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姜富山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9-25
-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5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5次
中标金额
478,00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姜富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耐特、耐特建设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Naite Mechanical &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0662546678G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0662546678G
- 组织机构代码 662546678
- 曾用名 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耐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0000013734
-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20
- 营业期限 2007-09-25~2057-09-24
-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52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梯、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锅炉、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家具/家纺/家饰、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耐特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52号,于2007年09月25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管道工程、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家具销售及技术服务,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物业...,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沈阳建筑装修施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吕先义 | 自然人股东 | 1500.00万元 | 30.00% |
吕洪泽 | 自然人股东 | 3500.00万元 | 70.00% |
战俊平 | - | - | 0.00% |
张楠 | - | - | 0.00% |
刘淑华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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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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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秦婷婷 | 姜富山 | 2024-11-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秦婷婷执行董事;2秦婷婷经理;3刘淑华监事; | 1姜富山经理;2刘淑华监事;3姜富山董事; | 2024-11-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刘淑华 | 秦婷婷 | 2024-06-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秦婷婷监事;2刘淑华执行董事;3刘淑华经理; | 1秦婷婷执行董事;2秦婷婷经理;3刘淑华监事; | 2024-06-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刘淑华;2吕先义;3吕洪泽; | 1吕洪泽;2刘淑华; | 2024-06-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吕佳林监事;2刘淑华执行董事;3刘淑华经理; | 1秦婷婷监事;2刘淑华执行董事;3刘淑华经理; | 2024-06-06 |
投资人变更 | 1刘淑华;2吕先义;3吕佳林; | 1刘淑华;2吕先义;3吕洪泽; | 2022-02-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吕佳林执行董事兼经理;2吕洪泽监事; | 1吕佳林监事;2刘淑华执行董事;3刘淑华经理; | 2022-02-07 |
负责人变更 | 吕佳林 | 刘淑华 | 2022-0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1刘淑华;2吕先义;3吕佳林; | 1刘淑华;2吕先义;3吕洪泽; | 2022-02-0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吕佳林执行董事兼经理;2吕洪泽监事; | 1吕佳林监事;2刘淑华执行董事;3刘淑华经理; | 2022-02-07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 | 耐特建设有限公司 | 2014-07-09 |
名称变更变更 | 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 | 耐特建设有限公司 | 2014-07-09 |
负责人变更 | 何涛 | 吕佳林 | 2014-05-09 |
主要人员变更 | 1何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吕洪泽监事; | 1吕佳林执行董事兼经理;2吕洪泽监事; | 2014-05-09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 | 2014-05-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何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吕洪泽监事; | 1吕佳林执行董事兼经理;2吕洪泽监事; | 2014-05-0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中央空调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家具销售及技术服务。 |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管道工程、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家具销售及技术服务,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5-0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何涛 | 吕佳林 | 2014-05-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退出]吕洪泽监事 | 吕佳林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吕洪泽监事 | 2014-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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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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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洪泽 | 监事 | - | - | - | - | 79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139040062*****6.com | 024-8****716 | - | 7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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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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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佳林 |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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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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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司热力公司华发公司热网监控系统(PLC)维护、检修询价采购项目采购 | 中标公告 | - | 辽宁-沈阳 | - | 2021-11-15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改扩建一期工程燃气锅炉采购项目合同 | 中标公告 | 燃气锅炉 | 辽宁 | 23.90 | 2019-09-12 |
学院改扩建一期工程燃气锅炉采购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燃气锅炉 | 辽宁 | 23.90 | 2019-04-28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改扩建一期工程燃气锅炉采购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材料设备 | 中标公告 | 材料设备 燃气锅炉 | 辽宁 | - | 2019-04-25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改扩建一期工程燃气锅炉采购 | 中标公告 | 燃气锅炉 | 辽宁-沈阳 | - | 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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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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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能辽宁热力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11-15 |
2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 3 | 3 | 23.90 | 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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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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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特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公辉建筑装饰工程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终198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耐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08 |
陈轻骑、耐特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102民初24081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16 |
耐特建设有限公司、陈轻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1)辽0102民初13191号 | 冻结被申请人陈轻骑银行账户共计8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0-31 |
耐特建设有限公司、陈轻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1)辽0102民初13191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10-31 |
申请执行人侯东博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辽0103执恢769号 | 申请执行人侯东博与被执行人吕洪泽、耐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06 |
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华剧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3)沈和执字第0198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11-13 |
沈阳中建华兴管道连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03民初10899号 | 一、被告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建华兴管道连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128.32元; 二、被告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建华兴管道连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128.32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耐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31 |
侯东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辽0103执183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7-30 |
吕洪泽与侯东博、耐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辽01民终8180号 | 一、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吕洪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侯东博借款本金384861.64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吕洪泽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共计28680元。由吕洪泽、耐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396元,由侯东博负担10284元,公告费800元,由吕洪泽、耐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26 |
侯东博与吕洪泽、耐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辽0103民初4413号 | 一、被告吕洪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侯东博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耐特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侯东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洪泽、被告耐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赵胜利与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北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28号 | 一、被告被告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胜利工程款人民币189309元; 二、被告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胜利工程款人民币189309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赵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9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10-24 |
高崇峰与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北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29号 | 一、被告被告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崇峰工程款人民币282687元; 二、被告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崇峰工程款人民币282687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高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10-24 |
辽宁中华剧场与辽宁耐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309号 | 驳回辽宁中华剧场的再审申请 | - | 201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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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449092 | - | 2019-03-27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449090 | - | 2019-03-27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449091 | - | 2019-03-27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076565 | - | 2017-03-16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0513390 | - | 2014-05-18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077142 | - | 2017-04-04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0513387 | - | 2018-01-04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076567 | - | 2017-03-16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1449819 | - | 2019-04-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21021081 | 2016-06-27 | 2021-06-27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321021088 | 2016-04-01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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