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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

  • 法人: 林金钢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2-08
  • 办公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横坂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金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宇顺鞋塑、晋江宇顺、宇顺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jiang Yushun Shoe Plast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15435491X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15435491XN
  • 组织机构代码 1543549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53795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08
  • 营业期限 2002-02-08~2052-02-08
  • 注册地址 晋江陈埭横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休闲鞋、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登山鞋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是鞋底、MD一次、MD二次、RB大底、橡胶鞋底、MD鞋底、MD登山鞋底、橡胶登山鞋底、橡胶休闲鞋底、橡胶滑板鞋底、橡胶足球鞋底、橡胶底片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横板林村,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林金钢 自然人股东 - 44.00%
林江桥 自然人股东 - 38.00%
林江山 自然人股东 - 18.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 副本数:1 本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6-04-0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500.00万 1800.00万 2006-04-30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鞋、鞋底制造。(卫生许可证期限 2006年3月24日止)(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鞋、鞋底制造。(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6-04-30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林江山 90.000000万元 林江桥 190.000000万元 林金钢 220.000000万元 林江山 324.000000万元 林江桥 684.000000万元 林金钢 792.000000万元 2006-04-30
名称变更变更 股份合作制 有限责任公司 2002-02-0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30万, 500万。 2002-02-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50****770 - - - 84
刘** - 1395****864 - 0595-8****212 - 86
林** 经理 1380****338 - 0595-8****212 - 95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金钢 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宇顺厂房扩建项目 招标公告 厂房扩建项目 福建-泉州 - 2019-05-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丁址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582民初1145号 被告丁址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15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被告丁址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4
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闽0502执2157号之二 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5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06-29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君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执字第754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6-07-14
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巧威鞋服有限公司、李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民初字第6836号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巧威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73814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由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巧威鞋服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4-29
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8377号 被告陈志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32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7-22
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君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8378号 被告福建君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21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7-22
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8788号 本案按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15-01-20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达禅鞋服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执行字第2536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4-12-24
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惠民初字第4507号 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37751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63元,减半收取3482元,由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1-05
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达禅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3824号 被告晋江达禅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619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9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99元,由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负担999元,被告晋江达禅鞋服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8-22
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鲤执行字第545号 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4-06-30
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鲤民初字第73号 被告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宇顺鞋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76693元及其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14元,减半收取为11707元,由被告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4-15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登记信息 9135058215435491XN001W 2020-06-30 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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