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邓华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10-1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4号三层1门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邓华均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绿慈、北京绿慈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Lucci (Beiji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6563681604L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6563681604L
- 组织机构代码 56368160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601328708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05
- 营业期限 2010-10-15~2030-10-1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高路99号24号楼一层196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保健品、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服务/休闲/出行、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邓华均 | 自然人股东 | - | 98.40% |
卢坤洁 | - | - | 0.00% |
冯一名 | 自然人股东 | - | 1.6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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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发射设备)、体育用品、日用品、I类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发射设备)、体育用品、日用品、I类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以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4-30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发射设备)、体育用品、日用品、I类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发射设备)、体育用品、日用品、I类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以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4-30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卢坤洁 执行董事;2 卢坤洁 经理;3 许民 监事 | 1 邓华均 执行董事;2 邓华均 经理;3 许民 监事 | 2018-08-22 |
法定代表人 | 卢坤洁 | 邓华均 | 2018-08-22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卢坤洁*,许民 | 邓华均*,许民 | 2018-08-22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卢坤洁 984 自然人股东;2 冯一名 16 自然人股东 | 1 邓华均 984 自然人股东;2 冯一名 16 自然人股东 | 2018-08-22 |
投资人 |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卢坤洁,自然人股东 | 邓华均,自然人股东,冯一名,自然人股东 | 2018-08-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发射设备)、体育用品、日用品、I类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1-30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发射设备)、体育用品、日用品、I类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1-30 |
经营范围 | 销售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04-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04-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卢坤洁,自然人股东,肇文兵,自然人股东 |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卢坤洁,自然人股东 | 2016-11-10 |
投资人变更 | 卢坤洁,自然人股东; 肇文兵,自然人股东;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 | 卢坤洁,自然人股东;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 | 2016-11-10 |
投资人 |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卢坤洁,自然人股东,肇文兵,自然人股东 | 冯一名,自然人股东,卢坤洁,自然人股东 | 2016-11-10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 | 1000 万元 | 2016-10-08 |
注册资本 | 200万 | 1000万 | 2016-10-08 |
经营范围 | 销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 销售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18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 销售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18 |
经营范围 | 销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 销售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18 |
经营范围 | 销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 销售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转让、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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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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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咏翔 | - | - | - | - | - | 70 |
史** | - | 1530****206 | - | 010-0****000 | - | 82 |
邹** | - | 1533****10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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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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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天使轮 | 原子创投 | 201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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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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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执1884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执1884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执188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晓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民终8275号 | 准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姜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6224号 | 一、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姜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 二、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姜楠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5元。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姜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民终8273号 | 准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薛博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民终8274号 | 准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薛博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6226号 | 一、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薛博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03.08元; 二、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薛博雅支付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827.58元。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赵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民终8266号 | 准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赵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6227号 | 一、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 二、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茜支付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0元。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9 |
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晓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6225号 | 一、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朱晓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二、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朱晓梅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299元。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9 |
郝兆壮与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9443号 | 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兆壮返还货款3486元; 驳回原告郝兆壮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8元,由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4-10 |
郝艳明与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5)怀民初字第02249号 | 一、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接受郝艳明退还其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并退还郝艳明货款二万三千三百九十元。 二、驳回原告郝艳明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向郝艳明退还货款,则自逾期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加倍向郝艳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元由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5-31 |
霍维德与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3)怀民初字第02876号 | 一、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霍维德购买“健字一号”虫草复合片的货款一千三百九十六元整;原告霍维德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购买自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两盒“健字一号”虫草复合片返还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霍维德购买“健字一号”虫草复合片的货款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二元(原告霍维德已预交)由被告绿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因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3年8月21日起进行管辖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2013年8月20日以前,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8月21日以后,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被告 | 2015-08-27 |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艳明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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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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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B2-20161624 | -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1116070853307 | 2018-09-26 |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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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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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ci.cn | lvci.cn | 京ICP备11007552号-10 | 2017-05-31 |
lvci.com.cn | lvci.com.cn | 京ICP备11007552号-5 | 2017-05-31 |
lvci.com | lvci.com | 京ICP备11007552号-6 | 201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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