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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朴宰佑(PARK JAEWOO)
  • 注册资本: 559.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2-0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天山西路567号3楼D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NEXEN TIRE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朴宰佑(PARK JAEWOO)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耐克森轮胎、上海耐克森、耐克森
  • 注册资本 559.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9.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Nexen Tire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585298796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585298796C
  • 组织机构代码 5852987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669161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01
  • 营业期限 2011-12-01~2031-11-3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51号六幢315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胎、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雪地胎、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用品
  • 公司简介 80年发展历史,专一生产乘用车轮胎,业务遍及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Nexentire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监事备案 KWAK BYEONG SEOK LEE SEONGPIL 2024-03-01
法定代表人变更 姜钟福(KANG JONGBOK) 朴宰佑(PARK JAEWOO) 2024-03-01
董事备案 GOO BONHYONG;PARK KANGCHEOL;姜钟福 KANG JONGBOK KWAK BYEONG SEOK;AHN HEE SE;朴宰佑(PARK JAEWOO) 2024-03-01
主要人员变更 GOO BONHYONG;PARK KANGCHEOL;姜钟福 KANG JONGBOK KWAK BYEONG SEOK;AHN HEE SE;朴宰佑(PARK JAEWOO) 2024-03-01
主要人员变更 KWAK BYEONG SEOK LEE SEONGPIL 2024-03-01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3-07-17章程备案 2023-12-18 章程修正案 2024-01-02
经营范围变更 轮胎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轮胎销售;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02
章程变更 2016-06-22章程备案 2022-01-04 章程修正案 2022-02-28
负责人变更 金弘相(KIM HONG SANG) 姜钟福(KANG JONGBOK) 2022-02-28
主要人员变更 GOO BONHYONG;PARK KANGCHEOL PARK KANGCHEOL;GOO BONHYONG;姜钟福 KANG JONGBOK 2022-02-28
主要人员变更 BAE JUNG YEOL KWAK BYEONG SEOK 2020-05-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BAEJUNGYEOL KWAKBYEONGSEOK 2020-05-14
主要人员变更 LEE HYUN JONG;HWANG DONG JIN HWANG DONG JIN;LEE HYUN JONG 2018-03-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LEEHYUNJONGHWANGDONGJIN HWANGDONGJINLEEHYUNJONG 2018-03-12
负责人变更 金东赫(KIM DONG HYUK) 金弘相(KIM HONG SANG) 2018-03-12
负责人变更 朴康喆(PARK KANGCHEOL) 金东赫(KIM DONG HYUK) 2017-01-16
主要人员变更 LEE HYUN JONG BAE JUNG YEOL 2016-10-24
章程变更 2013-07-17章程备案 2016-06-22章程备案 2016-10-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KANGHOCHAN;LEEBYUNGWOO HWANGDONGJIN;LEEHYUNJONG 2016-10-24
地址变更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567号3楼D室 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51号六幢315室 2016-10-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沪会展关 3105941669 2012-01-1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HWANG DONG JIN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yh.p*****xentire.com 021-6****091 - 74
LEE SEONGPIL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PARK KANGCHEOL 董事 -
GOO BONHYONG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达县XX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05民初22887号 一、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联兴轮胎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 二、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联兴轮胎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夏忠琼、被告蒋雪松、被告贺南英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联兴轮胎经营部的债务向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忠琼、被告蒋雪松、被告贺南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的部分向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联兴轮胎经营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联兴轮胎经营部、被告夏忠琼、被告蒋雪松、被告贺南英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7-01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南京龙兴伟业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2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81.10元,由上诉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9-26
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5执350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9-24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恒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5执11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7-30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玉蛟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作芳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5执298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7-30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嘉世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5执2706号 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270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7-29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楚杰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艳莉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2018)沪0105执3498号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 2021-07-29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杨丽花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执3620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杨丽花、周紫霞钱款人民币XXXXXXX.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0-09-30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05执129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9-01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05执异63号 驳回异议人郑永德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 2020-08-03
王鸿滨与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6)沪0105民初7447号 一、解除原告王鸿滨、被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广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二、被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协助原告王鸿滨办理原告名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XXX号综合楼1栋-1至-2层3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XXXXXXXXXX号)上抵押权的涤除事宜。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8360元,由被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9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湘乡市军宏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34367号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周紫霞、湘乡市军宏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5-08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湘乡市军宏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34367号之一 准许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乡市军宏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 2020-05-08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杨丽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34367号 一、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48591.39元; 二、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1348591.3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与抵押人杨丽花协议,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XXX号英祥苑8栋1402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110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杨丽花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周紫霞、杨丽花对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周紫霞、杨丽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6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长沙市泽南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杨丽花、周紫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08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邓环球等抵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权纠纷 (2020)沪01民终111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上诉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4-03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程进抵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权纠纷 (2020)沪01民终111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上诉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4-03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程进抵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权纠纷 (2020)沪01民终11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上诉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4-03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临沂雅度贸易有限公司、张福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5民初371号 一、被告临沂雅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39473元; 二、被告临沂雅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4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计2446元,由被告临沂雅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2800元,由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14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恒辰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5民初14698号 一、被告张家口恒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73155.75元; 二、被告张家口恒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3155.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7.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98.70元,由被告张家口恒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14
乌鲁木齐广盟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5民初7520号 一、被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广盟商贸有限公司形象店费用83816.40元、2013年3月至7月期间的零售返利368636元; 二、被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广盟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广盟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86.1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广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2486.10元(已预缴),被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4

网店

网店名称 电商平台
耐克森轮胎品牌自营店 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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