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玮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1-12-05
- 办公地址: 广州越秀区广东高速公路大厦21楼全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9次
中标金额
4,326,613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玮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州安得利福斯、安得利福斯、安得利福斯食品、安得利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gliss Guangzhou Food Service Co.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732965529Q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732965529Q
- 组织机构代码 732965529
- 曾用名 广州市廉佳胜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400059304
- 登记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13
- 营业期限 2001-12-05~2028-01-11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21层全层(仅限办公)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其他食品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体检、保健/药品/医疗->消费医疗->健康体检、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干货、餐饮/小吃/甜点、服务/休闲/出行、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糖果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安得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900.00万元 | 90.00% |
区飘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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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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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4-05-13 |
董事备案 | 区飘,庄伟文,陈世明 | 麦君瀚,区飘,庄伟文 | 2024-05-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区飘,庄伟文,陈世明 | 麦君瀚,区飘,庄伟文 | 2024-05-13 |
经理备案 | 谢国基 | 张玮君 | 2024-05-13 |
主要人员变更 | 谢国基 | 张玮君 | 2024-05-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谢国基 | 张玮君 | 2024-05-13 |
主要人员变更 | KANG BOON HEE(江文喜),区飘,陈世明 | 庄伟文,区飘,陈世明 | 2023-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KANG BOON HEE(江文喜),区飘,陈世明 | 庄伟文,区飘,陈世明 | 2023-09-06 |
董事备案 | KANG BOON HEE(江文喜),区飘,陈世明 | 庄伟文,区飘,陈世明 | 2023-09-06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3-09-06 |
联络人员变更 | 吴倩盈 | 程舒曼 | 2022-10-12 |
联络员备案 | 吴倩盈 | 程舒曼 | 2022-10-12 |
其他事项备案 | 1 | 2 | 2022-10-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939号1栋117室 | 2022-10-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调味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酒类零售;肉制品零售;酒类批发;调味品零售;乳制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水果批发;干果、坚果批发;蔬菜批发;食用菌批发;海味干货批发;蛋类批发;水产品批发;生鲜家禽批发;鲜肉批发(仅限猪、牛、羊肉);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水果零售;干果、坚果零售;蔬菜零售;食用菌零售;鲜肉、冷却肉配送;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冷冻肉零售;海味干货零售;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蛋类零售;水产品零售;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生鲜家禽零售;冷冻肉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烟草制品零售除外); |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鲜蛋批发;搪瓷制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居用品销售;鲜肉批发;新鲜蔬菜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牲畜销售;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豆及薯类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装卸搬运;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盐批发;供港澳活畜禽经营;转基因种畜禽经营;种畜禽经营;食用菌菌种经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小食杂;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库经营 | 2022-10-12 |
执照副本变更 | 1 | 2 | 2022-10-12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10-1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21层全层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21层全层(仅限办公) | 2022-10-12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21层全层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21层全层(仅限办公) | 2022-10-1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调味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酒类零售;肉制品零售;酒类批发;调味品零售;乳制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水果批发;干果、坚果批发;蔬菜批发;食用菌批发;海味干货批发;蛋类批发;水产品批发;生鲜家禽批发;鲜肉批发(仅限猪、牛、羊肉);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水果零售;干果、坚果零售;蔬菜零售;食用菌零售;鲜肉、冷却肉配送;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冷冻肉零售;海味干货零售;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蛋类零售;水产品零售;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生鲜家禽零售;冷冻肉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烟草制品零售除外); |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鲜蛋批发;搪瓷制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居用品销售;鲜肉批发;新鲜蔬菜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牲畜销售;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豆及薯类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装卸搬运;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盐批发;供港澳活畜禽经营;转基因种畜禽经营;种畜禽经营;食用菌菌种经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小食杂;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库经营 | 2022-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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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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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20-8****811 | - | 72 |
杨** | - | 1392****255 | peter*****gliss.com.hk、*****glissgz.com | 020-8****441-839、020-8****441 | - | 88 |
利华棠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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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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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食材饼房类季度采购项目2024年9月16日-2024年12月15日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冻品 食材饼房 | 广东-广州 | - | 2024-10-15 |
总统牛油粒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广东-广州 | - | 2020-07-31 |
总统牛油粒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广东-广州 | 44.00 | 2020-07-31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奶酪、干酪类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干酪类 奶酪 | 广东-广州 | 315.16 | 2019-11-19 |
南联牛乳食品类(包2)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牛乳食品类 | 广东-广州 | 50.10 | 2019-11-07 |
南联广州总部奶酪、干酪类项目续约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干酪类项目 奶酪 | 广东-广州 | 23.40 | 2019-11-01 |
广州南联奶酪类(包3)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奶酪类 | 广东-广州 | - | 2018-12-28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原料供应商库询价项目 | 中标公告 | 小额原料供应商库 | 广东-广州 | - | 2018-12-26 |
南联乳制品类和奶酪类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奶酪类项目 乳制品类 | 广东-广州 | - | 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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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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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 5 | 5 | 409.26 | 2020-07-31 |
2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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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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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对现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2民初19970号 | 一、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对现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对现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16537.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6537.5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对现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962.5元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广州市对现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清退,由被告广州市对现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8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宝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2675号 | 被告广州市宝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64.53元和欠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3164.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0.17元,由被告广州市宝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原告 | 2022-07-01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喜普爱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执19980号 | 终结本院(2020)粤0104执19980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04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尚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35971号 | 一、被告广州尚加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3598.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以2852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以5693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1日以10033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以10639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598.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元、保全申请费1087.99元,均由被告广州尚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2-02-21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30643号 |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60元和违约金42.6元;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清偿上述债务不足的,由被告袁鹏负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执手烘焙馆、袁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2-21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超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7203号 | 驳回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4元,由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1-10-09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微锋餐饮有限公司、苏得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24038号 | 一、被告广州微锋餐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067.74元及利息(以41067.74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被告广州微锋餐饮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苏得时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微锋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得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微锋餐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6元,由被告广州微锋餐饮有限公司、苏得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4-01 |
李家逊与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粤0103民初2047号 | 准许原告李家逊撤回对被告李洪、第三人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元,由原告李家逊负担 | 第三人 | 2019-11-19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邓光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粤01民终210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2-31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艾馥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113执766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10-20 |
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爱馥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006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113民初2006号 | 被告广州艾馥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460元及利息(以554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广州艾馥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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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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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33709-2013-AQ-RGC-RVA | 2019-03-18 | 2022-05-2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4401040032850 | 2016-06-08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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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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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issjp.com | anglissjp.com | 粤ICP备16071036号-1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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