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法人: 汪梦婷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4-15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道新开路城市之星大厦1-1215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汪梦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精灵时创天津分公司、精灵时创人力资源天津分公司、精灵时创天津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Tianjin Branch of Beijing Spirit Shichua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26877115103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2687711510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11510
- 曾用名 北京市精灵时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200004608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7-13
- 营业期限 2009-04-15~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道新开路城市之星大厦C-1215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人力资源、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清洁服务
- 公司简介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资质的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其依托在精灵时创产业教育集团,公司先后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民政局、人事局、团中央评为“全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先进单位”、“北京市优秀社团组织”和“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等荣誉称号。公司在天津、上海等地设有分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有合作伙伴。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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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之星1-1212;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私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9-06-03;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0-06-02;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道新开路城市之星大厦C-1215;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春华街道;生产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道新开路城市之星大厦C-1215;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市河东区; | 2018-07-13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家庭服务、清洁服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 | 劳务派遣;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关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市场调查;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3-02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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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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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8211 | - | - | - | 022-5****211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5643991*****.com | 022-5****21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5051843*****.com | 022-5****211 | - | 74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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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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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桂萍、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津02民终22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桂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6-29 |
马峻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02民初3887号 | 本案按马峻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01 |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辅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319民初2654号 | 一、原告(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辅聚支付2020年4月至8月的包月存车费1600元,2020年1月至8月平时存车费142元、2020年2月加油费420元,2020年7月住宿费358元,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工资差额2378.99元,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二、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李辅聚签订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三、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辅聚支付2020年8月至11月报酬8200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6-15 |
杨亮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2民初4298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杨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928.89元; 二、驳回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杨亮在仲裁期间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1 |
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2民终6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上诉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01 |
潘玉庆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2民初2133号 | 准许原告潘玉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潘玉庆负担 | 被告 | 2020-07-30 |
王秀春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万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津0111民初9719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9-05-08 |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06民初5207号 | 准许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12-28 |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津02民终6953号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马峻护理费324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马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14 |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胡文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民初8395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连带支付被告胡文彬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3607.3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5.17元,以上两项共计25542.5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7-01 |
杨金全、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2民终270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0元,由上诉人杨金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6-26 |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胡文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2民终3650号 | 准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06-16 |
胡文彬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02民初1679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被告)胡文彬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455.0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被告)胡文彬2016年冬季采暖补贴520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胡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12 |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胡文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2民终12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6-08 |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胡文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02民初1688号 | 准许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5-24 |
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瓦利、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民初5238号 | 准许原告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 被告 | 2017-03-31 |
杨金全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民初8635号 | 驳回原告杨金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金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31 |
梁超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民初836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梁超2014至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梁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01 |
梁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津02民终477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梁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01 |
刘淳与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4)东民初字第860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被告)刘淳2012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669.89元,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413.4元,被告(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被告)刘淳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72元,误餐补贴及出省补贴差额20元,被告(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刘淳2013年6月至7月的防暑降温费232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贴390元,被告(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被告)刘淳、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刘淳负担10元,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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