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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胡为明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0-28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丰山村9社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为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久塑、重庆久塑、久塑塑胶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41.66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Jiusu Plast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66965590631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1066965590631
  • 组织机构代码 69655906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6000058528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30
  • 营业期限 2009-10-28~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丰山村9社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橡胶零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隔断、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塑钢门窗
  • 公司简介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山村20社,成立于2005年,是集铝合金型材、塑钢型材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公司占地总面积16000㎡,投资三千余万元人民币,18条高速生产线。年产量20000余吨,各种检测设备齐全,使久塑现代化装备水平再次迈上了新台阶。                久塑主要研发与生产建筑铝型材、工业塑钢门窗等产品。是现代化都市、高层公寓、公租房社区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公司以“强化核心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根本宗旨,将“产、学、研、用”有效结合,以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可持续发展。                陆续获得《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质量检测协会会员单位》等荣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胡为明 自然人股东 726.00万元 66.00%
李全碧 自然人股东 374.00万元 3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胡为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3-30
注册资本变更 800.00 - 2018-03-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胡为明,李全碧 - 2018-03-30
注册资本变更 800.00 1100.00 2018-03-29
投资人变更 胡为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3-29
股东信息变更 胡为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7-09-26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 2017-09-26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800.00 2017-09-25
经营范围变更 铝合金型材制品及塑胶型材制品的生产、加工、安装、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铝合金型材制品及塑胶型材制品的生产、加工、安装、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6-04-26
经营范围变更 塑胶型材制品的生产、加工、安装、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铝合金型材制品及塑胶型材制品的生产、加工、安装、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5-12-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0-06-02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0-06-0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10-06-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明山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2017、2018、2019 - - 9181791*****.com 023-6****080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858****183 9181791*****.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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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胡为明 执行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金科中梁江山印门窗工程(含采光井、玻璃雨棚等) 中标公告 玻璃雨棚 采光井 - - 2020-01-19
毕节中梁●国宾府门窗工程(含采光井、玻璃雨棚等) 中标公告 玻璃雨棚 门窗工程 采光井 贵州-毕节 - 2020-01-0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03财保2030号 对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21-12-22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酉阳县众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兴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06执112号 终结本院(2021)渝0106执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5-28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王双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06执1720号之二 终结本院(2021)渝0106执1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4-14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韦用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06执2310号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23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0-23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吴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06民初14352号 准许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36元,减半交纳98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9-28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熊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06民初14350号 准许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12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0-09-15
重庆博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瞿伦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8528号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8元,由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9-02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瞿伦伟、重庆博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民初6415号 一、被告重庆博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货款3266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266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交纳5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2480元,被告重庆博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原告 2020-09-02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成都艺博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06民初9904号 准许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均由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31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张吉彬、重庆万广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民初16774号 限被告重庆万广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857.5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35857.5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1元,由被告重庆万广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原告 2020-07-30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杨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民初26062号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杨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505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8元,减半交纳4029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杨小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12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郑和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执恢957号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恢95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1-21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全勇、刘锡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执7368号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7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0-31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民初19298号 一、被告冯林支付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货款51195元及2014年1月28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18697.11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截至2014年1月29日为51195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0-21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何春兰、张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民初16743号 准许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9-26
陈建兰与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4612号 本案按上诉人陈建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9-18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06民初12379号 一、限被告陈建兰、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加工厂、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货款387566元、逾期付款利息47791.22元,合计435357.22元,并以40756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以38756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尚欠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0元,减半收取882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225元,由被告陈建兰、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加工厂、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15元,三被告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18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何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执7195号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7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09-10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魏安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渝0112民初6193号 一、被告魏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713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安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19-03-08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张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06执108号之一 终结(2018)渝0106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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