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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林良伟
  • 注册资本: 14513.29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6-02
  • 办公地址: 云安区镇安镇河东村委会(镇安镇公路养护中心对面)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1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良伟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绿量、绿量电池材料、绿量
  • 注册资本 14513.29万元
  • 实缴资本 14513.29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GREEN POWER BATTERY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5300675216096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53006752160962
  • 组织机构代码 675216096
  • 曾用名 云浮市绿量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5323000001397
  • 登记机关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29
  • 营业期限 2008-06-02~
  • 注册地址 云安区镇安镇河东村委会(镇安镇公路养护中心对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干电池、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线材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广州中建旅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1500.00万元 51.00%
黎家业 自然人股东 - 0.55%
黄秦秀 - - 0.00%
黄秦林 - - 0.00%
陈敬秋 - - 0.00%
肖永青 - - 0.00%
林良英 自然人股东 - 1.58%
林良智 自然人股东 - 7.22%
林良伟 自然人股东 - 32.00%
林思研 自然人股东 - 6.70%
李敬文 - - 0.00%
李庆波 自然人股东 - 0.95%
岑培富 - - 0.00%
代表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云安区镇安镇河东村委会(镇安镇公路奍护中心对面) 云安区镇安镇河东村委会(镇安镇公路养护中心对面) 2016-01-29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4503.2911 14513.2911 2015-07-24
股东变更 林良伟,执行董事;林良智,经理;林思研,监事[退出 李庆波,董事;[新增]林良伟,董事长;林良英,监事;[新增]林良智,董事;林良智,经理;王瑞民,董事;[新增]肖永青,监事长;[新增]姚敏辉,董事;[新增]岑培富,监事(职工代表)[新增 2015-07-0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30 1222 2015-07-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良伟,执行董事;林良智,经理;林思研,监事 李庆波,董事;林良伟,董事长;林良英,监事;林良智,董事;林良智,经理;王瑞民,董事;肖永青,监事长;姚敏辉,董事;岑培富,监事(职工代表) 2015-07-02
名称变更 云浮市绿量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7-02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5-07-02
股东信息变更 林良伟,执行董事;林良智,经理;林思研,监事 李庆波,董事;林良伟,董事长;林良英,监事;林良智,董事;林良智,经理;王瑞民,董事;肖永青,监事长;姚敏辉,董事;岑培富,监事(职工代表) 2015-07-02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5-06-18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5-06-18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5-06-10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14503.29 2015-06-10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5-06-10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5-06-10
股东变更 陈敬秋,监事;黄秦秀,董事;林良伟,董事长;林良智,董事,总经理;林思研,监事 林良伟,执行董事;林良智,经理;林思研,监事 2015-06-04
地址变更 云安县镇安镇河东村委会(镇安镇公路奍护中心对面) 云安区镇安镇河东村委会(镇安镇公路奍护中心对面) 2015-06-04
股东信息变更 陈敬秋,监事;黄秦秀,董事;林良伟,董事长;林良智,董事,总经理;林思研,监事 林良伟,执行董事;林良智,经理;林思研,监事 2015-06-04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销售:无铅环保新型锌锰干电池;锌锭冷轧加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微晶锌板、锌合金型材、环保电池材料、电池材料生产设备、黑色金属、钢材、线材、微晶锌版腐蚀添加剂。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前不得经营;专营专控的按专项规定经营】 生产、加工、销售:无铅环保新型锌锰干电池;锌锭冷轧加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微晶锌板、锌合金型材、环保电池材料、电池材料生产设备、黑色金属、钢材、线材、微晶锌版腐蚀添加剂。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2014-08-14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1000.00 2014-08-14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销售:无铅环保新型锌锰干电池;锌锭冷轧加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微晶锌板、锌合金型材、环保电池材料、电池材料生产设备、黑色金属、钢材、线材、微晶锌版腐蚀添加剂(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除外)。 生产、加工、销售:无铅环保新型锌锰干电池;锌锭冷轧加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微晶锌板、锌合金型材、环保电池材料、电池材料生产设备、黑色金属、钢材、线材、微晶锌版腐蚀添加剂。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许可未获许可前不得经营;专营专控的按专项规定经营】 2012-10-3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罗定海关 4429962024 2012-11-1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7、2019 - - greenpower8*****6.com 0766-****768 - 74
陈** - 1353****589 - - - 81
林良智 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2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良智 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
林良英 董事,监事 -
李庆波 董事 -
殷开红 销售部总经理,经理 -
林良伟 董事长,监事,经理 -
王瑞民 董事 -
姚敏辉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康燕清、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民初1136号 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投资款180000元及从2015年6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收益给原告康燕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该款原告康燕清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6
姚继成、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粤53民终123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6元,由上诉人姚继成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7-23
枝江市华豪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583民初687号 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枝江市华豪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7785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3183元,由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01
李庆波、朱金爱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9545号 驳回李庆波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 2022-01-05
李庆波、袁国兴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7999号 驳回李庆波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1-05
佛山市顺弘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执13022号之一 本院(2021)粤0606执13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2-01-04
袁国兴、李庆波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03民初5026号之一 驳回原告袁国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8元,退还原告袁国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2-01-04
朱金爱、李庆波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03民初7033号 驳回原告朱金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8元,退还原告朱金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2-01-04
李日红、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021)粤5303民初423号 一、限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投资款308000元给原告李日红; 二、限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以30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收益给原告李日红; 三、驳回原告李日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31
冼嘉雯、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021)粤5303民初422号 一、限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投资款616000元给原告冼嘉雯; 二、限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分别以280000元、33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7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收益给原告冼嘉雯; 三、驳回原告冼嘉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良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3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供用电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民初397号 一、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电费合计134895.16元,限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 二、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9.09元(计至2021年7月14日止)及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134895.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限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 三、被告何汝其对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5元(该款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负担598元,被告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汝其负担2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31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行政 (2021)粤5303执155号 - 被执行人 2021-12-23
刘辉、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执357号 - 被执行人 2021-12-18
何火王、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执359号 - 被执行人 2021-12-18
林良伟、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执360号 - 被执行人 2021-12-18
利卓雄、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粤5303执16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8
萧艳梅、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粤5303执1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8
卜嗣华、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执361号 - 被执行人 2021-12-18
叶金智、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粤5303执159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8
叶新带、广东绿量电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粤5303执356号 - 被执行人 2021-12-18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4917Q12332R2M 2017-12-07 2020-12-0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CTC04917E10635R0M 2017-08-23 2020-08-22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44002279 2016-11-30 2019-11-3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4914Q11749R1M 2014-12-09 2017-12-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4912Q10127R0M 2012-01-16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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