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石振涛
- 注册资本: 1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1997-10-08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28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2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次
招标金额
2,262,134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石振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泰来农商银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黑龙江泰来农商银行、泰来农村商业银行
- 注册资本 1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200702616037Y
- 纳税人识别号 230224702616037
- 组织机构代码 702616037
- 曾用名 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224100006822
- 登记机关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23
- 营业期限 1997-10-08~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289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8日成立于有“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美誉的齐齐哈尔,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289号,26年来,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3000.00万元 | 100.00% |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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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克利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子城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升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北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红分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基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里五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池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洋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桥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姜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三分社;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克利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子城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升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北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红分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储蓄所;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基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里五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池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洋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桥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姜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三分社; | 2021-10-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吕胜刚、魏冬颖、孙德贵、孙彦棋、王志伟、王泽江、马强、于大军、代静伟、闫庆国、杨志、樊玉涛、史振刚、班景辉、杨君、刘峰 | 吕胜刚、魏冬颖、孙德贵、孙彦棋、王志伟、王泽江、马强、于大军、代静伟、闫庆国、樊玉涛、史振刚、班景辉、杨君、刘峰、石振涛 | 2021-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吕胜刚、魏冬颖、孙德贵、孙彦棋、王志伟、王泽江、马强、于大军、代静伟、闫庆国、杨志、樊玉涛、史振刚、班景辉、杨君、刘峰 | 吕胜刚、魏冬颖、孙德贵、孙彦棋、王志伟、王泽江、马强、于大军、代静伟、闫庆国、樊玉涛、史振刚、班景辉、杨君、刘峰、石振涛 | 2021-03-23 |
负责人变更 | 杨志 | 石振涛 | 2021-03-23 |
股东信息变更 |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荣华:0.5%; | 臧桐希:0.5%; | 2016-12-30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志 | 吕胜刚、魏冬颖、孙德贵、孙彦棋、樊玉涛、王志伟、王泽江、马强、于大军、代静伟、闫庆国、杨志、樊玉涛、史振刚、班景辉 | 2016-12-30 |
投资人变更 |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荣华; | 臧桐希; | 2016-12-30 |
其他变更 |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荣华:*%; | 2016-12-30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2016-12-30 |
名称变更变更 | 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6-12-30 |
联络员备案 | - | 杨君 | 2016-12-30 |
联络人员变更 | 无 | 杨君 | 2016-12-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12-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2016-12-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志 | 吕胜刚、魏冬颖、孙德贵、孙彦棋、樊玉涛、王志伟、王泽江、马强、于大军、代静伟、闫庆国、杨志、樊玉涛、史振刚、班景辉 | 2016-12-30 |
地址变更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275号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289号 | 2016-09-29 |
主要人员变更 | 臧仕国; | 杨志; | 2015-06-02 |
负责人变更 | 臧仕国 | 杨志 | 2015-06-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臧仕国; | 杨志; | 2015-06-02 |
其他变更 | 核准日期:2007-12-21 16:19:31 | 核准日期:2011-8-11 | 201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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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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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军 | 董事 | - | - | - | - | 79 |
樊玉涛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闫庆国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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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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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农商银行镇北储蓄所安防设施采购招标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安防设施 防尾随门 监视器 硬盘录像机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11.68 | 2023-06-16 |
泰来农商银行镇北储蓄所安防设施采购招标项目竞争性磋商 | 招标公告 | 安防设施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11.80 | 2023-06-05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农商银行镇北储蓄所安防设施采购招标项目竞争性磋商 | 招标公告 | 安防设施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11.80 | 2023-06-04 |
泰来农商银行委托外部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入围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清收不良贷款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1-08-06 |
泰来县泰来农商银行克利支行营业用房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190.94 |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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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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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省靖杰九洲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11.68 | 2023-06-16 |
2 | 湖南国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8-06 |
3 | 哈尔滨中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190.94 |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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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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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24民初1931号 | 张海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支付利息150854.51元,合计640854.51元,并继续给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以4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9‰计付的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8.60元,减半收取5104.30元(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海彬负担,与给付借款本息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原告 | 2022-11-05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24民初1664号 | 本案按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8-26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臣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24民督3号 | 李臣、桑秋影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254.92元,合计82254.92元。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李臣、桑秋影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22-05-27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铭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1)黑02民终3591号 | 一、撤销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22-05-11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责令退赔 | (2021)黑0224执1219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1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4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20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3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民初1956号 | 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截止2021年7月1日的利息15731.58元,合计135731.58元;并自2021年7月2日始按月利率10.62‰向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至借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00元,减半收取1507.00元由被告张鑫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原告 | 2021-12-23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长亮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责令退赔 | (2021)黑0224执1216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1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岳长亮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岳长亮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责令退赔 | (2021)黑0224执1217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1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成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张成光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明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151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焦明臣、孙维力、张岩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焦明臣、孙维力、张岩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27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巨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901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9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万巨波、管玉春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万巨波、管玉春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26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占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847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于占杰、于占江、张雪、张旭、张家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于占杰、于占江、张雪、张旭、张家生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26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伟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936号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武伟卫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武伟卫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26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民初1490号 | 一、被告李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6296.34元; 二、被告李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88341.34元。 三、以第一款借款本金人民币156296.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25‰,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00元由被告李海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借款本息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原告 | 2021-08-15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民初1458号 |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7-29 |
薛桂英与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婚姻家庭纠纷 | (2021)黑0224执1465号 | 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1-06-21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红莲、刘佳佳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937号 | 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 | 2021-06-21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24执932号 | - | - | 2021-06-17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占杰、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0224民初2450号 | 一、被告于占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22030.74元,本息合计112030.74元。同时从2019年12月7日起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11.20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张雪、张旭、张家生、于占江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2861.00元由被告于占杰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张雪、张旭、张家生、于占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完毕后有权向被告于占杰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 | 原告 | 2021-04-19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0224民初2497号 | 被告于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500.00元,截止2019年10月23日利息7859.09元,本息合计35359.09元。同时自2019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275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10.5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1425.00元由被告于立彬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 | 原告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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