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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宋亚东
  • 注册资本: 3012.6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7-28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东路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宋亚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参美工贸、黑龙江参美、参美工贸集团
  • 注册资本 3012.60万元
  • 实缴资本 3012.6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35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00758696355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86963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300100000184
  • 登记机关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9
  • 营业期限 1998-07-28~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东路10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渔产品批发->谷物、豆及薯类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矿泉水、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人参
  • 公司简介 介绍:&&&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单位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东路,交通便利,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本单位将本着“以人为本、绩效理念、团队精神、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继续为广大群众服务。前程似锦、任重道远,我们将始终秉承“诚信服务、尽善尽美”的服务理念,欢迎电话咨询04558259226。&&&资产总计:57366&&&营业收入:1951&&&主营收入:1951&&&主营:药品加工&&&行业代码:2740,注册类型:159,营业状况:1,隶属关系:50,机构类型:10&&&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贸易型,&&&注册资金:100万以下万&&&企业规模:550人&&&营业面积:955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宋亚东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20 长期 2019-03-20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谷物、薯类、豆类、蔬菜、园艺作物、中药材种植;内陆养殖;计算机维修;应用软件、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公司产品售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器材销售(以上各项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只限分公司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山泉水加工(桶装、瓶装)。 一般经营项目:谷物、薯类、豆类、蔬菜、园艺作物、中药材种植;内陆养殖;计算机维修;应用软件、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公司产品售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器材销售(以上各项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只限分公司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山泉水加工(桶装、瓶装)。保鲜人参经销。 2013-04-15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谷物、薯类、豆类、蔬菜、园艺作物、中药材种植;内陆养殖;计算机维修;应用软件、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公司产品售后咨询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只限分公司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山泉水加工(桶装、瓶装)。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谷物、薯类、豆类、蔬菜、园艺作物、中药材种植;内陆养殖;计算机维修;应用软件、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公司产品售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器材销售(以上各项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只限分公司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山泉水加工(桶装、瓶装)。 2012-04-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宋**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0455-****226、0455-****286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 smt*****3.com 0455-****28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cmt*****3.com 0455-****226 - 74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宋亚东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宋亚东、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执异16号 一、准许被执行人宋亚东撤回对本院(2021)黑12执14号执行通知的异议申请; 二、驳回被执行人宋亚东要求解除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工资账户的异议请求; 三、驳回被执行人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11-30
王向宏、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黑12民终171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上诉人王向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24
王向宏与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黑1202民初2414号 驳回原告王向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被告 2019-10-28
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丁磊、黑龙江省黄金路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黑12民终15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参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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