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程振龙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8-15
- 办公地址: 柳江县塘头村下屯南环路10号3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振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柳州靖飞、靖飞汽车、靖飞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万元
- 英文名 Liuzhou Jingfei Automobile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221579445737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94457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208200018160
- 登记机关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09
- 营业期限 2011-08-15~2031-08-14
- 注册地址 柳州市柳江区塘头村下屯南环路10号3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半挂车
- 公司简介 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08月15日,注册地址在柳州市柳江区塘头村下屯南环路10号3楼,主要从事“梁通牌”半挂车、商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蒋佳霖 | - | - | 100.00% |
罗家平 | - | - | 100.00% |
程振龙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梁金明 | - | - | 40.00% |
吴贤琨 | - | - | 70.00% |
卢婵 | - | - | 0.00% |
刘光瑞 | - | - | 100.00% |
任振飞 | - | - | 30.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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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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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家平、詹玮 | 程振龙、詹玮 | 2017-08-09 |
股东信息变更 | 罗家平:****; | 程振龙:****; | 2017-08-0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罗家平 | 程振龙 | 2017-08-09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家平、詹玮 | 程振龙、詹玮 | 2017-08-09 |
投资人变更 | 罗家平:100%; | 程振龙:100%; | 2017-08-09 |
负责人变更 | 刘光瑞 | 罗家平 | 2017-06-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光瑞、詹玮 | 罗家平、詹玮 | 2017-06-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光瑞:100%; | 罗家平:100%; | 2017-06-23 |
投资人变更 | 刘光瑞:*%; | 罗家平:*%; | 2017-06-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光瑞、詹玮 | 罗家平、詹玮 | 2017-06-2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蒋佳霖 | 刘光瑞 | 2017-06-08 |
股东信息变更 | 蒋佳霖:**; | 刘光瑞:**; | 2017-06-08 |
投资人变更 | 蒋佳霖:100%; | 刘光瑞:100%; | 2017-06-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詹玮、蒋佳霖 | 刘光瑞、詹玮 | 2017-06-08 |
主要人员变更 | 詹玮、蒋佳霖 | 刘光瑞、詹玮 | 2017-06-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卢婵:100%; | 蒋佳霖:100%; | 2016-08-19 |
投资人变更 | 卢婵:100%; | 蒋佳霖:100%; | 2016-08-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卢婵、詹玮 | 詹玮、蒋佳霖 | 2016-08-19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无 | 700 | 2016-08-19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 | - | 700 | 2016-08-19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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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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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8576264*****.com | 0772-****532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854716*****.com | 0772-****469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854716*****.com | 0772-****469 | - | 7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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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程振龙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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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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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浩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203民初6446号 | 一、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7648.96元; 二、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暂截至2020年9月1日的罚息人民币582061.90元,此后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偿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浩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刘海、程振龙、刘文对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9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4095元,由原告负担457元,由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浩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刘海、程振龙、刘文负担43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10 |
简雪、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桂0221执1503号 | 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28 |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桂0221执1505号 | 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28 |
简雪、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桂0221执1504号 | 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12 |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刘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221民初1542号 | 一、被告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342042.96元(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依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二、被告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的律师代理费169800元; 三、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柳州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3507500元账款质押范围内,被告柳州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896200元账款质押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债务; 四、被告刘东海、刘文、蒋丕丽、陈侦天、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厂、刘光祥、刘华、凌远惠对被告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浩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顺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广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冠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银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刘东海、刘文、蒋丕丽、陈侦天、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厂、刘光祥、刘华、凌远惠、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在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开设的25×××79帐号中。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的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1 |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221民初1147号 | 一、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795251.11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85744.01元(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二、被告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132400元; 三、被告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王俊杰、简雪、孙一亮、张琳佳、卢婵、蒋佳霖、刘四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王俊杰、简雪、孙一亮、张琳佳、卢婵、蒋佳霖、刘四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承担434元,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十被告共同承担39633元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5 |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221民初1148号 | 一、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92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计194744.69元(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二、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136400元; 三、被告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简雪、孙一亮、张琳佳、卢婵、蒋佳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简雪、孙一亮、张琳佳、卢婵、蒋佳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169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5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承担479元,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等九被告共同承担45210元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4 |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221民初1156号 | 一、被告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6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01699.87元(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二、被告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140800元; 三、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简雪、孙一亮、张琳佳、卢婵、蒋佳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靖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简雪、孙一亮、张琳佳、卢婵、蒋佳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承担429元,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等九被告共同承担41951元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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