望江路 |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天府庙社区资沂路 | 2020-12-31 |
投资人变更 | 宋德勇出资1750万人民币;张定英出资450万人民币;张家松出资350万人民币;王秀银出资150万人民币;宋盛选出资200万人民币;宋德智出资100万人民币; | 宋德勇出资3000万人民币; | 2020-05-0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5-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宋德勇 出资 1750万人民币;张定英 出资 450万人民币;张家松 出资 350万人民币;王秀银 出资 150万人民币;宋盛选 出资 200万人民币;宋德智 出资 100万人民币; | 宋德勇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2020-05-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5-06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万人民币 | 3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9-02-25 |
投资人变更 | 宋德勇出资3500万人民币;张定英出资900万人民币;张家松出资700万人民币;王秀银出资300万人民币;宋盛选出资400万人民币;宋德智出资200万人民币; | 宋德勇出资1750万人民币;张定英出资450万人民币;张家松出资350万人民币;王秀银出资150万人民币;宋盛选出资200万人民币;宋德智出资100万人民币; | 2019-0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宋德勇 出资 3500万人民币;张定英 出资 900万人民币;张家松 出资 700万人民币;王秀银 出资 300万人民币;宋盛选 出资 400万人民币;宋德智 出资 200万人民币; | 宋德勇 出资 1750万人民币;张定英 出资 450万人民币;张家松 出资 350万人民币;王秀银 出资 150万人民币;宋盛选 出资 200万人民币;宋德智 出资 100万人民币; | 2019-0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汽车租赁、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汽车租赁、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网络预约出租服务(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开展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0-16 |
共 4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2448250*****.com | 0870-****639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536****488 | 4953774*****.com | - | - | 86 |
宋** | 执行董事 | 1518****000 | 9560837*****.com | - | - | 95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宋德勇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庹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云06民终312号 | 一、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7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退还上诉人庹菊 | 上诉人 | 2021-06-1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云06民终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上诉人 | 2021-06-11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虎全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0627民初1765号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赔付原告陈虎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247.50元。 二、驳回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虎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朱绍邦各承担210元,由原告陈虎全承担1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原告 | 2020-11-24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庹菊等与高秀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云0627民初6539号 | 驳回原告庹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由原告庹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0-07-17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虎全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0627民初78号 | 准许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虎全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朱绍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虎全共同承担 | 原告 | 2020-04-07 |
付金花与黄先俊、成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云0627民初1748号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付金花损失人民币12000元。 二、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付金花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由被告黄先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付金花损失人民币59133.08元。 四、驳回原告付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7元,由原告付金花承担885元,被告黄先俊交纳16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交纳30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20-03-1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邓书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云06民终64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7-10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贵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云0627民初765号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23270元,合计25270元。上述赔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9-06-25 |
杨光富与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228号 | 一、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付原告杨光富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058.21元〔(10000+47044+26594.21)元-何云远垫支费用18580元〕;赔付被告何云远垫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85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杨光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鉴定费人民币1300元,共计人民币3990元,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2793元,原告杨光富承担1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享有权利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06-23 |
李发俊与王旭、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898号 | 一、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发俊损失人民币55316.70元。 二、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被告王旭为原告李发俊垫付的医疗费19898.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9.00元,由原告李发俊承担1000.00元,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1089.00元。 上列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9-06-13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成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098号 | 准许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9-06-13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道能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101号 | 准许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吴道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9-06-13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发胜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104号 | 准许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9-06-13 |
胡维汉与王先顺、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1286号 | 一、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维汉经济损失人民币7199.74元。 二、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王先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8.20元。 三、驳回原告胡维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胡维汉承担150元,被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600元,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9-06-13 |
刘念与王仁春、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2014)镇民初字第1411号 | 一、由被告王仁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念股份转让金人民币1134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念对被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宋德勇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由原告刘念承担人民币340元,被告王仁春交纳人民币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9-06-13 |
袁娜与王先顺、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3451号 | 一、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袁娜车辆维修费人民币9004元。 二、驳回原告袁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元,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应当自觉履行,否则,享有权利的一方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06-11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声茂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099号 | 准许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9-06-11 |
赵胜、余梅等与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016)云0627民初618号 | 由被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胜、余梅146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0元,由原告赵胜、余梅承担5704元,由被告安达运输公司承担3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申请期限为判决书生效后二年以内 | 被告 | 2019-05-21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富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102号 | 准许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富伦、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9-04-25 |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凤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云0627民初3332号 | 一、由被告王凤华赔偿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伤者钟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32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1元,由被告王凤华交纳4600元,由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原告 | 2018-10-24 |
共 2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
zjyc.work | zjyc.work | 滇ICP备20001101号-2 | 2022-11-24 |
adzjcx.com | adzjcx.com | 滇ICP备20001101号-1 | 2020-02-18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