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朱宏锋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7-22
-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13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9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88
专利数排名
前 50%
专利总数
18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宏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义乌安冬、安冬、安冬电器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Yiwu Ando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82753003548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3003548
- 曾用名 义乌市豪杰塑胶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82000060639
- 登记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04
- 营业期限 2003-07-22~
-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13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取暖电器
- 公司简介 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创办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壁炉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全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设有研发中心,并且拥有义乌市UL认可的认证实验室,先后通过CCC、ISO、ETL、TUV、UL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等重要认证。先后荣获义乌市*企业、义乌市科技型企业、义乌市百强企业、义乌市工业企业“五十”强及自主*企业等称号。公司作为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炉具*委员会副会长单位,参与制定了“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试验方法”、“生物质固体成..&&&查看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朱宏锋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吴瑞昌 | - | - | 0.00% |
刘云英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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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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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78200006063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3003548C | 2015-11-04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家用取暖电器、钢铁制家用炊事器具、环保设备制造(以上经营范围不含电镀)、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家用取暖电器、钢铁制家用炊事器具、环保设备、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以上经营范围不含电镀)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5-11-0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33078200006063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3003548C | 2015-11-0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取暖电器、钢铁制家用炊事器具、环保设备制造(以上经营范围不含电镀)、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取暖电器、钢铁制家用炊事器具、环保设备、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以上经营范围不含电镀)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5-11-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5-07-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 邵小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刘云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5-07-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姓名: 吴瑞昌;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刘云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朱宏锋;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7-14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5-07-14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吴瑞昌; 出资额: 30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刘云英; 出资额: 1200; 百分比: 40%姓名: 朱宏锋; 出资额: 1800; 百分比: 60% | 2015-07-14 |
负责人变更 | 吴瑞昌 | 朱宏锋 | 2015-07-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邵小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X;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刘云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5-07-14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吴瑞昌;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刘云英;出资额:****;百分比:**%姓名:朱宏锋;出资额:****;百分比:**% | 2015-07-14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刘云英;出资额:****;百分比:**%姓名:朱宏锋;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吴瑞昌;出资额:****;百分比:***% | 2015-05-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姓名: 刘云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宏锋;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吴瑞昌;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5-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5-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刘云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宏锋;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吴瑞昌;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5-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刘云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邵小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X;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5-05-1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刘云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宏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邵小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吴瑞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5-05-18 |
负责人变更 | 朱宏锋 | 吴瑞昌 | 2015-05-18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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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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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60689874 | - | - | - | - | - | 70 |
楼** | - | - | - | 0579-8****871 | - | 72 |
5** | - | - | - | 5****165-871 | - | 72 |
联系人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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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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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执8417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84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2民初9445号 | 一、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58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利息、复利合计1202168.21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9月30日;复利已算至2017年5月25日;此后复利按各自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公文袋自动成型机1台,伺服马达电脑式资料袋封切机1台,高速PP聚丙烯吹袋机1台,CPP薄板制造机1台,内页点火焊机1台,背条机1台,可调式电热台2台,厚板制造机1台,平压平自动烫金模切机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41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义乌市房地产【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105-00978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58420、c00158421、c00169393号;他项权证:义乌房他证苏溪字第c××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0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对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8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马海忠对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朱桂高、余春平对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132元,由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马海忠、朱桂高、余春平、王政负担。鉴定费662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33100元,由被告朱桂高负担3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0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7民终1138号之二 | 本案按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6-04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782民初7586号 | 一、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编号891112015003792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利、罚息为452483.83元;复息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为65371.85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编号891112016004240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为644157.34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赵贤昌、许明芳、朱宏峰、刘云英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05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2民初20807号 | 一、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止为1802273.9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赵贤昌、许明芳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8元,由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12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江塑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2民初20819号 | 一、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3日止为1351691.83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朱宏锋、刘云英、赵贤昌、许明芳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1元,由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12 |
朱桂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民辖终8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18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2执227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2执227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782民初13627号 | 一、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43016.17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赵贤昌、许明芳、朱宏锋、刘云英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8元,由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3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旭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6)浙0782民初11703号 | 本案按郑雄庆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6-09-0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旭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6)浙0782民初11700号 | 本案按石新达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6-09-0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义商初字第5630号 | 一、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1777.22元)。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刘云英、朱宏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建材城B12幢××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157150号,土地证号:东阳国用(2012)第3-643号。最高额4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刘云英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3幢15号305、15号306、33-1号、35号、36号、43-1号等店铺和办公楼【房产证号:沪房地奉字(2008)第007109、007110、007111、007112、007113、007114号,最高额40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欢乐球厂,被告朱宏锋、刘云英、朱桂高、余春平、杨可武、朱爱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84474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照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05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万业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782民初7791号 | 一、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2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朱宏锋、刘云英、方炳法、万王芳、义乌市万业康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92元,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2元,由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21184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0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婺商初字第2667号 | 一、被告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163554.83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9月7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江塑料厂、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季忠民、黄小琴对被告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44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4-1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90号 | 一、被告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国内信用证垫付款本金人民币31881250元及相应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9965000元罚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息、本金12954500元罚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息、本金8961750元罚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息)。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南工业区芳山路13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佛堂字第c00124004、c00124005、c00124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100-00700号,最高额9000万元】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义乌市望江塑料厂、许明芳、赵贤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义乌市金星电子有限公司、许福香、许仍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21元,由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1844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3-02 |
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金义民初字第864号 | 一、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建的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一、二、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124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70元,由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007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12-0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义商初字第5769号 | 一、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4999971.94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朱宏锋、刘云英、义乌市望江塑料厂、赵贤昌、许明芳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3元,由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868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12-0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万业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义商初字第5526号 | 一、被告义乌市万业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万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方炳法、万王芳、朱宏锋、刘云英、方江义、陈梅芳对上述款项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519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01038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12-02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金义商初字第4752号 |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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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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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信息 | 91330782753003548C001Y | 2020-06-29 | 2025-06-28 |
CCC认证证书 | 2018010707138453 | 2019-09-29 | 2021-10-2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0010707403062 | 2019-09-27 | 2024-09-2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0010707402141 | 2019-09-06 | 2024-09-06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09010707382608 | 2019-08-05 | 2024-08-0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619Q30593R4M-HZ | 2019-06-28 | 2022-06-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616Q20584R3M-HZ | 2016-06-28 | 2019-06-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616Q30584R3M-HZ | 2016-06-28 | 2019-06-27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333000064 | 2013-08-12 |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613E20090R2M | 2013-06-28 | 2016-06-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613Q20425R2M | 2013-06-28 | 2016-06-2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08010707286949 | 2008-07-31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06010707179563 | 2006-04-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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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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