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江苏佳乐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朱友法
  • 注册资本: 330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1-01
  • 办公地址: 新沂市锦绣华庭29号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

招标金额

27,035,727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友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佳乐、江苏佳乐
  • 注册资本 3308.00万元
  • 实缴资本 3308.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Jial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381743719315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193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381000021992
  • 登记机关 新沂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8
  • 营业期限 2002-11-01~
  • 注册地址 新沂市大桥东路188号(北沟镇政府东院)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商务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房车、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体检、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专用车
  • 公司简介 厦门市佳乐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敬业、诚信、拼搏、高效“为宗旨,通过ISO9001:2000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公司现有总资产3000多万元,占地5000多平方米,员工500余人,其中技术类人员100多人,技术工200余人,年生产专用车能力1000台。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特种车辆改装、生产企业,自担当推动中国专用车发展的使命。公司旗下领先产品有:移动献血屋、献血屋、送血车、体检车、检测车、商务车、宿营车、囚车、产品展示车、拖挂房车等多个品种 公司产品畅销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 佳乐的服务宗旨是:以质量求生存、信誉是保证。诚信待人,灵活经营、高质低价,讲究效率。公司将一如既往,坚持创新,持续改进,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以科学管理.以稳定求质量,以创新求发展,追求卓越,尊重人才的企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技领先的经营理念,做到:聚一流人才。以优良的产品,优惠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与新老客户真诚合作,共创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朱友法 自然人股东 2808.00万元 84.89%
吴兰溪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15.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880****107 188052251*****.com - - 83
彭** - 1805****835、1386****971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337****151 7312662*****.com - - 86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朱友法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新沂锦绣华庭三期的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 江苏-徐州 0.27 2009-03-17
[新沂]新沂锦绣华庭三期图纸清单 中标公告 - 江苏-徐州 2703.30 2009-03-17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 2 2703.57 2009-03-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祁苏云、王运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381执恢467号 - 被执行人 2022-04-3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朱友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0381执恢1238号之一 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被告 2022-01-29
江苏佳乐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物华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民再355号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商终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永康市物华回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6元,均由物华回收公司负担 再审申请人 2021-03-29
韩勇与朱有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381执恢1062号 - - 2020-12-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陈晨、陈庆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381民初9736号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1-07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浙江省金华市海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执396号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浙江省金华市海联实业有限公司、朱友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02民初4880号 一、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海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99158.33元。 二、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海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1220000元,利息54074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朱友法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4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4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锦绣华庭23号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新沂房权证新安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新国用(2009)第0145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处置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928.7万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04
韩勇、朱有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381民初7150号 一、被告朱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勇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原告韩勇装修损失89.681508万元、经营损失75万元,合计214.681508万元。 三、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有明追偿。 三、驳回原告韩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69元,由被告朱有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负担23975元,由原告韩勇负担54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5000元,合计60000元,由被告朱有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2-26
蒋润与郑正伟、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苏0381执异247号 驳回案外人蒋润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8-12-30
徐建强与郑正伟、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苏0381执异246号 驳回案外人徐建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8-12-30
李爱军与郑正伟、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苏0381执异248号 驳回案外人李爱军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8-12-30
徐玉洁与郑正伟、江苏佳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苏0381执异249号 驳回案外人徐玉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8-12-30
朱有明与韩勇、江苏佳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民终57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朱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11-14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沪0117民初936号 一、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电梯保养款12800元; 二、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如果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84元,由被告江苏佳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28
117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朱友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3执恢117号 终结(2014)徐商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8-16
徐美洵与朱友法、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7民申79号 驳回徐美洵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8-05-25
洪其峰、朱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浙商终字第115号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朱友法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洪其峰借款本金34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4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1年12月15日止;3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6月8日止;17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3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5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1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0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1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0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1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5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3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8日止。),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3480万元人民币本金为基数,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7月7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 三、江苏佳乐有限公司、金华市海联铝业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朱友法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洪其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800元,由朱友法、江苏佳乐有限公司、金华市海联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1800元,由洪其峰负担6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1800元,由朱友法、江苏佳乐有限公司、金华市海联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6800元,洪其峰负担6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5-18
上海永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117执319号 本院的(2017)沪0117民初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8-05-0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朱有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381执240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2-28
2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乐有限公司、朱友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执恢字第23号 终结执行(2014)徐商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2-0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2-25 (2020)苏民再3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