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晓翠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0-12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玉秀路39号9幢1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晓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上海佳迈、佳迈家居用品、佳迈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Jiamai Household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708003666XT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708003666XT
- 组织机构代码 0800366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7003059718
- 登记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30
- 营业期限 2013-10-12~2033-10-11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无纺布
- 公司简介 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国家历史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人间天堂”的姑苏苏州。公司主要经营湿巾化妆棉湿巾盒注塑精密注塑吹塑桶装湿巾盒装湿巾干拖垫尘掸双色注塑卸妆棉痔疮湿巾婴儿湿巾洁厕剂洗衣液成立,注册资金1万万元。自成立坚持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聚焦产品和服务创新,力争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期待您的来电,合作共赢,再创佳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晓翠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郑效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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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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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制品、无纺布制品加工、销售,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无纺布制品销售,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30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20-04-24章程修正案 | 2020-04-30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松江区玉秀路39号9幢102室 | 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 2020-04-30 |
负责人变更 | 郑效 | 陈晓翠 | 2013-11-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晓翠;郑效 | 郑效;陈晓翠 | 2013-11-07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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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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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 - | 1881****951 | - | - | - | 84 |
郑效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3939808*****.com | 021-5****216 | - | 74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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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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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三机床厂与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6699号 | 一、被告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第三机床厂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56859.59元(租赁保证金37500元已抵扣); 二、被告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第三机床厂电费96973.39元; 三、被告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第三机床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42736.7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为4679.67元;第二段以96973.7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6元,减半收取6533元,由原告上海第三机床厂负担3921.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6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9 |
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民终3303号 |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佳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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