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薛连流
- 注册资本: 1281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11-12
- 办公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4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60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薛连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沈阳苏家屯大润发、苏家屯大润发
- 注册资本 12815.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815.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Sujiatun RT Mart Commerc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11696512070E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11696512070E
- 组织机构代码 6965120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11000011158
- 登记机关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06
- 营业期限 2009-11-12~2039-11-12
- 注册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4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音像制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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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00% |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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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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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扈庆芬监事;2林小海执行董事;3林小海经理; | 1薛连流经理;2薛连流执行董事;3扈庆芬监事; | 2021-12-06 |
负责人变更 | 林小海 | 薛连流 | 2021-12-06 |
主要人员变更 | 1扈庆芬监事;2林小海执行董事;3林小海经理; | 1薛连流经理;2薛连流执行董事;3扈庆芬监事; | 2021-12-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明端 | 林小海 | 2021-09-01 |
章程变更 | 2 | - | 2021-09-01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扈庆芬监事; | 1扈庆芬监事;2林小海执行董事;3林小海经理; | 2021-09-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扈庆芬监事; | 1扈庆芬监事;2林小海执行董事;3林小海经理; | 2021-09-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蒋永芳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扈庆芬监事; | 2020-09-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蒋永芳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扈庆芬监事; | 2020-09-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蒋永芳监事; | 2019-07-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蒋永芳监事; | 2019-07-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蒋永芳监事; | 2018-07-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品批发、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珠宝首饰、工艺品、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食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珠宝首饰、工艺品、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批发、零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医疗器械零售;食品制造;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停车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室内外环境净化服务;清洗服务;家用电器安装、维修;家居产品安装、维修;厨房设备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27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蒋永芳监事; | 2018-07-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珠宝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一类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批发、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珠宝首饰、工艺品、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食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珠宝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一类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批发、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珠宝首饰、工艺品、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食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22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一般经营项目:一般项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珠宝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一类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 |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儿童玩具、文化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珠宝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一类医疗器械零售;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家用电器维修;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3-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2014-03-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黄明端执行董事;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2014-03-25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明端执行董事;2陈巧靓监事; | 1黄明端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巧靓监事; | 2014-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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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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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5377139*****.com | 024-3****105 | - | 74 |
02578577 | - | - | - | - | - | 70 |
黄** | - | - | 2849514*****.com | 024-3****501 | - | 74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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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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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连流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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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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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职工慰问品供应商入围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慰问品 生日蛋糕券 | 辽宁 | 0.06 | 2022-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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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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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民初889号 |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1-02-26 |
张景芬与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3974号 | 驳回原告张景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1 |
原告丁雪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967号 |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丁雪货款人民币170元。 二、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雪赔偿金人民币1700元。 三、驳回原告丁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26 |
原告王盛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11号 |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王盛购货款人民币6.4元。 二、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盛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1 |
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16号 |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夏鑫购货款人民币6.9元。 二、驳回原告夏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1 |
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3056号 |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夏鑫购货款人民币23.1元。 二、驳回原告夏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1 |
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14号 |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夏鑫购货款人民币9.2元。 二、驳回原告夏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1 |
原告吴桐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711号 | 准许原告吴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7-08-31 |
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3055号 | 驳回原告夏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夏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1 |
原告王盛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10号 | 驳回原告王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31 |
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与陈馨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01民终5291号 | 一、维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448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九项; 二、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448 号民事判决第五、十项; 三、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448 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陈馨失业金损失13923元; 四、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8-28 |
原告曹阳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869号 | 准许原告曹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597号 | 驳回原告李家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家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07号 | 准许原告李家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曹旭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09号 | 准许原告曹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李桐丞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625号 | 驳回原告李桐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桐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915号 | 准许原告张宏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自愿负担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于福利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309号 |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原告于福利购货款人民币13.91元。 二、原告于福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在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解冻红虾一袋(如不能退还,应按照购买时价款13.91元折抵)。 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于福利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598号 | 驳回原告李家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家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31 |
原告李桐丞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1民初2626号 | 驳回原告李桐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桐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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