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 张雄英
- 注册资本: 2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时间: 2001-06-18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新区兴才街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3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2次
招标金额
47,249,612元
供应商
12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雄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农村信用联社、兴和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2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924720155473E
- 纳税人识别号 152627701398322
- 组织机构代码 720155473
- 曾用名 兴和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627000000797
- 登记机关 兴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3
- 营业期限 2001-06-18~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新区兴才街18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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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企业法人 | 26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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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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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世忠(负责人) | 彭国华(负责人) | 2019-01-03 |
负责人变更 | - | 彭国华 | 2019-01-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世忠(负责人)[退出] | 彭国华(负责人)[新增] | 2019-01-03 |
负责人变更 | - | 彭国华 | 2019-01-0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世忠(负责人) | 彭国华(负责人) | 2019-01-03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张振发 | 2016-06-08 |
联络人员变更 | - | 魏润平 | 2016-06-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其他 | 2013-01-0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8000 | 26000 | 2013-01-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2013-01-0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0000 | 8000.0000 | 2011-12-3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205.0000 | 5000 | 2010-06-2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陈彦 | 李世忠 | 2009-05-0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存款、贷款、结算业务、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委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业务;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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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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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4-3201653 | - | - | - | 0474-****653 | - | 71 |
0474-3202036 | - | - | - | 0474-****036 | - | 71 |
张** | - | 1571****995 | - | - | 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和自助终端、工程监理 | 86 |
联系人共 4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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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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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资产处置 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0.01 | 2024-08-20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评估机构服务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20.00 | 2024-08-15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水岸新城浦园商业房转让 | 招标公告 | 商业房转让 资产转让项目 | 内蒙古-鄂尔多斯 | 1360.00 | 2024-07-02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乌素信用社改扩建项目工程监理【网上竞价】 | 招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 | 2024-04-08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乌素信用社改扩建工程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改扩建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319.06 | 2024-04-0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乌素信用社改扩建工程项目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改扩建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77.01 | 2024-04-02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乌素信用社改扩建工程项目开标记录表 | 中标公告 | 改扩建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 | 2024-03-18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入围询比项目 | 招标公告 | 资产处置服务机构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 | 2024-02-22 |
兴和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和自助终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自助终端 互联网医院信息化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 | 2023-11-16 |
兴和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和自助终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和自助终端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140.00 | 2023-10-27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大街分社室内装修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90.09 | 2023-05-08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大街分社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招标公告 | 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93.07 | 2023-04-09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大分社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招标公告 | 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93.07 | 2023-03-29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60.68 | 2023-03-27 |
兴和县旧城马桥街(原武装部大门南侧)兴和县联社原东梁分社营业场所(商业房产)转让(二次挂牌) | 招标公告 | 营业场所 耕地出租 住宅楼2幢332室转让 商业房产转让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36.69 | 2023-03-14 |
兴和县新城区电信大楼东侧兴和县联社原二台子信用社营业场所(商业房产)转让(二次挂牌) | 招标公告 | 信用社营业场所商业房产转让 耕地出租 房地产 营业用房 住宅楼2幢332室转让 房产转让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110.39 | 2023-03-1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 招标公告 | 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室内装修工程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62.31 | 2023-03-09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分社室内装修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76.51 | 2023-03-09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分社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招标公告 | 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81.53 | 2023-02-16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餐厅工作人员、门卫、维修等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门卫维修 餐厅工作人员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74.67 | 2023-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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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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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东恒工程有限公司 | 3 | 1 | 90.09 | 2023-05-08 |
2 | 内蒙古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 | 1 | 60.68 | 2023-03-27 |
3 | 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2 | 1 | 76.51 | 2023-03-09 |
4 | 乌兰察布市森洲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 | 4 | 224.64 | 2023-01-03 |
5 | 内蒙古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89.48 | 2022-10-10 |
6 | 内蒙古徽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96.60 | 2022-07-08 |
7 | 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3 | 2 | 400.01 | 2021-10-11 |
8 |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0.64 | 2021-07-26 |
9 |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3 | 2 | 211.44 | 2021-04-06 |
10 | 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108.05 | 2021-04-01 |
11 | 上海米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70.00 | 2021-02-20 |
12 | 内蒙古昊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53.09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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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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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内0924民初1232号 | 一、被告贾海英、王庆华向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22年8月12日的利息17153.32元,本息合计47153.32元。 二、被告贾海英、王庆华支付2022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罚息,该利息以未付清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74元,由被告贾海英、王庆华负担489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该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郭咏梅法官承办(2022)1232 号案件标的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帐号:×××4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9-03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庆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内0924民初676号 | 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7-27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内0924民初523号 | 驳回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元,退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内0924民初707号 | 准予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6-2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内0924民初834号 | 本案按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6-2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内0924民初461号 | 准许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6-17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994号 | 驳回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4-06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036号 | 准予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3-22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479号 | 一、被告杨栋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21年1月5日利息13533.33元,本息合计213533.3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二、被告杨栋从2021年1月6日起至还清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签订的利率计算办法继续计算利息和罚息。 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1.5元,由被告杨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3-18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833号 | 本案按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0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津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832号 | 本案按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1-21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忻平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034号 | 一、被告忻平生、张存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截止2021年5月14日的利息212690.24元,本息合计472690.24元,款于判决生效后给付; 二、被告忻平生、张存芳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按月息13.213125‰计算); 三、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忻平生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原总工会楼下)不动产(不动产号0××5)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魏法官,1034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103203832617,账号:0532××××0946。 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被告忻平生、张存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12-11 |
张义、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900号 | 一、被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除原告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记录; 二、被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2-11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065号 | 一、被告王晓宾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368865.2元,本息合计668865.2元。 二、被告王晓宾支付2021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4.60625‰计算)。 三、被告杨君玉在其提供的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地段房屋不动产(不动产证号:00××77)抵押物范围内对被告王晓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案号:(2021)内0924民初1065号,承办法官:李月梅,用途: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账号:05×××46。 案件受理费1048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45元,由被告王晓宾负担,被告杨君玉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12-04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东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066号 | 一、被告张东辉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8937.13元及截止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136296.36元,本息共计305233.49元。 二、被告张东辉支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0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5.375‰计算)。 三、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包建文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新城区房屋不动产(不动产证号:0009981)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案号:(2021)内0924民初1066号,承办法官:郭咏梅,用途: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账号:0532××××0946。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张东辉负担,被告包建文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11-16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895号 | 一、被告郭锦明、苏永枝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1年5月14日利息43216.29元,本息合计93216.29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给付。 二、被告郭锦明、苏永枝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还清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签订的利率计算办法继续计算利息和罚息。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被告郭锦明、苏永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15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203号 | 驳回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全额退付514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15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荣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844号 | 一、被告白荣霞、杨东东偿还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1年4月28日利息16180.85元,本息共计66180.85元。款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2月30日前本利全部还清。 二、被告白荣霞、杨东东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还清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签订的利率计算办法继续计算利息和罚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被告白荣霞、杨东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15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1037号 | 一、被告郭占军、田晓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113418.9元,本息合计263418.9元,款于判决生效后给付; 二、被告郭占军、田晓红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按月息13.213125‰计算); 三、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郭占军、田晓红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新城区房屋(不动产证号:00××16)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魏法官,1037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103203832617,账号:05×××46。 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由被告郭占军、田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规定即为 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11-15 |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内0924民初848号 | 准许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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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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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020)内09民终130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审(一审)诉讼地位 |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19)内09民终1398号 | (2019)内09民终1398号 | 被上诉人 |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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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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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448217 | 2013-09-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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