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 法人: 胡英珍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25
-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55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英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福建八零九零、八零九零、8090金融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8090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06568400103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8400103
- 曾用名 福建省八零九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06200165817
- 登记机关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22
- 营业期限 2011-01-25~2031-01-24
-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557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股权投资、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企业服务->广告营销->会展服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展服务
- 公司简介 总部是由国企资本、美国上市公司为发起方,联合多家战略投资方倾心打造,公司核心业务是综合性投资服务平台。 旗下业务涵盖: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装修、私募基金、资产投资等。 除了集团旗下的酒店业务的8090公司; 还有技术开发和资产投资业务的六维量科技子公司也使用此账号,请求职者看清招聘部门,请求职者看清招聘部门,请求职者看清招聘部门; 六维量子科技公司成立于厦门,是一家以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区块链技术开发、数字资产投资与管理为核心业务,涵盖区块链项目投资、区块链技术应用、股权投资、区块链商业应用项目孵化四大业务板块的现代化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是开曼群岛首家投资区块链应用技术研发及推广的企业,同时拥有菲律宾、泰国、迪拜三个国家交易所牌照的企业。 我们的福利: 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为每个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代缴纳公积金 休闲假期 ----带薪年假,享受国家规定各种带薪假别 工作时间----每周5天8小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假期制度 办公环境----位于美丽的观音山高档办公楼,无敌海景办公楼 员工活动 -- 不定期旅游,聚餐,K歌,中秋搏饼,年终尾牙等等 【温馨提醒】 公交:台东路站(28.92.91.127路) 下车往前100米泉州银行对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英珍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胡明彬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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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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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75****668 | 530142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 | - | 0592-****09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7、2020、2021 | - | 1875****668 | 530142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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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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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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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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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闽05民终79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47.34元,由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09 |
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闽05民终6094号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5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5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已交付的租赁保证金15万元归上诉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3018.4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9152元,减半收取4576元,由上诉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76元,被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1-11 |
蔡荣臻、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81执异78号 | 驳回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06 |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六四一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5950号 | 本案按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再审申请人 | 2020-04-15 |
蔡荣臻、胡明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81执4353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13 |
蔡荣臻与胡明田、胡明彬、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81执435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13 |
江叶群、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民申330号 | 驳回江叶群的再审申请 | 被告 | 2020-01-19 |
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闽0505执62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21 |
蔡荣臻与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581民初2301号 | 被告胡明田、江叶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蔡荣臻借款本金98.3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应对被告胡明田、江叶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明田、江叶群追偿; 驳回原告蔡荣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91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710元,由被告胡明田、江叶群、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共同负担13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胡明田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江叶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9 |
江叶群、蔡荣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581执异94号 | 驳回异议人江叶群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1-27 |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闽民申3293号 | 驳回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04-27 |
蔡荣臻、庄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81执310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荣臻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1-15 |
蔡荣臻与庄志鹏、张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581民初1216号 | 一、被告庄志鹏、张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蔡荣臻借款本金368万元、利息款193724并以本金36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庄志鹏、张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蔡荣臻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被告胡明田、苏明星、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对被告庄志鹏哥、张素香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明田、苏明星、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志鹏、张素香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69元,减半交纳计19435元,由被告庄志鹏、张素香、胡明田、苏明星、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27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与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闽民终8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0元,由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1-07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与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泉民初字第721号 | 一、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4月止的租金3255840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租金651168元自2014年2月6日起,租金651168元自2014年5月6日起,租金651168元自2014年8月6日起,租金651168元自2014年11月6日起,租金651168元自2015年2月6日起,均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1月止代缴的税款455087.48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税款154457.08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税款3876.3元自2014年4月19日起,税款115842.81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税款38614.27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税款22577.93元自2014年9月19日起,税款3876.3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税款77228.52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税款38614.27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均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履约保证金1302336元; 四、驳回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004元,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负担2004元,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05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因与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闽0503民初3681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原告 | 2016-10-29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与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闽0503民初3681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16-10-28 |
蔡荣臻与庄志鹏、胡明田、苏明星、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狮民初字第6666号 | 准许原告蔡荣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320元,经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 | 被告 | 2016-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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