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宏德
- 注册资本: 5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9-19
- 办公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秋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宏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苏州晶远、晶远、晶远光电
- 注册资本 5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0730118086E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0730118086E
- 组织机构代码 73011808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0400009562
- 登记机关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4-11
- 营业期限 2001-09-19~2051-09-18
- 注册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中心大道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先进制造->传感器、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投影仪、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相机
- 公司简介 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生产数码相光镜头。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属于生产数码相光镜头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电话:(、6571686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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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远光电(萨摩亚)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8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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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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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相城办 | 3205942393 | 2001-10-3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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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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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源静 | 董事 | - | - | - | - | 79 |
李** |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 | - | 6275387*****.com | 0512-6****868 | - | 83 |
杨** | - | 1365****527 | sal*****xemil.com.tw | 0512-6****868 | - | 85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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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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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源静 | 董事 | - |
李宏德 |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 | - |
潘仁杰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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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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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民初8997号 | 被告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合计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被告 | 2019-06-18 |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91执453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05-14 |
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与嘉善万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0号 | 一、被告嘉善万顺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746032.47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晶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1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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